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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和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监管机制

日期:2007/05/08|点击:153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刘迎霜最近撰文提出:公司资本监管是法律对公司资本的形成和公司资产存在、使用及流转状态的监督和控制,具体表现为针对公司投资人对公司资本形成行为和控制人的对资产的控制行为而设定的义务,目的在于防范公司投资人和控制人对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损害。

公司资本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公司时代的市场信用秩序对法律制度的要求,即在公司取代自然人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时代,为了保证所有主体之间的交易都能够顺利进行,通过立法建立并保持每一个公司的资本信用,营造安全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在于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等的利益冲突,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是国家以公司法协调公司自身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

1993年的《公司法》虽然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设置了10万以上的门槛。然而中国公司信用危机却无处不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和掏空公司财产、转移资产逃债等现象比比皆是。2005年10月,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允许股东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我国《公司法》修订中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出资形式,实行分期缴纳制度,是现阶段政府在缓解就业压力,鼓励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对公司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而不是要放松更不是放弃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相反,应当是随着对公司准入门槛的降低,面对我国的公司资本信用危机,我国市场经济有着强烈的加强公司资本监管的现实需求。

公司资本监管分为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监管和公司运营阶段的资本监管。其中在设立阶段加强公司资本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审查实行折衷审查制,实行商事登记人员个人负责制,并且明确虚假登记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二)对中介机构虚假验资进行治理。财政监督检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紧密配合,提高监管效率,虚假验资的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创造规范的执业环境,杜绝虚假验资行为。同时,立法的层面应对虚假验资人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作出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建立公安局经侦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打击“两虚一逃” 联席会议机制,惩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在公司运营阶段对资本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改革年检制度。年检制度检验的内容应当围绕资本信息做进一步的充实,建议在设定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中加大相关信用信息的量;(二)建立公司资信档案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三)健全公司财务制度,监控公司资产流向,建立一套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法律制度,公司的资产演变必须具有法律和财务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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