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民主在政治实践中的经验表达,是以政治过程为特质,抽象和概括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新政治理念和新型民主形态。在这一理念和形态下,民主不仅是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下的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生机勃勃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民主的实践过程,致力于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和规范程序,努力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宗旨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和实现。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性特质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中国式民主形态的全新概括,大致而言,这一概念蕴涵着两个核心内涵:一是“全过程”,主要指民主贯穿于国家政治实践的过程之中,“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突出民主的过程性不等于只重视在实践中体现民主精神而忽略民主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而是指制度和规范蕴涵于民主过程之中,二者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二是人民民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国家民主性质的一贯表达,强调的是中国式民主的人民性宗旨。全过程加上人民民主,构成了中国式民主的完整内涵。
在一般意义上,最早使用民主概念的西方是在“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基础上,从制度、理念和规范展开对民主的阐释,主张政治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衡,同时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仪式性,注重个体的认同和感知。这样的民主形态就本质而言是一种平面化和静态化的民主,它们通常只强调民主的制度性和规范性,这就内在导致了双重基础性的缺陷:一方面,民主的制度规范在实践中可能被虚化和扭曲,人民主权被权势集团以意识形态和爱国主义的名义虚化,成为政治权力和野心的牺牲品;另一方面,民主的主体是作为个体性存在的民众,而在高度市场化和资本化的生存本能驱动下,个体根本无法与资本的逐利本质相抗衡,个人名义上的民主权利实际上不自觉地为资本的意志所控制,成为资本操纵下的选举游戏。
进而言之,西方式民主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根本上在于这一制度从理念酝酿到制度设计都遵循了基于人性本恶的价值观,这决定了它在不断地致力于克服可能出现的制度漏洞的同时,始终难以弥补产生制度漏洞的根源,进而导致人性本恶的观念引发权力本恶和资本本恶的内在逻辑互相驱动。在一条本质上被异化的“恶”的逻辑链中,所谓的人民主权和权利在民根本上只不过是权力和资本复杂博弈和较量的装饰品,没有人真正相信常年陷入政治对立与冲突的普通民众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政治生态和政治过程。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近代西方民主的第一法则是政教分离,但宗教从来没有真正脱离过现实的政治生活,英国国王是国教圣公会的领袖;日本天皇是神道教的天然教主;在基督教占主流而教派林立的美国,共济会在政坛中的若隐若现也是世所公认的。神权、政权、资本的合流和共谋更是理论上的个体民众以人民主权这一符号化的理念所无法抗衡的,民主因之更加不可避免地成为权力的游戏。
由是观之,仅仅以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来验证民主是否具有实质性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单一强调制度化的民主,在政治过程中有着充分的可能性被虚化和异化,甚至被政治权力、资本以及不良的政治欲望所利用,成为控制民众的工具,而民众自身还常常无法自知。当然,讨论这一问题并不是出于单纯的比较和批判,而是说明在今天这个充满战争、谎言、对抗、互不宽容、物欲横流的现实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自认是完美无缺的。民主作为一种人类共同的政治生存方式更多地需要求同存异,需要相互理解和包容,既承认各自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也认同多元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在今天的世界上,与以制度化为特征的西方式民主同时存在的,是以过程化为特征的中国式民主以及推行于其他不同国家的不同特征的民主形态。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长期以来面临着一个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选择一条属于自己的、与国家建设和国家成长相适应的民主道路。回顾近代以来中国的民主发展史,自打开国门之日起,关于民主问题的“体用”争论就从来没有平息过。直至今日,西方式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理念渗透仍然是持之以恒的政治过程,以至于在一些人的理念中,西方式民主是毋庸置疑值得顶礼膜拜的;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对西方式民主基因的任何借鉴和吸纳都是对中国现行社会制度的可能颠覆。在争论的过程中,双方都在无意识中陷入了主观性臆断的思维误区,人们在感性的执着中难以对西方式民主做出理性的辩证认识。
中国的民主进程自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建立近代民主制度以来,已经走过一个多世纪的历程,其间历经北洋政府、民国政府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曲折的过程。而当下中国推行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百余年探索和实践的产物,它源自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治实践,在新中国成立后升华为“人民民主”这一国家民主形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式民主在理念、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不断深化,近年来进一步提炼为实践和制度特征更为显著、中国特色更加突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与平面化和静态化的传统民主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立体化和动态化的民主政治形态,它从制度规范和政治过程双重视角展开,主张政治权力的整合集中和协同配合,强调自上而下推进和完善民主的实践效能,注重群体认同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政治过程的真实性和实质性。两种民主背后蕴涵着不同社会制度的根本对立和价值理念上的互不相融,也体现出两种政治哲学和政治主张的巨大差异。