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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研究需要法律规范

日期:2012/08/28|点击:22

本报上海讯(记者查建国)“我国目前生命伦理学理论是建立在西方伦理学基础上的,并不适合中国的生命伦理观,应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并将需要规范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这样才能构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体系,才能在国际学术舞台上有自己的话语权。”这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主任沈铭贤研究员于818日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举行的“现代医学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论述,他从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干细胞、人类基因、合成生物学和转基因农作物为当今影响人类生命发展的四大焦点问题”阐明其生命伦理学和法学观点。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表示,近年来,各种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事件不断出现,不但给医学自身的发展带来冲击,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探讨和研究现代医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科理论问题,谋求相应的伦理与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倪正茂就推进生命法学研究问题发言时指出,采用“生命法”或“生命法学”这样的概念是因为其涵盖传统与非传统生命法的“大概念”,有利于发展生命社会关系法律调节和研究的一切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张滨通过分析法律上容许但有悖于伦理道德的生育案例,呼吁人们应珍重传统的生育伦理观。

此次会议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和上海政法学院共同主办,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吴光裕及来自全国近40所大学、司法实务部门的80多位专家与会。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822日第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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