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0-07-15浏览次数:128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200612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着重研究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  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本市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有四类,即重大课题、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特别委托课题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同时,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其它类别课题。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工作要点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工作要点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课题指南》通常一年发布一次。为了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制定和修改,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但不同类别的课题侧重点不同:

系列课题通过《课题指南》设立选题条目,均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列课题条目都是规定选题,条目不按学科分类设立,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综合研究。

重大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条目限制,但必须遵循《课题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进行选题设计,鼓励加强学科前沿问题研究,鼓励积极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

重大课题更注重三类:第一类,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基础性研究课题。第二类,对全国、特别是上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协作性攻关课题。第三类,具有长期研究积累、显著创新价值、深厚学术含量、预期可形成精品成果,在文化积累、学科建设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每年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系列课题以《课题指南》设定条目申报;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自行设计选题按学科申报;重大课题则采用随时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者必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在上海市工作或者居住的社科研究者。同时,不同类别课题的申报者还要符合相应条件:


   1、重大课题申报者,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至少承担过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已较好完成;必须至少获得1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同等水平的奖项;必须提交能反映整个课题研究水平,相对完整的部分前期研究成果。


   2、系列课题、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未达到上述要求,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3、青年课题申报者必须是35周岁以下,还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社科研究者。


   4、申报者在多人参加的课题中即为课题组长。课题组长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5、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6、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应用性研究课题时限一般为1年,基础性研究课题一般为23年。以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为成果形式的申报课题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者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信息网站下载相关课题类别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单位或指定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课题申请书》、申报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认真核查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正确;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阶段。


   2、组织评审。课题评审分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两种方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凡采用会议评审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建议立项。


   凡采用通讯评审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按照应立项比例数,分数列前的建议立项。

投票汇总表和通讯评分表须由专家签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归档。


   3、呈报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结果进行统计、复核,呈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采用会议投票或通讯投票方式,两种方式均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能立项。特别委托课题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批准,单独立项。


   4、立项通知。市社科规划课题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下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布。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各类课题采用不同的评审方式:


   1、重大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专家评审组由两部分组成,9人为本市各学科著名专家,聘期为5年,特殊情况随时可作适当调整;3人为申报选题二级学科本市同行专家,实行单位回避。评审会将在专家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由申报者到会陈述和答辩,每位专家各自写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无记名投票必须未有2名以上(含2名)专家投反对票,才能建议立项。


   2、系列课题采用通讯打分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评审组主要由本市实际部门专家组成,会前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阅和打分,会上参阅打分情况进行讨论和投票。对质量较高,又各具特色的系列课题和子课题可以建议立AB课题。


   3、一般课题、青年课题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专家评审组按学科设置,一般外省市专家占多数,专家在认真审阅每份《课题申请书》基础上,进行打分,分数列前的建议立项。


   第十五条  在复核及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信息和课题评审相应结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状况和研究需求确定,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经审定的资助经费的拨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主任审批。年终,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经费开支情况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者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在一个星期内寄回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立项和拨款手续。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收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划拨到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帐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前期以回执为凭,拨付课题资助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或提交中间研究成果后,拨付30%,课题结项后,拨付剩余的30%。特别委托课题视实际情况拨付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者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支配课题资助经费,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赴国外进行调研的差旅费,须先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才能使用。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承担者又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不超过课题资助经费30%的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15%


   6、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


   7、管理费:指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重大课题最高为2000元,系列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管理费最高为1500元,不得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核查。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出版补助,也可由课题承担者继续用于其它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者在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予以撤项。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所在单位还须负责追回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下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表》),适用于重大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课题承担者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检查、备案。


   重大课题自立项第二年起,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采用小型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中期检查,委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派人参加。


   系列课题须在立项后及时召开开题报告会,在立项后第4个月,认真组织小型研讨会,即中期检查。会议由系列课题首席专家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课题承担者负责制和所在单位负责制。


   课题承担者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所在单位按要求建立、完善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严格按制度执行,促进课题承担者按时高质地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担者、改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更课题管理单位、中止课题研究协议、以及发生其它重要事项等,应由课题承担者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在实施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无故不提交《中期检查表》;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视实际情况中止或撤消该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为科学评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重大课题采用会议鉴定,委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派员参加;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采用通讯鉴定方式,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组织。


   第三十条  会议鉴定程序:


   1、重大课题形成最终成果后,由课题承担者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盖章后,连同2套最终成果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2、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1个月内审核同意后,下达批复。主要内容:同意组织成果鉴定会,明确成果鉴定会专家组成名单。


   3、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专家评议、形成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要对选题意义、主要观点、创新思维、鉴定结论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4、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书确定课题成果鉴定结论,并通知课题承担者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通讯鉴定程序:


   1、系列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形成最终成果后,也由课题承担者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盖章后,连同6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2、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后,将最终成果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通讯鉴定表》分专著、研究报告、论文三类。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审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评分。


   4、通讯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45天,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30天。


   5、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平均分值,确定课题成果鉴定结论,并通知课题承担者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系列课题侧重于专家鉴定意见。经鉴定合格,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印制专集,予以结项;鉴定不合格,即中止或撤项课题。


   第三十三条  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侧重于专家评分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凡评定为合格以上的成果,视专家意见分为两种,同意结项或修改后再结项。凡评定为不合格的,视专家意见也分为两种,一是根据专家鉴定意见,1年内作出修改,重新鉴定,再次鉴定仍不合格,予以撤项;二是直接予以撤项。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专家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课题承担者、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学者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课题承担者有权在鉴定过程中提出要求回避的单位(最多2个)和个人(最多3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直接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合格者,才能予以结项。


   第三十七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办理结项,颁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八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经鉴定结项后,才能出版;未鉴定而先出版,则中止该课题。最终成果为多卷本的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如需出版部分成果,须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交出版申请。


   第三十九条  凡被中止和撤项的课题,均不再拨付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项的课题,还须追回已拨付的剩余经费,课题承担者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四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用,加大宣传经费投入;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编各类专报,报送有关领导;同时,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还将不定期举办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发布会,推动优秀成果向现实应用的转化。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未经结项,不得以立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如造成不良影响,将中止或撤项课题。


   第四十三条  通过结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某五’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四十四条  鼓励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积极申报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评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以及其它奖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它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