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下,民主不仅是写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的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生机勃勃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是所有人都无所不在参与其中的全新的民主样式和民主形态,它强调民主的实践过程,致力于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和程序规范,努力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宗旨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和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在政治过程的意义上,“全过程”意味着民主这一中国政治最核心的本质内化于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的决定过程,如果涉及人民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就努力在酝酿、决定、实行、监督的整个过程都要确保民主性,防止个人意志和少数私利渗透其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这样的“全过程”从根本上是促使人民民主这一中国的政治本质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二、核心要义: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执政党,不仅是现行国家制度的设计者和维护者,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者和推动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定不是任何人为因素强加的结果,而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不仅具有现实的合理性,而且顺应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中国人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
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从根本上说,中国走向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最大优势与力量保证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党是国家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为更好维护和巩固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突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致力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要求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这一切,为切实保证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前提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另一核心要义,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二者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治国理政的第一位,“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奋斗的政党,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
人民性是现代国家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构成中国作为“人民共和国”成长的不竭动力。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高速发展的制度优势和实践特色之一,也在于始终把人民放在至高的地位,把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这是一种真实、管用、广泛的高质量民主。”
人民性的内在逻辑是中国不存在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政治权力,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归于人民,人民相信在现行的国家制度下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广大民众才能凝聚成为一个整体,人民民主才能获得其主体力量”。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才能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满足感才能得到更好保障,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在当代中国的语义中,人民的概念从一开始就是在政治场域中使用的,是对中国人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整合性表述。毛泽东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什么是人民大众呢?最广大的人民,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是工人、农民、兵士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这就第一次把“人民”这一自古以来被不言而喻地视为统治对象的群体上升到了国家主人和历史主体的地位,从根本理念上对政治生活中的人民进行了革命性阐释。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鉴于原来政治意义上的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等相对于人民的敌对阶级在中国已经不复存在。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由阶级斗争转向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历史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国家对“人民”作出新的政治界定,以便调动更多的积极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人民的政治构成做了极大的拓展,他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换言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在政治上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中国在理念上成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拥有并当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国。
回顾历史,人民这一概念,显然是中国共产党出于界定不同人群的政治身份而提出并加以强调的,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作为人民对立面的“阶级敌人”的概念逐步弱化,但人民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从未淡化。这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对党和国家而言,如何定位人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始终关系到执政合法性的核心问题,这也即是党和国家不断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至上”的根源所在。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人民是一个集体的而非个体的概念,个人不能替代群体,个人权利和利益不能高于集体权利和利益。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有权自称为人民,更不能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同时,人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责任和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为集体做出个体牺牲。
