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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何要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

日期:2007/05/08|点击:19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科研人员裴斐日前研究税法中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相关问题。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您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请务必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将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这一规定,周围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最通常的疑问是:平常自己的税不都是单位代扣代缴掉了吗?现在要求年终再办理个人申报,会不会需要再多缴税?国家为什么要知道相对收入比较高的这部分人群?有什么别的原因吗?甚至有的人还怕周围的人有“仇富”心理。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解释几个概念: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他们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的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一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将一年内的全部所得收入相加扣除部分支出费用,再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所得税。基数中扣除的部分不尽相同,孩子的抚养费,或是老人的赡养费、医疗保健费都可能扣除,因此实际上计算所得税的基数可能比全部收入总和少得多。简言之,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两个年薪收入相同的人,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基本相同;而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两个同样年薪收入的人,如果一个是单身汉,一个负担着几口之家,他们的纳税额差别会非常大。

  上述分析可见,分类所得税制实现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综合所得税制实现的才是实质上的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国家有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在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比较低下的国家还无法实施。以美国为例,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情况下,当年的个人联邦所得税,要在该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5日以前申报,因此在每年的这个时候都会出现大家排队去申报个人所得的场景,美国的税收监管非常发达和严密,因此国民基本放弃了“弄虚作假”的企图,否则将会影响其社会保障等福利的享受。

  最终过渡到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我们国家税制改革的最终方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这一目标而做的第一步努力。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200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申报进度偏低。

  出现上述现象,与公众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直接的关系。国家应在出台这一制度时,加大宣传和解释的力度,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这是也我国税收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我们每个纳税人都应树立依法纳税,积极纳税的意识,唯有如此,我国的税收制度才能不断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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