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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俊意:保护未成年人: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日期:2007/07/20|点击:27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修订后,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新要求,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于15年前的旧法而言,在“质”和“量”上有哪些变化和发展呢?
    从“量”的方面,即从法的框架体系表现形式来看,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全面修订。新旧法对照起来:旧法56条,新法72条,净增16条;删除6条,新增25条,新增条文占条文总数的1/3以上;其中,有32条修改了实体内容,有11条修改了文字。可见修改内容之多,修改幅度之大。
    从“质”的方面,即从法的实体内容来看,可圈可点的亮点就更多了。略述如下:
    一、突出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未成年人的权利是他们自身应有的权利,而不是成年人“赋予”的。这打破了视子女为父母私有财产与私家玩偶、爱恨任由家长摆布的陈旧观念。那种从小到大吃喝拉撒全包式的越俎代庖,其实是对未成年人独立自主权利的漠视与剥夺;那种“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疼、骂是爱”的暴力型教育,是对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侵犯。因此,该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尊重其人格尊严;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法律还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扩大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权利的范畴,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权等6大权利。为了使这些权利得到实现,新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保护等诸多方面予以保障。新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确立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相结合的保护原则。由于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识别能力,均处于不具有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的状态,这也使他们处于社会自然人中的弱势地位。因此,社会不能要求他们应该如何做,而是应要求成年人该如何做。比如,新法规定,遇到突发性安全事故,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商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成年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饮酒吸烟;学校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学校和家庭要保证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
    四、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从条文数量上可以看出,社会保护的分量很重。家庭和学校保护这两章加起来共17个条文,而社会保护这一章有23个条文。从内容上看,这一章的涉及面也极其广泛。除了上述提及的相关规定外,还特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例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了法定机关的法定情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拆开、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五、详尽规定青少年“触网”行为的法律问题。新法中仅直接规定或涉及网络与电子邮件内容的条文,就有10条,约占全部条文的1/7,可见其对网络文化的高度重视。此外,鉴于未成年人缺乏防范意识与自控能力,新法还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当然,如何界定“周边”空间,各地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据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禁设的空间范围是200米以内。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解放日报》,2007年07月09日 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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