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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铭:廉租住房的实物指向不能含糊

日期:2008/04/25|点击:176

    200711月,国务院9部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对于落实十七大的精神,推动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该办法也有不可忽视的偏差。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在中国当前条件下,希望“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的良好愿望可能落空。原因有两个:

  第一,中小套型住房奇缺,有了补贴租不到房。大多数城市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中小套型的公房建设就已经停止,没有新增房源;同时,在旧城改造中,大量拆除了中小套型的旧(公)住房,取而代之是以中大套型的商品住房为主,平均套型面积从2001年的约82平米增大到2006年的130多平米。2007年以前,经济适用房建设量不仅逐年减少,而且平均套型增大,从2001年的60多平米增大到2006年的90平米以上。这一切,导致适用于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加之,进入城市的新居民和常住居民需要的租赁房也是以中小套型为主,进一步加剧了中小套型住房奇缺的程度。

  第二,中小套型住房租金快速上升,有了补贴租不起房。大多数城市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住房价格和租金不断上升。2001年全国商品住宅每平米销价为2017元,2006年提高到3119元,5年平均增长9%左右,租金随之水涨船高。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又导致租金加速上升。可以预见,中国城市住房价格和租金较快上升的局面,在未来的510年间还将一定程度地持续。

  一些住房保障起步早的城市,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已经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办法,实际效果却令人遗憾。由于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和租金快速上升,所发补贴租不到、也租不起房,绝大部分补贴只能被享有者用于一般生活消费。有些城市试图用租赁合同作为领取补贴的前提,以保证补贴用于实际租赁,但虚假合同盛行,查不胜查,只能听之任之。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制度的上述弊端,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没有真正达到。

  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不能真正奏效的实际情况,许多地方的管理者是了解的,但还是偏爱这种方式。其原因源于两个顾虑:一是担忧建设、购买廉租住房的财政负担过重。二是担忧旧公房制度的弊病重现,政府会长久背负管理的包袱。

  上述两个顾虑亟待解决。关于财政负担重的问题,只要廉租住房实物可以真正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恐怕我们无法回避所必要的资金投入;况且近十年尤其是近五年来各地财政的增长是如此之快;同时在工作节奏上,可以分步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实际需要,并非一定要毕其功于一役。只要政府真心诚意地做,相信群众会有评价,会有等待的信心和耐心。关于旧公房弊病的问题,应该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廉租住房实物制度不仅要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而且要有新的管理制度设计,不能让它成为旧公房制度的翻版,关键在于有限期、有制约的租赁制度。

  有人说:租赁(货币)补贴是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和趋势,为何我们不能用?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须知,实行货币补贴为主是有条件的。一是中产阶层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他们的支付能力与住房市场价格基本适应,一个小的货币补贴就可以撬动他们的住房消费,没有大规模实物保障的必要。二是全社会住房供求平衡或相对过剩。反观今天的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发展水平还缺乏这两个条件,我们不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盲目照搬发达国家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方式。因此,中国不仅需要适度扩大住房保障面,而且迫切需要提供保障性实物。

  海外的廉租住房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廉租住房实物仍然是他们住房保障的重要甚至主要形式。迄今为止,香港政府累计建造廉租住房65万套,约占全港住房总量的35.6%以上;新加坡有6万户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内,约占全部家庭的8.6%。即便是发达国家,也保持相当数量的公共住房廉价出租。

  以上分析和材料说明,在一个不太短的阶段中,我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应该以提供实物为主,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那是将来等到我们具备了两个必要条件以后的事。当然,对于现在已经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的极少数城市,不妨也可以实施“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建议:第一,当前管理部门应尽快通过适当的形式表明,廉租住房办法就是(或是“主要”)提供实物的办法,迅速指导各地的工作,防止偏向扩大走上弯路。第二,在未来的住房保障规章、条例修订中,明确廉租住房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只有在中小套型住房充分、租金稳定的城市,才逐步转向“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20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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