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尹继佐代表就“保安队伍的建设,保安队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保安人员的素质,保安队伍的发展、壮大;保安队伍的依法规范……”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归结到一句话:就是“现在,是到为保安立法的时候了。”
保安领域:存在七大缺陷
尹继佐代表说,在保安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保安领域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概括起来有这么七个方面:
一、行政垄断和政企不分。
二、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三、保安业从业人员地位低下,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保安服务企业普遍存在竞争力缺乏的问题。
五、服务覆盖面还不大。
六、保安员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七、市场存在地区封锁,保安从业人员自由流动也相当困难。
凡此种种,主要是缺乏一个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疏于管理、教育而导致的。
保安是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
从保安服务角度而言,尹继佐代表分析了保安服务的几个层面———
保安服务是经济层面的产业,遵循市场规律;保安服务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具有弥补政府力量不足的作用;保安服务业是需要政府部门加以管理和监督的一个领域;保安服务是社会安全的重要部分和环节,遵循社会有机体自我调节和调整的规律;保安服务业是国家和政府所赖以回应危机状态的一种后备和候补机制。
保安法规范保安业和保安人员
观察、比较、分析国外情况可以看出,保安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之加以立法调整实属必要。
尹继佐代表说,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都早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反观我国,直到现在,保安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只有《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而且该规章不仅内容简单,还存在行政垄断、政企不分、管办混淆等问题。此外,虽然相当多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制定了地方法规和规章,但立法层次偏低,无法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资质体系的需要,加剧了地方分割,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市场体系。
尹继佐代表认为,为保安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保安服务行为,监督和保障公安机关对该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指导,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保障相关各方的权利。他说,在考虑立法时还需要注意:保安服务的辅警作用,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如何使保安人员直接听从公安系统和政府的调度和命令等。“为此立法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
尹继佐代表最后强调:“要处理好保安服务业与居民自治的关系。一方面要强调保安服务业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另一方面则仍要鼓励和提倡公民自身的责任意识和主动精神,防止公民精神衰退。”
尹继佐代表强调指出,自己之所以提出要制订《保安法》议案,就是为了凸显“规范保安业,发挥保安服务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这一作用。
来源:《上海法治报》,2007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