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主题为“立足本地,影响全球”,旨在将地方层面的保护倡议与《昆蒙框架》的23项全球目标相衔接,倡导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这一主题深刻揭示了当前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核心逻辑:全球规则共识与宏大目标的实现,最终必须植根于具体区域、国家与社区的本土化协同行动之中。
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持续高于自然恢复速度的背景下,单一主体、单一维度的保护行动已难以应对复合型生态挑战。传统的碎片化保护模式逐渐失效,迫切需要构建多方参与、多维度联动的治理新格局。《昆蒙框架》的通过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深化实施,标志着生物多样性治理进入协同共治关键阶段。而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的交互影响,进一步凸显了跨领域、跨区域、跨主体协同的紧迫性。当前,全球生物多样性协同已在规则衔接、区域实践、多主体参与等方面取得初步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深层结构性困境,深入剖析这些困境并提炼破解路径,对推动各国将国际公约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本地政策、以扎实的本土实践支撑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球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演进与实践探索
(一)国际规则体系的协同构建
全球层面逐渐形成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核心,联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CMS公约)《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等多边协定的协同治理格局。CITES公约和CMS公约分别通过严格监管国际贸易和聚焦濒危迁徙物种的跨境,补充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濒危物种的保护。BBNJ 协定于今年1月17日生效,通过建立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区域管理工具(ABMTs)、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填补了管理公海资源的法律空白,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宗旨延伸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此外,《COP30全球气候行动议程》将“森林、海洋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六大主题之一,启动“热带森林永续基金”,筹集1250亿美元,旨在推动数百万公顷森林、土地和海洋保护或恢复。
(二)区域与国家层面的协同实践
各区域与国家已开始探索生物多样性协同的本土化路径,以各具特色的本地实践为全球治理提供可复制的经验范本,生动诠释了“立足本地,影响全球” 的内涵。截至2026年3月31日,《生物多样性公约》196个缔约方中,已有87个缔约方提交了新版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以下简称NBSAPs),共计93份文件;有163个缔约方通过在线报告工具提交了与“昆蒙框架”目标相一致的国家目标,共计3717个。
欧盟通过《自然恢复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纳入成员国立法,形成了陆海统筹、重点突出、系统施策的自然恢复行动框架,建立了NBSAPs的区域审查机制,确保各国行动的协同。东南亚国家通过生态走廊共建项目,实现了跨国界迁徙物种的栖息地连通,呼应了 CMS 公约的迁徙物种保护目标,为跨境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提供了区域样板。英国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独特生态区联合,在沿海、林地、高地等不同生态系统中协同实施保护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栖息地破碎化。
(三)多元主体共治格局的初步形成
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形成了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良好态势。如由27家全球性机构组成的自然积极倡议联盟,成员来自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的各个领域,包括可持续商业网络、主要环境类民间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标准与目标制定机构、学术界等,通过搭建全球协作网络,将企业实践、社区经验进行整合推广。原住民社区的传统知识在协同行动中得到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2025 年10月首次设立常设机构支持原住民与地方社区参与全球保护行动;巴西克里卡蒂原住民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加强土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机构与政策制定者的协同也日益紧密,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遴选18个技术与科学合作支持中心,于2026年1月召开研讨会,标志着“技术与科学合作机制”从制度设计迈向实际运作,为各国 NBSAPs 的修订提供了科学支撑。
二、全球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现实梗阻
(一)规则体系碎片化与执行落差
一是多边环境协定协同不足,存在规则冲突与机制重复。如BBNJ协定与CITES公约在海洋物种保护监管范围上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各国本地执行标准不一、监管成本增加,全球规则的统一性难以转化为本地行动的一致性。二是全球雄心与国内实践脱节,近200个国家签署《生物多样性保护条约》,但国际承诺向国内行动的转化存在缺口,36个在COP16之前提交修订版 NBSAPs的国家中,没有任何国家制定的计划完全满足《昆蒙框架》中关于“30%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目标2)和“30x30”保护(目标3)两个核心目标的所有要求,部分国家甚至将经济价值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上。三是标准化与可操作性不足,各国对“生态系统退化”“有效保护”等核心术语定义不一,部分国家未建立基线数据库,导致全球统一目标在本地落地时难以量化评估,不同地区的保护成效无法横向比较。
(二)区域与国家协同的结构性壁垒与资源失衡
一是国家间行动差异较大,其进度、深度和效果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国家由于能力或政治意愿等因素,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条约》目标融入国内政策不够充分和及时。同时,国家内部部门壁垒突出,部分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由环境部门单独制定,未能与农业、能源、财政等部门形成联动。二是跨境协同机制尚未完善,缺乏统一的生态连通性评估标准,如东南亚跨境生态走廊因各国保护标准不一,难以形成连续的亚洲象栖息地网络,割裂了跨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单个国家的本地保护事倍功半。三是资源分配公平性失衡,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不公,发达国家核心技术转移不足,发展中国家本地保护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有效落实全球公约要求。此外,大量保护资金用于非受威胁物种,许多受威胁物种反而未获得任何资助。
(三)多元主体权责模糊与协同合力不足
一是多元主体权责划分不清晰,政府主导过度,企业环境责任落实不到位,社区与科研机构的参与权、话语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本地基层主体的积极性难以调动。二是私人资本参与不足,缺乏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回报的协同融资工具,生物多样性项目风险难以量化,导致私人资本参与意愿低,协同行动过度依赖公共资金,无法为大规模本地保护行动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三是社区权益保障不足,原住民社区传统知识未充分挖掘,生计与保护间仍存在矛盾,参与积极性受到制约。四是科研与实践协同不够,部分科研成果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难以转化为适合本地生态特点的保护技术和行动方案。
三、全球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深度融合路径
(一)强化规则协同,构建统一高效的制度框架
一是推动多边环境协定深度整合,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主导的多边环境协定协同机制,明确各协定职责分工,避免规则冲突与重复。二是推动各国政策与国际规则精准衔接,将全球性公约目标切实转化为地方层面的可操作行动,使“立足本地”成为落实国际规则的基本路径。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目标分解为部门可执行的具体指标,建立跨部门协同委员会,确保各领域政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一致。三是统一标准与提升可操作性,由《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秘书处牵头制定协同实施指南,规范核心术语操作定义,为规则落地提供明确指引,建立全球统一的本地保护成效评估体系。
(二)深化区域国家协同,强调联动与公正
一是优化国家层面协同路径,整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适应与可持续土地利用,打破国家内部部门壁垒,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优先在高韧性区域开展一体化实践,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本地保护格局。二是完善区域协同机制,建立区域生物多样性协同评估与监督体系,统一跨境保护标准,强化国家间联动,以区域协同放大本地保护的全球效应。三是破解资源与技术困境,建立公正的资金分配机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资金支持,重点投向跨境协同、生态连通性建设;通过国际组织与协定机制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关键技术,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本地保护能力,确保全球治理的公平性。
(三)完善主体协同,构建权责明晰的长效共治机制
一是明确多元主体权责边界,强化各国政府统筹引领责任,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保障社区与科研机构的参与权、知情权,形成协同发力的治理体系。二是激发企业与私人资本活力,完善政策引导与激励机制,推广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NFD)标准,创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联动债券,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为本地保护行动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三是强化社区参与,将社区参与纳入协同决策,通过土地权属保障、传统知识登记等方式,提升社区参与能力与积极性,让本地社区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力量。四是深化科研与实践协同,引导各国科研机构聚焦协同难点,开展针对性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为不同地区的本地保护实践提供精准科技支撑。
来源:澎湃新闻,2026-05-22
作者:王文琪,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