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程序是与少年司法制度同步生成,被不同少年司法模式所承认,并以未成年人特别处遇和刑罚谦抑为法理支撑的基础性制度。社会调查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最具基础性的制度环节,其目前的规范依据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从少年司法的视角看,社会调查这一特别程序既是贯彻“教育为主”原则的起点,也是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本依据,更是跳出普通刑事司法窠臼的典型的少年司法基础性程序。社会调查程序的核心功能是教育与鉴别功能。教育功能是目的性功能,涵盖程序与实体面向,指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鉴别功能属于手段性功能,强调通过识别评估实现处遇的个别化。尽管社会调查程序在我国诞生已逾40年,但迄今为止,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发展过程中,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总体上仍主要被置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下加以理解,少年司法思维相对不足。社会调查程序亟待立法优化,当前仍应主要依托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展开。其逻辑前提是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独立法律定位,社会调查报告的独立性并不在于立法上是否有必要为其另设一种形式上的证据类别,而在于其内容构成、制度目标和功能实现路径均不同于普通刑事司法中的证据材料;其核心思路是确立教育功能下基于鉴别的程序衔接机制,并围绕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规则、功能转化、实施主体、调查内容和方式、调查报告适用及跨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
来源:检察日报,2026-07-07,记者王昱璇、陈章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