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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让每一位独居者不“孤独落幕”

日期:2025/12/23|点击:11

46岁独居的蒋女士突发脑溢血离世,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早逝,远房表弟垫付的医药费、未竟的墓地安置心愿,与民政部门的遗产处置程序交织在一起,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这场看似偶然的个体悲剧,实则折射出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独居群体“身后事”处置的普遍困境。公众对“遗产收归国有”的误解,对远亲“权责不匹配”的质疑,背后是对制度公平与人文关怀的双重期待。

一、误解与真相:无主遗产处置的法治逻辑

“死人钱被国家收走了”,类似的情绪化表达,暴露了公众对无主遗产处置程序的认知空白。事实上,从《民法典》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到上海地方细则的补充,我国已构建起一套严谨的法治框架,绝非“简单收归国有”的粗暴操作。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无继承人且无遗嘱执行人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设计破解了此前《继承法》“归国家所有”原则长期“空转”的困境,明确了处置主体与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12月发布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更细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法院判决处置遗产,只有清偿完所有债务和合理支出后,剩余财产才会通过“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蒋女士案例中,虹口区民政部门要求墓地支出需经法院认定合理范围,正是这一程序正义的体现。

二、争议背后:制度供给的现实缺口

蒋女士的身后事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本质上是现有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仍存在适配缝隙。从紧急救治到遗产处置的全链条中,暴露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多重空白,亟待填补。

在实体法层面,紧急医疗垫付机制存在明显短板。蒋女士昏迷后无法动用自身积蓄,全靠远房表弟和公司垫付医药费。公众的质疑直指核心:既然民政部门最终会接收遗产,为何不能在紧急时刻先行垫付?这一疑问揭示了现有制度的权责失衡——法律赋予民政部门遗产接收权,却未明确其紧急救治阶段的垫付义务。

程序法的细化不足同样凸显。《若干意见》虽明确了民政部门的职责,但对于“合理支出”的界定缺乏具体标准。虹口区民政部门坦言类似案例属首次出现,需法院审理确定墓地购置的合理范围,这说明在遗产处置的实操层面,程序规范仍处于“摸索阶段”。此外,遗产管理人的履职监督与追责机制尚未完善,若出现遗产保管不当、处置拖延等问题,现有法律缺乏明确的救济渠道,难以保障逝者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三、未雨绸缪:独居时代的身后事规划必修课

蒋女士的悲剧警示我们,身后事规划已不再是“老年人的专利”,而是每个成年人都应正视的课题。尤其是对于单身、丁克群体而言,可从三方面做好规划。其一,主动订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式、丧事的办理要求,避免遗产陷入“无主状态”。其二,设立意定监护,通过书面协议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为处理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事务。其三,梳理个人资产并做好记录,将相关信息告知意定监护人或信任的亲友,便于后续遗产清理与处置。

四、制度补位:让每一位独居者都能体面落幕

回应公众关切,破解独居者身后事困境,最终需要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让制度既有刚性约束,又有温度关怀。

一是建立紧急医疗垫付与优先受偿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在独居者无亲友垫付的情况下,负有紧急医疗费用垫付义务,垫付资金可从遗产中优先追偿。同时,赋予实际垫付者(如蒋女士的远房表弟)优先受偿权,无需等待“酌情分得遗产”的漫长程序。这既能解决紧急救治的资金难题,也能平衡垫付者的权责。

二是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操规范。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遗产管理人履职细则》,明确遗产清理、债务清偿、费用支出的具体标准,比如墓地购置的合理费用范围、丧事办理的基本标准等。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录制度”,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基层民政部门处理复杂的遗产处置事务,提升履职专业性。

三是完善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与追责机制。明确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若存在履职不当导致遗产毁损、流失的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立遗产处置全流程公示制度,从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核查到最终处置结果,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借鉴国际经验优化无主遗产处置模式。参考国际模式,建立清算人制度,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遗产清算机构,负责无主遗产的清理、债务清偿、费用支付等工作。对于无主遗产收归国有后的用途,可优先用于养老、扶贫等公益事业,尤其是向独居老人关怀、殡葬救助等领域倾斜,让“取之于民”的遗产真正“用之于民”。

蒋女士的身后事正在处理中,但由此引发的讨论与反思不应落幕。在这个日益多元的时代,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也理应享有体面落幕的尊严。从个体的主动规划,到社会的关怀支持,再到制度的完善保障,唯有形成合力,才能让每一位独居者都不再“孤独落幕”,让每一场身后事都成为制度温度的见证。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来源:上海法制报,1223

作者:彭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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