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唤起社会各界对侵犯妇女人权现象的关注,提升公众的反家暴意识和觉悟,女性主义学派特别强调对妇女的暴力不限于身体攻击、性虐待,还包括心理虐待和经济控制。然而,由于心理虐待是否属于暴力,不仅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实践操作层面也常面临难题。尤其是精神暴力被传媒推向极端,其外延被无限扩大,不仅辱骂、无端怀疑、不忠等严重伤害配偶自尊的行为,而且冷淡、疏远、挑剔、唠叨、使劲关门、离家出走、摔东西、限制零用钱、拒绝同房等行为都被归于心理层面的暴力,并赋予中国特色的新概念“冷暴力”。于是,“家庭暴力呈扩大化趋势,精神暴力所占比重最高”、“我国六成以上家庭存在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冷暴力’对女性伤害更大”等观点被广泛复制、传播并迅速覆盖了社会舆论。
尽管暴力概念的宽泛化可以把侵犯妇女人权的现象放到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以唤起政府和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引导人们去否定以往被视作可接受的社会结构和实践。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其负面后果不可忽视:
1、暴力概念在外延扩大的同时夸大了中国家庭的黑暗面
据被广泛引用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调查结果,丈夫对妻子不理踩的高达65.9%(刘梦等,2002),辱骂过的有28.9%、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为29.6%、离家外出过的占16.9%,如将以上“精神暴力”加上34.7%丈夫曾动手打人的“身体暴力”(有重合),再计入妻子对丈夫的暴力,那么,绝大多数家庭都将被界定为“暴力家庭”。婚姻暴力概念的宽泛化,无疑将夸大中国夫妻间侵犯人权现象和家庭的黑暗面,还会因“法不责众”而难以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制裁。事实上大多数被访不认同长期冷淡、耻笑缺陷、限制与朋友交往、拒绝同房等为家庭暴力(刘梦等,2002),故不宜一味指责公众对夫妻暴力的敏感性差、觉悟低,而应反思家庭暴力的概念泛化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负面后果。
2、夸大精神暴力的危害性易转移公众对侵犯妇女人权犯罪行为的聚焦
不少学者强调精神暴力的蓄意性,推测“冷暴力”一般发生在文化层次较高的人身上,拳脚相向的方式不适合他们的身份,就采用更“高级”的冷暴力方式使被虐方长期受精神折磨,丧失自尊、自信(张菊生,2003);或强调精神暴力在一定程度上比身体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严重,因为生理上的致伤致残还可医治,而精神上的致伤致残几乎无法医治(罗萍等,2001)。其实,身体暴力不仅使受虐方的肉体受伤害,对其心理的严重伤害也不容忽视。而冷言恶语、摔门砸物、离家出走等行为尽管也会伤害配偶的自尊和感情,但其性质与危害程度显然不如直接的身体攻击那么严重。部分研究还夸大妻子“冷暴力”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认为妻子对丈夫的精神暴力手段之残忍、心肠之狠毒,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对丈夫的身心、情感造成严重伤害和人权践踏,打破了家庭的和谐与安宁,诱发了犯罪率增高,影响了社会安定(禹芳琴,2001)。由于一些学者和传媒过于聚焦于精神暴力、夸大妻子“冷暴力”的普遍性和恶果,不仅混淆了婚姻暴力概念,同时转移了公众对侵犯妇女人权犯罪行为的关注和谴责。
3、易导致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的以暴制暴行为的泛化
由于冲突情势下的不理不睬、限制零用钱、挑剔指责、拒绝性生活等身体暴力以外的错误言行,妻子未必少于丈夫,因此,夸大精神暴力的危害性,还可能导致夫妻间反暴力行为的泛化,甚至成为一些丈夫以暴制暴的籍口。如一些传媒在报道凶杀案时,强调丈夫杀死妻子是因为不堪妻子的“冷暴力”,如看不起他、骂他、总是有条件地跟他过性生活等。一些以“冷暴力——女人的专利”、“妻子的床上‘冷暴力’”、“解析妻子对丈夫的精神暴力”等为醒目标题的文章更是把受害者定位于男性,并强调妻子的道德、文化、心理素质差是引发精神暴力的主要原因,呼吁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还社会以公道,以消除妻子对丈夫的精神暴力。尤须引起警觉的是,把拒绝同房等视作“精神暴力”,还会使某些支配欲极强的男性以此为借口实施婚内强奸。
4、心理虐待难以界定和取证,阻碍公领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由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把“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都定义为“家庭暴力”,这不仅将家庭暴力的概念过于宽泛化,而且由于隐性的家庭暴力通常难以鉴别和取证,即使列入法律法规也较难予以惩处,以至成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尽快进入立法程序的一大障碍,而事实上公共领域对婚姻暴力的干预实践也仅限于身体暴力。
联合国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对妇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生活中”。也就是说,尽管对妇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或潜在的暴力行为均包括在内,但该定义强调的依然是“暴力行为”本身并涵盖“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并没有将未涉及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心理、语言伤害和财产损害等行为都视作暴力。一些研究者在引用上述定义时往往将“心理伤害或痛苦”这个定语抽出来,成为与“暴力行为”并列的概念外延,其实是一种误解,并不符合原定义的本意。而“精神暴力”、“冷暴力”的提法更是把不理不睬、摔门砸物、经济控制、拒绝同房、离家出走等夫妻沟通不良或冲突处理的错误做法都“升格”为强暴行为,混淆了婚姻暴力的概念,扩大了打击面,也不利于对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暴力犯罪的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
鉴于家庭暴力概念的宽泛化具有诸多负面后果,我们认为应加以学术拨正和舆论转向。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a)婚姻暴力的主要指向为危害配偶人身安全的强暴行为;b)不直接进行身体攻击的心理虐待行为应限于“潜在暴力”,如暴力威胁、恐吓,强行剥夺自由(囚禁、隔离),以及冻饿恶待、不给看病,任由配偶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中等不作为;c) 摒弃“精神暴力”、“心理暴力”、“隐性暴力”和“冷暴力”等概念混淆的提法,并以“潜在暴力”替代之;d)不理不睬、摔门砸物、经济控制、拒绝同房、离家出走、婚外恋情或相互猜忌等夫妻互动的错误做法、沟通障碍,不宜上纲为婚姻暴力并予以制裁,而应通过婚姻教育和心理治疗加以疏导,使婚姻当事人学会相互沟通和处理冲突的艺术,更好地调适夫妻关系。
原载于《社会科学报》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