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科研  学术论文

从夏洛克的“一磅肉”说权利

日期:2008/03/18|点击:147

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与安东尼奥这一对仇家订下合同:夏洛克借给安东尼奥三千块钱,若安东尼奥无法如期还债,就要被夏洛克割去胸前一磅肉。约定的还债时间到了,安东尼奥却无力还钱。

夏洛克会怎么样呢?他果真要割掉安东尼奥的肉吗?夏洛克坚决要割去安东尼奥一磅肉,而且是胸前一磅肉。这是神圣的权利呀!“我一定要照约实行”,契约必须遵守,要说话算话。要不然这世界还了得?安东尼奥也表现出绅士风度,有约必践。

凶险!安东尼奥危在旦夕。

多亏了聪明的鲍西霞小姐。她乔装改扮成年轻有为的法学博士来帮助公爵审案,她说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契约执行公道,不假丝毫怜悯。她对夏洛克说:“那商人身上一磅肉是你的;法律许可你,法庭判给你。”“你必须从他的胸前割下这肉来;法律许可你,法庭判给你。”这让夏洛克高兴万分,他连呼“判得好”。但到了此时,鲍西霞却话锋急转,说道:“你准备着动手割肉吧。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即使相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汗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部充公。”

是啊,夏洛克强调严格按照字面意义履行契约,鲍西霞循此道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强调严格履行合同。至此,夏洛克只好放弃割肉的权利,安东尼奥免去一死。

也许你对夏洛克的为人颇为鄙视,但《威尼斯商人》一剧却有意无意地反映了威尼斯城市的严格的守法精神,那就是谁也——包括(相对的)最高权威公爵在内——不得改变既成法律一丝一毫。

即就是众所不齿的夏洛克也并非无丝毫可取之处,他在德国就被一个思想家引为同调。此人名鲁道夫·冯·耶林,他有一本书叫做《为权利而斗争》;在该书中,耶林简直是把夏洛克当作了大英雄。耶林认为,当夏洛克将“我要求法律(ich forore das gesetz)这几个字道出之时,“这个男子汉表现出多么力量强大,威风凛凛”!

耶林之所以对夏洛克极尽赞美之辞,是因为他认为,夏洛克对个人权利的主张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治、法律整体,“斗争是法的生命”;权利只有被主张,法律才能得以实现。

耶林满怀激情地写道:“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所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为人的自尊——即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

耶林把夏洛克看作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了;夏洛克在进行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之战,而且还是圣战。所以夏洛克不仅是英雄,而且成了圣徒——恐怕连夏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死后几百年竟得到如此的追封。我们且不管耶林老先生是否选错了模范,但他的本意还是满值得记取的;再说,“赔了女儿又折兵”的夏洛克老头儿也确实认真到家了,凭着这点,也该得点嘉奖。

耶林的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人的精神,尤其是近现代的法律精神。关于这种精神,我们现在仍可以拿契约(合同)来说事儿。契约精神几乎渗透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各个层面。比如大到国家结构,有著名的社会契约论;小到日常生活,甚至也有以契约来解释夫妻关系的。大家看他们把契约精神真是发挥得淋漓尽致了。

我们明显可以看到,这种精神和中国传统文化有极大差距。钱穆先生说,吾人重和合,西人重分别。西方人重视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我们老祖宗则以不争为上,耻于言利,目标在于求和合,求和睦,求和谐。

但后来中国人连连吃外国人的败仗,不得不开始反省老大故国的文化和制度,搬来了外国人的不少法律,也有不少人说要给个人更多的空间,而且最近我们也市场经济了。于是,打官司的人的数量节节攀升,有越来越多的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了,敢于为权利而斗争了;这是进步,是文明的表现。是的,倘若个人权利得不到维护和伸张,个性得不到发展,社会本身也将失去活力。我们公民也得个个有勇气敢担当,能承担起沉重的自由,这才会有活泼而有生机的社会。从这个角度讲,李玟(李敖之女,她常常为了各种理由在北京大打官司。)们的举动是值得赞扬的。如果考虑到个人在传统的观念和体制中所受的严重束缚,那他们的精神简直是应该提倡了。

但是,物极必反,话还有另一方面不得不说。不知君是否注意到,比如在上海的街头,拥挤成了家常便饭,但这倒不是我特别担忧的问题,更值得担忧的是——君或许已经看到——各种人,乘公交车的人、开小汽车的人、骑自行车的人、步行的人,谁也不肯让谁,谁都想先走一步,那种“斗争”,几乎可以说是惊心动魄。试想,假若社会各阶层的人,各群体的人都像这般争先恐后又不受规则约束,那么撞或被撞不仅是必然的,甚至可能发生集体碰撞,把大家共舞于其上的那个“舞台”颠覆了,弄塌了。——那又是何样的得失?

所以,斗争要讲,但礼让也要讲,祖宗常言的“和”字要讲,不能忘,不能丢。

其实西方发达国家——过去也未必发达——也并非只讲争,他们的法律精神里也并非一味只讲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早期,柏拉图认为国家内部各阶层应该各安其位各得其所,那样就会和谐;那里有分,但也有合,有和,有善。美国宪法举世称颂,里面有浓重的尊重个人的精神,但是,美国宪法却又是一部“伟大的妥协”的宪法。和与合已经在分与争之前做了铺垫;分与争也得拿捏好分寸,不得打破合的界限。

单就契约精神为例言,西方当然是特别强调,但另一方面,关于国家,他们有亚里斯多德“人是城邦动物”的教导垫底,人终归要成立社会建立国家的。关于婚姻,也有思想家如黑格尔强调它是伦理精神的表现,更不用说宗教把婚姻看作神圣甚至不得离异的结合了,不仅是俗事,而且是圣事。所以我们看西方的精神,也是有分有合,并非一味只讲分;只不过我们与他们遭逢于近代时,正是他们大讲特讲权利和个人之际。但即便在此时,即便就在最讲权利的法律领域,从十八世纪中后期起,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讲起了法律的社会化问题。何况,法律之外,西人还有其宗教道德人文精神种种,程度不同地会讲些促进共生共荣的道理。

所以当利用法律维护和争取权利时,我们不要忘了:不懂权利是傻子,只懂权利是疯子。当我们觉得夏洛克的“一磅肉”精神值得一赞时,我们还应该想到“一磅肉”之外和“一磅肉之上”更多的东西。

              (上海法治报2008年3月10日)

文字:|图片:|编辑:

最新

热门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