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男童被生父女友虐待、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雨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案被告人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保护未成年人,还要做哪些努力?记者专访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建龙。
问:赵雨蝶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案中,哪些行为是虐待,哪些是故意伤害?为什么对她两罪并罚?
答:虐待罪中的重伤或死亡后果是被害人遭受虐待造成,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该重伤或死亡后果是因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逐步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营养不良、病情恶化或被害人不堪忍受自杀所致。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则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伤害行为与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客观联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既有持续性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时,一般应结合案情区别定性:第一,如果轻伤以上后果是由持续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导致,一般应认定为虐待罪;第二,如果轻伤以上后果是由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相关行为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如果既有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又有持续性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罚,因为施暴人是在不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理应分别予以评价。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赵雨蝶在和黄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频繁殴打黄某某背部、臀部、腿部等处及牙咬腿部等属于虐待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关键是其8月24日的相关行为如何定性。当日,赵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三岁幼童可能导致的伤害后果,依然实施了相关行为,直接导致黄某某因此而死亡。但从赵雨蝶作案的行为特征及其在黄某某昏倒后即将黄某某送医抢救等具体表现来看,其并不希望造成黄某某的死亡后果,即赵雨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且与虐待罪进行并罚。
问:本案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最近几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虐童案来分析,其手段、结果、量刑有什么区别?
答:从最近几年的虐童案来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主观动机和故意方面,一般是直接追求被害儿童死亡或重伤的危害后果,且被告人事后往往有掩盖自己罪行的行为,主观恶性更深;犯罪行为方面,作案手段均为极其残忍,属长时间、有针对性地反复直击被害儿童要害部位,最终直接造成被害儿童死亡,被害儿童死前遭受极大痛苦。本案中,赵雨蝶没有杀害黄某某的直接故意,且事后有积极送医行为;从作案手段看,主要是将黄某某从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黄某某侧身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造成死亡结果。无论从主观恶性上,还是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上,与近年来几起被判处死刑的虐童案中的被告人还是存在着一定差距。法院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些案件的差异性,作出了这个判决。就个人情感而言,我希望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法律人的理性告诉我,本案罚当其罪。
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我国司法有哪些规定,还要做哪些努力?
答: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近年来,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从打击侵害、权益保障、犯罪预防等多维度作出了规定,例如不断加强对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等。2024年4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进行了修正,进一步细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的指导性案例,该专题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了学校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2025年11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也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这些司法解释和案例,体现了党中央对少年儿童工作的高度重视,向社会公众明确释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决心。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育苗工程,我们要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制度创新、实践探索、社会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为未成年人筑牢司法保护的安全网。我认为,一是要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同机制,及时发现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实现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动处置。二是要打造专业化、全链条的保护力量,通过社工组织、心理咨询团队、法律援助部门等,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创伤干预、法律服务等。三是要筑牢家庭保护根基,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纳入家长学校、社区课堂、普法教育等,提升家长的监护意识、法律素养和教育能力。
来源:上观新闻,2026-04-21,作者:解放日报刘雪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