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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碧舟、彭羽:推进数据跨境流动赋能企业“走出去”

日期:2026/09/16|点击:11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生产要素。各国政府日益重视数据领域的国内和国际治理,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与协调成为其中的核心议题。通过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更好赋能企业“走出去”,是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中“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数字货币、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国际治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上海提升城市能级、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现实挑战

当前,国际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格局日趋碎片化。从单边国家政策层面看,各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隐私保护理念及国家安全关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模式。在区域治理层面,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纳入旨在促进成员国间数据流动的条款,这些规则相互交叠,形成结构复杂的规则网络。其中,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发达经济体凭借强大的规则制定能力,在这一网络中占据核心位置,促使其他经济体接受由其主导的制度安排。此外,与数字技术高度相关的数字标准也是国际数据流动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大国技术竞争不断加剧,国际数字标准制定进程中的地缘政治因素愈加凸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衡的标准化权力格局使国际数字标准体系更趋分散。

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巨大阻碍。其一,不同市场的数据立法冲突迫使企业同时满足多重数据监管要求,合规成本大幅上升,中小型企业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其二,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规定要求企业在本地建设独立的数据中心,导致不同市场形成相互分隔的“数据孤岛”,企业无法将各类异质性数据集中存储和处理,大幅降低了全球供应链协同和跨国研发合作的效率。其三,国际数字标准生态的割裂降低了数字技术在全球层面的互操作性,抬高了企业进入不同市场时面临的准入壁垒。

赋能路径

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可通过以下路径赋能企业出海:一是加强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及标准衔接,提升我国在数据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以申请加入DEPACPTPP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高标准数据流动规则的制度性衔接,逐步探索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式模板”,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与此同时,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互认,如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亚太经合组织处理者隐私认可等高标准隐私认证体系,减少企业开展数据跨境传输所面临的多重合规要求。

二是立足《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创新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未来可进一步以中新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为样板,基于《关于中德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新数字政策对话机制、中欧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等合作框架,逐步探索构建更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特殊制度性安排,鼓励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合作试点,促进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

三是推进数据领域国际合作上海综合试点,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合作新范式。首先,立足临港DEPA合作区核心承载区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现行数据监管体系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制度创新路径。紧扣国内外企业主体在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国际数据合作交流工作站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兼具区域特色与场景针对性的国际数据合作新框架。其次,面向上海重点发展的数据贸易、来数加工、算力出海等新型数字经济业态,着力强化国际数据流动规则与标准的协同对接。积极探索跨境数据可信空间的国际互认及风险管理机制,切实降低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所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最后,进一步强化上海“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功能,深入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能力建设、数据流动监管等维度的交流合作,弥合数据治理鸿沟。务实推进我国与共建国家之间合规数据通道建设,有效降低电商企业出海的合规成本。

 

来源:文汇报日期:2026-09-16

作者:杨碧舟彭羽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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