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主要指的是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心理状态和行为自觉。公民们的主要职责是树立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公民意识,自觉形成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意识体系,这个意识体系是可以通过学习、实践、体验、感悟、模仿、借鉴或某种中介来实现的
●法治精神是贯穿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之中的一条红线,不可须臾或缺。我们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内在义项是丰富多样的,但主要应该是指法治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仰、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守望、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
●在“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多种义项中,不得不承认,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是其第一要项和核心义项。通过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现行宪法,通过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精神来强化公民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应当成为其主旋律
由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颁行至今已经25周年了。25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空前巨大的成绩与进步。实践证明,宪法和通过宪法推动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并保障了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沿着日益法治化的正确轨道顺利前进,这是我们的事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进展的一大因素;与此同时,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又为以宪治建设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日渐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日益良好的社会条件,这是一个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良性互动关系。时至今日,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应该如何以最好的实际行动来纪念这个值得全国公民共同敬仰的日子呢?这是需要我们大家好好思考的。
令人欣慰的是,自2001年以来,12月4日被规定为全国的“法制宣传日”;从1989年开始,上海有了以这一天为中心的“宪法宣传周”。当然,“宣传日”或“宣传周”都是一种文化符号或节庆表征,具有象征的意义和渲染的效果;重要的是,要赋予这种符号和表征以实质性的内涵。那么,我们应该赋予它什么样的内涵呢?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要以“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来体现、充实、支撑和强化它。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那么,什么是“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如何进行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如何塑造和弘扬法治精神呢?这是摆在我们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事或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公民意识主要指的是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心理状态和行为自觉。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与理念。而“民主法治”意识与理念又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与深刻的范畴。在我国,民主主要指的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体现其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地位与作用的制度架构和精神文化。法治,其实体内容主要指的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状态;其形式要件指的是法律规则之治,即人民通过法律规则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上内涵不仅包括一个非常浩瀚的知识体系,同时也包含了与这个知识体系相适应的意识体系。对于全体公民而言,虽然要尽量多地学习和掌握法治知识,越多越好,但由于时间和条件所限,不可能掌握整个法治知识体系,也没有必要去掌握整个体系。因为,掌握法治知识体系是要通过多年专业的学习和培训的;这个任务不必由人民大众来承担,而是由通过人民授权的“社会公仆”们特别是那些职守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务的公务员们以及专门从事司法救济的律师们去完成的。公民们的主要职责是树立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公民意识,自觉形成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意识体系,这个意识体系是可以通过学习、实践、体验、感悟、模仿、借鉴或某种中介来实现的。而对于上述司掌立法、执法、司法职务的公务员们和从事法律救济的律师们即所谓“法律共同体”的这部分公民来说,不但要尽可能完善地掌握法治知识体系,而且更要树立和培育自己的法治意识体系。因为,缺乏正确的法治意识指导的法治知识体系,会偏离或失去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改变或歪曲法律的功能,造成“恶法”或恶劣法律后果,这就同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和法治功能相违背了。据此,法制宣传日或宪法宣传周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是,要在如何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特别是法治意识上下功夫。
与此同时,根据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比照10年前十五大提出的要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现在的任务是“全面落实”和“加快建设”这个基本方略。如何“全面落实”和“加快建设”呢?十七大报告已经为我们勾画了一个宏观的轮廓,从立法及法律体系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依法行政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及审判权与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执法队伍的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一直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等。其中,虽然“弘扬法治精神”是在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中提出,但实际上从“法治”的真谛和上述描绘轮廓的逻辑联系来看,“法治精神”是贯穿于上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之中的一条红线,不可须臾或缺。我们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内在义项是丰富多样的,但主要应该是指法治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仰、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守望、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
在“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多种义项中,不得不承认,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是其第一要项和核心义项。因为,法治的理论体系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国家首先是宪治国家,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治社会。所谓宪治,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与社会制度模式依照良宪而建构和运转的法治状态,而国家权力与社会制度的运转是时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的。与此相应,公民的法治意识中,首先要求具有宪治的意识;社会的法治精神中,首先要求具备宪治精神。宪治意识和宪治精神哪里来?从法治和宪治的建设中来,从法治和宪治的学习中来,从法治和宪治的体验中来,从法治和宪治的感悟中来。而这一切的基本前提和文本基础又是什么呢?是一部来自人民意志,制定或修订得良好并日臻完善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我们的现行宪法自颁行以来,经过四次局部修改,已经日趋健全与完善。根据宪法序言和第五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他和江泽民同志都说过,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由此可见,通过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现行宪法,通过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精神来强化公民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应当成为其主旋律。