在阶级身份日益淡化、人民理念不再直接强调敌人这一对立面的渐进变移下,今天的中国可以将只要承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拥有中国国籍的人都视为“人民”。换言之,在今天,政治生活中的人民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存在,他们共同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没有任何人(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应该受到歧视。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下,国家发展的“人民性”需要我们始终保持善意地对待所有人,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所有人应该是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共享者而不仅仅是被治理者,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是协同而不是对立,是包容而不是排斥,是理解而不是歧视,每个特定的治理者在其他公共领域也是被治理者,这是国家发展的价值导向,其间更蕴涵着可能的选择路径。
人民性是一个蕴涵着两个层面内涵的双重命题:一是价值层面,国家的政治过程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实现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这一人民的整体性诉求,这是对民主的人民性命题最为根本的核心要求;二是现实层面,在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实践过程中,要把人民作为个体的公平正义感、获得感、幸福感放在重要地位。整体性和个体性并重这一双重命题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的价值选择和路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的文明程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育和成熟的内在动因与未来愿景。民主的发展取决于文明的发展,国家的文明取决于人民的文明,只有一个国家人民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制度、规则和法律才会更加易于被接受和遵守,破坏制度、规则和法律的行为才会更加受到自觉抵制,权力寻租过程中最常见的人情关系纽带才会更容易切断。因而,不断提升人民的文明水平以避免民众以自我的主观感受来理解人与国家、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激发人民真正成为创造未来中国历史的主人的长期战略。
中国是“人民共和”的国家,人民性是一切政治生活的起点和归宿,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当家作主”蕴涵的内在逻辑是人民基于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双重诉求而主动将国家权力赋予中国共产党来行使,而这种诉求的根本源头是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感召人民,在这样的共同诉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政治权力,它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归于人民,人民在其中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权力主体地位,国家也从来就承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则始终牢记,只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自己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内涵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政治发展的全新指南和价值导向,“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它的提出,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一种全新的民主政治理论,更是集中概括了中国式民主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中国是一个拥有古老且伟大文明的国家。把人民福祉放在第一位,推动全民共同努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就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特色。”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在遵循和外在体现的是中国式现代化蕴涵的民主观。民主不是孤立存在的价值体系,它是一个国家遵循的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主也不是孤立进行的政治实践,而是整个国家现代化实践的政治性体现。对于中国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宏大历史叙事的一部分,既要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整体要求相适应,又要在实践中有助于增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民主特色和中国特色,内含多重显著的价值内涵:
第一,多主体协同合作。在西方的民主理念中,政府与人民之间是天然对立的,自从人民把天赋人权以契约的方式部分委托给政府来行使之日起,人民就不得不始终警惕政府随时可能滥用权力,反过来侵犯人民决不让渡的生命、财产等权利。正是为了防止代表人民委托权力的政府反过来侵蚀人民的主权地位,西方国家才设计出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不同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复杂而繁琐的制度架构。与之根本不同的是,在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下,党、政府、社会与人民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共同致力于国家成长和民族复兴的同一目标,党和政府本身就是从民众中产生出来并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己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这一特质决定了它在理论上与现代民主精神的高度契合,在实践中始终致力于提升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水平。
第二,协调平衡推进。中国从来没有把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对立起来,而是始终注重把二者视为一个整体加以平衡推进,二者同样受到高度的重视。中国不仅明确规定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政治发展的进程中,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基层民主、党内民主等都得到了同步的推进,如此丰富的民主形式的同步推进,远远超越了西方票决制民主的单一化视野。同时,中国以务实的负责任态度发展民主。尽管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决定了中国在发展民主时必须考虑诸多因素的制约,不能超出自己的能力提出民主化承诺。当前中国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对民主有着不同的诉求,这些诉求不仅常常难以形成共识,甚至时而处于矛盾和对立的态势,当一些人试图追求不受限制的自由时,另一些人更加希望自己的基本生存受到起码的保障,这极大地增强了民主发展中的选择难度,党和国家不仅成为民主的保障者,还要成为对立、冲突的调适者,防止任何借民主的名义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第三,适应内生需求。中国发展民主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国家自身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使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制度保障,广泛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显然,这样的目标是符合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普遍目标和共同价值的,这样的方式和路径更是和平的和非扩张性的。它希望外部世界尊重中国人民的自主意志,按照自身的国情和特点来推进自己的民主发展,根据自己选择的方式和路径来实现自己的民主建设目标。它也不试图为世界确立一种普遍的民主标准,更不试图强迫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必须接受这样的标准。
