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的民营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现代化的市场经济阶段,社会群体更加重视流通自由、交易高效、主体有活力和竞争有序。民营经济数量庞大、主体多元、发展活力强、行业流动性大,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的自由经济本质。
民营经济同样会呈现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市场缺陷,其形成既源于“产权清晰、机制灵活”的市场属性,也受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与制度环境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拥有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调控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因其既重视市场秩序又倡导公平规则,从而成为市场调控的最优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总书记的讲话深刻揭示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需要自由又需要秩序,因而天然需要法治的保障。
法治化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机遇与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带动就业及保障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营经济发展既面临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壁垒、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挑战,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从党中央对营商环境的战略方针可以看出,法治化已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将法治优势转化为市场经济治理优势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高质量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够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应当是高质量的法治,高质量法治的标准应当是公平的、高效的、廉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保障下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是塑造法治公平之力。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国家积极的长期支持方针政策,为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最大底气。与此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具体方面作出明确且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全力保障民营经济能够公平竞争。
二是塑造法治高效之力。通过法律手段高效解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与挑战。比如,在科技创新保障方面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在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中积极发挥作用,向民营经济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为民营经济提供科技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解决方案等。
三是塑造法治廉洁之力。只有廉洁法治才能确保法律规定准确、高效落实。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服务保障章节开篇即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破除沉疴旧弊。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对民营经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有力护航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4月下(总第224期) 卷首栏目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