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海峰博士、副研究员最近撰文认为: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问题上,国际“软法”具有“硬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在国际秩序的发展及成熟阶段,各国往往愿意在利益的不断磨合和互信的加强过程中,接受“国际软法”的调整和约束。这主要是因为“国际软法”具有相当的弹性,对各国拘束力较小,有利于强弱或利益和价值观有异的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交易中达成妥协,且接受这样的制度一般不会付出太高的“主权成本”。
在“软法”的形成过程中,各国“软实力”的作用或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为:第一、一国或国家集团往往凭借其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使得其他国家成为自己盟友和伙伴。当其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或发展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学习或仿效时,国际软法规则必将反映这种理念的变化趋势或方向,并逐渐演变成一种确定性的国际规范,即“国际硬法”。第二、国家软实力的强弱与该国国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着直接的关系,而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国际软法的制定者和倡导者。例如,美国一家坐落在纽约的劳工权利组织在1997年制定了SA8000标准(社会责任标准),旨在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劳工人权保护社会道德的认证标准。该标准通过对公司达标认证来推动公司劳工人权的发展,要求获得认知的公司拒绝进口那些没有达标的供应商的产品。SA8000标准完全是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制定并推行的规则,是企业自愿的选择,没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然而,该标准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选择和自愿遵守,并影响到国际贸易领域内的某些国家的贸易利益。第三、一国对现有国际组织的利用能力。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软法往往表现为一种国际标准。一般来说,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而这些国际标准都是推荐性或是自愿的。例如,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ISO)制定的产品标准在国际市场上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因此,争夺ISO标准的制定权便成为各国软实力的一种较量。ISO所制定的标准一般是以其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国的国内标准为基础产生的。所以,争取秘书处就是争取将本国标准国际化的最有效的途径。目前,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承担了较多数ISO的秘书处工作,它们在利用ISO的工作机制,推广其本国的技术标准方面明显地领先于其他国家。
在当代国际软法的创设过程中,中国软实力还不具主导作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软实力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力逐渐扩大,这不仅表现为“中国制造”的产品遍布全球,还表现在“中国制造”的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也在影响着其他国家。作为一个崛起的“和平发展”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不仅要保障本国的相对收益,还应当担当起国际法的“造法”活动的倡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