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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等:低空飞行危险行为的法律规制

日期:2026/03/17|点击:11

本期嘉宾

李建伟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毛玲玲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无人机是目前低空领域应用最广泛的产品,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以及小型飞机等低空载人设备也将陆续被运用到低空交通领域。但原有刑法条文中针对航空领域的罪名,主要还是依据过去的航空产业状态而设定,在低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对于低空飞行危险行为如何通过法律加以规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无人机是否属于“航空器”

李建伟:根据目前现有法律规定和有关实践,我个人倾向于小型飞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产品可以纳入航空器;至于无人机,根据其具体类型,部分也可以纳入航空器范围。

一是,依照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及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航空器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即能够凭借空气动力在大气中飞行的机器,而上述飞行器符合该要求。

二是,现有刑法也规定了涉及航空器的犯罪,可以进行司法适用,若不认定为航空器,可能会形成规范漏洞。相应的,相关操作人员也可在扩大解释基础上认定为航空人员。

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我们要关注行为人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确定是否进行入罪处理。所以,我们将相关低空产品及人员纳入航空器、航空人员的范畴,但应以对法益的实质侵害作为入罪条件,避免扩张刑事处罚范围。

妨害低空飞行安全行为的定性

王虹:讨论妨害低空飞行安全行为的定性,我认为应当建立在对航空器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比如,eVTOL是一种可以载人的低空产品,与传统的航空器的不同点在于起飞的方式、飞行的高度、可载人规模等方面,但在保障飞行器本身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方面,与传统航空器应当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飞行中的eVTOL等低空产品中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可以考虑适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当然,在适用过程中,仍应当严格把握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的“暴力”“飞行中”等几个关键要素。另外,也要把因好奇而随意触摸、挪动或者擅自移动与飞行安全相关的功能性设备的行为区分开来。若因乘坐人员自律程度较低,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而发生妨害安全行为,扰乱机舱秩序及飞行安全的,对其进行处罚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毛玲玲:我认为危害低空飞行安全的行为可能有两种,一种就是劫持行为,另一种是“机闹”行为。对于劫持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其他罪名。对于低空飞行的“机闹”行为,现行刑法未作出规定,但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理。因为在空中领域一旦发生违法犯罪,如果是载人无人机,则可能机毁人亡,还可能危及地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即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仍可以通过解释方式来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罪名,并且在办理案件后加强法治宣传,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低空飞行危险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顾佳:我认为对于航空人员来说,危险飞行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来说,航空人员需要具备资质,并且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如果此类人员故意违背了他的职责而危及公共安全,并且是一种紧迫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该航空人员没有资质但实施了危险飞行的行为,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主要是从具体危险层面上的论证。我认为针对抽象危险,也需要通过立法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制。低空飞行员如果处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进行飞行,其危险性并不小于危险驾驶行为,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危险驾驶行为来作入罪评价。

最后,如果因危险飞行造成后果,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则存在重大飞行事故罪的适用空间。

毛玲玲:对于从事低空飞行的职业人员违反规定危险飞行的情况,我认为,可以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的方式来评价。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需要产生实际危害结果才能追究责任。而以危险犯来评价,在危险飞行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危险犯来评价,是以刑事追责的方式加强对从事低空飞行的职业人员的义务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事低空飞行的单位应取得运营合格证且要根据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而相关职业人员,例如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符合无可能影响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等条件,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此外,对于操控飞行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有具体的要求。正如刑法对于道路交通领域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低空飞行人员的危险飞行行为,例如吸毒或者醉酒之后操作飞行器的,我认为以危险犯来评价而不是以过失犯来评价比较合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危险驾驶罪仅限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几种行为,如果低空飞行相关业态发展到一定程度,要积极预防低空危险飞行的危害性,以抽象危险犯来评价需要在立法中增设相关罪名。

 

来源:上海法制报,316

(主持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张宇;发言整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王虹陆一挺方唯杰江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樊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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