(作者为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文汇报》,2007.12.04 版次:5
●法治精神是贯穿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之中的一条红线,不可须臾或缺。我们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内在义项是丰富多样的,但主要应该是指法治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仰、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守望、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
●在“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多种义项中,不得不承认,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是其第一要项和核心义项。通过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现行宪法,通过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精神来强化公民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应当成为其主旋律
由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颁行至今已经25周年了。25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空前巨大的成绩与进步。实践证明,宪法和通过宪法推动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并保障了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沿着日益法治化的正确轨道顺利前进,这是我们的事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进展的一大因素;与此同时,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又为以宪治建设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日渐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日益良好的社会条件,这是一个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良性互动关系。时至今日,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应该如何以最好的实际行动来纪念这个值得全国公民共同敬仰的日子呢?这是需要我们大家好好思考的。
令人欣慰的是,自2001年以来,12月4日被规定为全国的“法制宣传日”;从1989年开始,上海有了以这一天为中心的“宪法宣传周”。当然,“宣传日”或“宣传周”都是一种文化符号或节庆表征,具有象征的意义和渲染的效果;重要的是,要赋予这种符号和表征以实质性的内涵。那么,我们应该赋予它什么样的内涵呢?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要以“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来体现、充实、支撑和强化它。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那么,什么是“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如何进行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如何塑造和弘扬法治精神呢?这是摆在我们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事或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公民意识主要指的是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心理状态和行为自觉。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与理念。而“民主法治”意识与理念又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与深刻的范畴。在我国,民主主要指的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体现其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地位与作用的制度架构和精神文化。法治,其实体内容主要指的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状态;其形式要件指的是法律规则之治,即人民通过法律规则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上内涵不仅包括一个非常浩瀚的知识体系,同时也包含了与这个知识体系相适应的意识体系。对于全体公民而言,虽然要尽量多地学习和掌握法治知识,越多越好,但由于时间和条件所限,不可能掌握整个法治知识体系,也没有必要去掌握整个体系。因为,掌握法治知识体系是要通过多年专业的学习和培训的;这个任务不必由人民大众来承担,而是由通过人民授权的“社会公仆”们特别是那些职守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务的公务员们以及专门从事司法救济的律师们去完成的。公民们的主要职责是树立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公民意识,自觉形成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意识体系,这个意识体系是可以通过学习、实践、体验、感悟、模仿、借鉴或某种中介来实现的。而对于上述司掌立法、执法、司法职务的公务员们和从事法律救济的律师们即所谓“法律共同体”的这部分公民来说,不但要尽可能完善地掌握法治知识体系,而且更要树立和培育自己的法治意识体系。因为,缺乏正确的法治意识指导的法治知识体系,会偏离或失去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改变或歪曲法律的功能,造成“恶法”或恶劣法律后果,这就同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和法治功能相违背了。据此,法制宣传日或宪法宣传周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是,要在如何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特别是法治意识上下功夫。
与此同时,根据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比照10年前十五大提出的要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现在的任务是“全面落实”和“加快建设”这个基本方略。如何“全面落实”和“加快建设”呢?十七大报告已经为我们勾画了一个宏观的轮廓,从立法及法律体系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依法行政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及审判权与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执法队伍的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一直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等。其中,虽然“弘扬法治精神”是在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中提出,但实际上从“法治”的真谛和上述描绘轮廓的逻辑联系来看,“法治精神”是贯穿于上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之中的一条红线,不可须臾或缺。我们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内在义项是丰富多样的,但主要应该是指法治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仰、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守望、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
在“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多种义项中,不得不承认,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是其第一要项和核心义项。因为,法治的理论体系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国家首先是宪治国家,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治社会。所谓宪治,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与社会制度模式依照良宪而建构和运转的法治状态,而国家权力与社会制度的运转是时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的。与此相应,公民的法治意识中,首先要求具有宪治的意识;社会的法治精神中,首先要求具备宪治精神。宪治意识和宪治精神哪里来?从法治和宪治的建设中来,从法治和宪治的学习中来,从法治和宪治的体验中来,从法治和宪治的感悟中来。而这一切的基本前提和文本基础又是什么呢?是一部来自人民意志,制定或修订得良好并日臻完善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我们的现行宪法自颁行以来,经过四次局部修改,已经日趋健全与完善。根据宪法序言和第五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他和江泽民同志都说过,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由此可见,通过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现行宪法,通过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精神来强化公民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应当成为其主旋律。
(作者为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文汇报》,2007.12.04 版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