第四,保持自省精神。中国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省精神的国家,对国家建设如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亦如是。尽管在过去70多年中,中国可以说在提升中国的民主化水平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中国的民主状况也处于有史以来最好的时期,但党、国家和人民从来没有满足于已经取得的进步,而是不断地反思自己在民主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当前中国“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斗争本领不强,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等等”。在执政党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承认在政治发展和民主建设方面存在不足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是中国独特的民主建设态度,也是在反思自身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方向。
第五,自主选择道路。中国在民主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根据自己的国情独立自主地进行民主建设,同时也始终以开放的心态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发展民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坚持民主发展的自主意志基础上推进多元民主形态的包容性发展。但由于西方国家始终对中国的民主发展持有偏见,推动包容性的民主发展将成为中国今后在世界民主平台上的重要任务。这一包容性具有双重涵义:其一是中国自身民主发展的包容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政治发展进程中又先后经历了多次曲折的国家来说,以包容的心态积极借鉴国际社会在民主发展方面的有益经验是必要的,当然,这种包容性必须是审慎的、有区别有选择的,必须与中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其二是国际社会对不同国家民主发展道路和模式的包容性,既然人类是多元文明并存的大家庭,在民主道路方面当然也应该存在不同的选择,这是基本的而且应该受到尊重的共识,但在西方的民主话语强势及其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偏见难以改变的现实下,促使西方国家逐步培育对多元民主选择的包容性对中国而言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四、在政治实践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民主是一种制度规范但不能停留于制度层面,必须付诸政治实践才是有价值的。“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参与实践中充分结合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重要民主形式,涵盖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实践的各个环节。”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的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居民代表交流时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性不仅在于它需要在政治过程中得到切实的推进,也在于它需要不断进步,取得成果来验证其合理性。有学者认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在于制度建设、法律保障,它还应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即成果民主。成果民主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过程上的民主参与,达到良政善治的理想效果,实现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实质统一,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汪洋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协调。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进行‘规范性保障’,运用群众路线、调查研究、开门决策、民主恳谈、协商对话等丰富多样的方式为权利的落实提供‘事实性保障’,实现了民主形式与民主内容的统一”。简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步性需要从实践中得到检验,也在实践中得以不断推进和完善。
作为一种政党主导型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需要始终遵循自上而下、辅之以自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的理念、制度、体制、运作程序等均在中国共产党的设计和部署下有序推进。既要防止资本、宗教等非政治因素的介入和干扰,也要防止少数人以多数人名义压制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多数人暴政”。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全新的民主政治实践,它需要根据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变化不断地加以适应性调整和完善,这就要求始终提防并避免因主观性误判和结构性障碍而造成的种种偏差与陷阱。
从学理的视角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和完善进程中蕴涵的概念体系、话语表达、学术内涵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并加以逻辑化、体系化的重大课题。桑玉成提出:“相对来说,就如何推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际进程,如何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切实的规划和部署,如何用操作性命题的落地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性命题、解释性命题、操作性命题的完满统一,尚缺乏必要的研究。”当然,全过程人民民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其都是政治学界深入思考、致力研究的对象。对其探讨的学科化、学术化和学理化更是一个长远的目标。
对中国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开放性的命题,没有人认为它已经固化为一种封闭的状态,动态性和实践性本身就是这一民主形态的基本特质。同时,一个取得了世界上最好经济发展成就的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对自己选择的民主发展道路缺乏自信。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当今世界是现实的存在,不论是否喜欢,它都在那里以自主、自信的方式不断地发展和深化。作为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文明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中国不需要外部力量来教育自己应该选择怎样的民主发展道路。在当今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在国家的发展和成长过程中高度重视和强调民主,并且取得了最好的民主建设成就,这也是中国应该并且能够对自己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持充足自信的理由所在。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来源:《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
作者:刘杰,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