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P2P(Peer-to-Peer)文件共享指的是不通过中枢服务器而在个人电脑之间实现文件交换和共享的一种网络技术。通过这项技术而连接的网络,与我们所熟悉的万维网不同:没有提供信息的服务器与接受信息的客户浏览器之分,每台电脑都可既是信息提供者又是信息获取者。因此是“Peer to Peer”即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1999年问世的奈普斯特(Napster)首开文件共享技术先河:它不为用户提供任何音乐文件,而只提供给他们相互交换音乐的网站和技术。但Napster形式上仍是有中枢的。2000年3月诞生的努特拉(Gnutella)则使其用户可与因特网上任何人共享文件,而不依赖中枢服务器。2001年12月,RIAA(美国录制行业协会)控告Napster侵权案获胜,后者被判禁止侵权活动并支付巨额赔偿。但Gutella网络则使RIAA不可能通过法官的判决来中止,因而使网上版权保护更难实施。Gnutella之后,又有许多类似新软件问世并不断更新,所共享文件也超出了音乐范围,而扩展到几乎所有文件包括电影拷贝。以这一新技术为基础、通过这类新软件而建立的P2P网络更是不计其数。
第一部分 P2P 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引出的问题
2000下半年以来,中国也踏上了P2P之路。目前中国上网人数7950万,电脑用户3089万,宽带用户1740万。[i]仅一个P2P网络的注册人数就高达1千万。随宽带初装费降低,电脑速度更快,用户更多,P2P网络及其用户还将猛增。中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愈加重视。但在P2P方面,总体状况还很乱,问题也很多,许多不仅与美国等发达国家面临的类似而且相关。
一.P2P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如果按成立于2000年6月的台湾Ezpeer、创办于2001年1 月的深圳winklings算起,可以说,在Napster问世后一年,Gnutella问世当年,我国台湾和大陆也先后走上了P2P之路。目前中国P2P公司有数百家,比较流行的有:台湾的Ezpeer、kuro,深圳的workslink、Openext,北京的pp365、100bao、Toperson、上海的Jelawat和武汉的RealLink。国外P2P如Kazaa国内也有人用,但因英语关系,不如中文P2P流行。
中文P2P用户共享文件的范围非常广泛,从软件、音乐、视频,到电子图书、游戏等。用户一般从50万到1000万,如自称“华人最大共享区”的Ezpeer,号称“一次满足所有影视娱乐需求”,在全球已有超过400万的用户,仅台湾就有50万用户,每月还以2万人的增速扩展,在上海营运一个月,其用户就增加5万人。[ii]而据100bao称,至
按中国P2P业者的预测:P2P发展将首先从文件交换这类基本应用进入人们生活;然后,会有一部分企业开始尝试通过P2P技术进行协同工作,当有企业或研究机构需要超强集群计算能力时,P2P在这方面的应用就会逐步开始。因此,中国P2P公司目前主要致力于发展首先由广大网友参与的P2P文件共享网络,然后试图吸引企业也踏上P2P之路。
二.P2P文件共享在中国引起的问题
同美国一样,P2P文件共享在中国首先引起的是法律问题,但也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
1.P2P在大陆发生的法律问题
P2P在中国兴起之初,差不多与美国同步,2001年5月,MCSC(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向国内上百家个人音乐网站发了律师函,要求它们删除所载侵权音乐作品,与协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否则将根据事态发展,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它们的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iv]少数个人音乐网站收到律师函后,开始不再更新网站,有的关闭了网站,但并未按律师函要求的,协商解决侵权赔偿问题。MCSC接着与一些大型网站签约合法使用音乐,并准备采取果断手段禁止那些个人非法网站。
MCSC的法律行动引起了如下争议。
1) 个人音乐网站是否侵权。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v]:“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所以音乐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版权音乐不属于侵权行为。反对的观点认为:首先,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只能用来满足个人实现其“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不能扩展到第三人或家庭、单位等。把音乐作品放在网上供免费下载,使音乐作品大面积传播,超出了“个人”范围限制。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网站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便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vi]
2)MCSC的代表性问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vii]但也有人对它的权限提出质疑,认为MCSC只是管理机构,没有资格代表版权所有者发起法律诉讼。再者,它的代表性也不强,迄今只有2500余名会员,许多作者都没有参加。[viii]
3) 版权权费用的法律依据问题。迄今同意付费的仅15家,包括新浪、网易、搜狐
和一些大型音乐网站,所占比例仅3%。许多小网站不同意付费的原因是价格太高。搜狐每年为其网上400多首歌支付2万多人民币,平均每首50元。这对每季度广告收入上千万的搜狐是笔小数目。但绝大多数缺乏广告、也无其它经营收入、却能下载成千上万首歌曲的小网站,如要付费,每年将高达几十万。因此有观点认为,费必须交,但多少应商议。MCSC应提供相关依据,说明某一作品应付费多少。使用人也有权利知道。如有争议,还可到法庭讨说法。[ix]
当内地还在争论上述这些问题时,2003年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公司分别向
成都市中级法院起诉天虎网(cnp2p.org),而发生了“首例P2P诉讼案”。这三大唱片公司称天虎网未经它们的授权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MP3格式歌曲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侵权歌曲共计319首。法庭审理后认为,尽管天虎网刊登了“版权声明”,尽到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提供的下载和试听服务都是免费的,没有直接获利, 但这些并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因此判决天虎网败诉,赔偿三家唱片公司共计37万元。[x]
从该案来看,不但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侵权的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而且从赔偿数额看,那些非法下载音乐的小网站冒的索赔风险也将更大。从技术方面看,“首例P2P诉讼案”打击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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