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40万亿元大关,在外部冲击下我国货物出口仍实现6.1%的增长,其中对东盟、欧盟出口分别增长14.0%和9.0%,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更加巩固,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连续16年保持全球第一。这份“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的成绩单,不仅彰显了中国经济的强大韧性,更标志着我们在制度型开放领域迈出了坚实步伐。站在“十五五”开局的新起点上,回顾过去五年对外法治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展望未来高水平双向开放的战略路径,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跨境合作已成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应对百年变局的关键抓手。
一、五年法治合作:从规则跟随到制度引领
过去五年,中国以负责任大国姿态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在多个领域实现了从“跟跑”到“并跑”乃至“领跑”的转变。
在金融透明化领域,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成员全面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2024年升级的“CRS2.0”逐步将加密资产、信托资产、税收洼地等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我国跨境税收征管能力与国际最高标准接轨。这一制度不仅有效防范了跨境税基侵蚀,更为全球反洗钱及税收透明化贡献了中国力量。
在国际税改领域,中国全程深度参与OECD“双支柱”方案谈判,成为共识达成的积极推动者。支柱一赋予市场国对跨国企业超额利润的征税权,支柱二确立15%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特别是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率)规则的确立,为全球企业税率竞争划定了“底线”,有效遏制了“逐底竞争”,为中国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全球税收环境,也为中国维护税基安全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在争端解决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国际商事法庭累计受理案件数百件,涉新加坡、阿联酋等共建国法律查明机制日趋完善。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组织的跨境司法鉴定成功案例,为新能源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些实践表明,中国已不再仅仅是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而是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和引领者。
二、制度型开放的深层意义: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加深,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陡然升级。美国政府滥用“长臂管辖”,在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对中国企业实施出口管制,试图通过切断供应链遏制我国发展。面对这一严峻挑战,深化法治跨境合作具有三重战略意义:
其一,筑牢国家安全法治屏障。“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通过法治手段将反制措施制度化、规范化,既是对国际霸凌行径的有力回应,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正当之举。
其二,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2025年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工业机器人产量增长28%,集成电路产量增长10.9%,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600万辆。这些成就来之不易,更需要通过国际法治合作,与欧盟、东盟、中东等伙伴建立贸易管制协调机制,共同抵御美国单边制裁的“寒蝉效应”。
其三,营造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我国自主开放的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型开放的“试验田”,2025年上海、新疆、广西等地相继修订或出台自贸试验区条例,将“法治环境”专章纳入,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核心理念。通过对接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我们正在为双向投资创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三、未来展望:构建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
推动高水平双向开放,需要在以下三个维度深化法治跨境合作:
第一,在企业“走出去”方面,建立跨境联合应对机制。针对美国长臂管辖的域外适用,应加强贸易管制政策的国际协调,同时,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全球化合规管理体系,在尊重当地法律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探索合作框架及多边贸易体制,联合受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管制协调与联合应对机制:探索与友好国家(或地区)建立“白名单”互认机制,共同维护产业链安全;推动建立跨境产业链供应链预警系统,共享合规信息,协同应对不合理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跨境产业联盟,通过法律手段集体抗辩,打破封锁,确保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提升我国乃至全球产业链的韧性与安全水平。
第二,在出海落地投资方面,强化法治参与和协调。随着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规模稳步增长,企业海外布局日益广泛。然而,部分东道国政策多变、执法不公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应更多发挥驻外使领馆法治服务功能,支持中资企业或商会在当地建立法律服务中心,参与东道国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双边投资协定、自贸协定等机制,推动建立公平、透明、非歧视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避免东道国司法不公对中国企业造成损害。
第三,在商事冲突协调治理方面,推动构建包容性国际法治秩序。司法公正是营商环境的核心,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必要保障。面对部分国家(地区)司法保护主义倾向,通过建立多元、可预期的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避免因地缘政治因素导致的司法不公,让法治成为跨国经贸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我们应倡导成立由多国共同参与的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组织,或者在现有框架下(如上合组织、金砖国家机制)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中心,该组织应遵循中立、专业、高效原则,推广使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提供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积极参与WTO改革,推动上诉机构恢复运转;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治交流,在数字经济、绿色转型等新兴领域提出中国方案;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多边机构发展,促进国际法治规则的可预期性和一致性。推动签订更多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细化征收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穿上“防弹衣”。
总之,从CRS到双支柱,从自贸试验区到国际商事法庭,中国正以法治为纽带,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历史经验表明,大国崛起必然伴随着法治话语权的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以制度型开放的新优势,塑造法治跨境合作的新格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上观新闻,2026-03-17
作者:林建永,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