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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典型案例示范引领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日期:2026/05/27|点击:10

编者按:

5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何以案为鉴,压实法定监护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严惩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凝聚多方合力,促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是全社会都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本栏目特刊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建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现代社会早已摈弃了视子女为私产的陈腐观念,而是主张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有最终责任,父母不再被允许在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上为所欲为。对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接管监护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刑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边界。法律的上述立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我们经常将家庭形容为孩子的港湾,但如果缺少监督,有的家庭也可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隐秘的角落。近些年来,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现象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针对性防治。

防治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现象,首先要把好抚养权这一关。在案例一中,离婚后的父亲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履行已经过法律确认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对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案例二中,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放任再婚配偶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申请。这两个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把抚养权关的鲜明立场。

防治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现象,重在对家庭暴力坚决、彻底说不。案例二中,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案例四强调,若是负有法定保护义务的一方纵容家庭暴力,则可以认定为虐待罪的共犯。这些案例均表明了法律禁止实施及放任任何形式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这也警示在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中负有法定保护义务的一方,必须履行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坚决说不、及时制止,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防治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现象,还要切实贯彻共同责任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特别是家庭内其他成年人都有权也有责任及时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及时检举、控告、报告。与此同时,要切实履行共同责任,建立干预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案例六所生动呈现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就是经典示范。

我国自古便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法学法律界也不乏强调家庭为私人领域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对于监护权的规范行使与边界缺乏明晰的认识或者存在侥幸的心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诠释了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的立场,也有助于破解家庭只是“港湾”的误区与迷思,具有重大的教育与指引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527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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