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网络交易中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与财产犯罪归责
摘要:电子代理人的广泛运用改变了人与物之间的控制形态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模式。基于对电子代理人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衍生出涉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刑法定性的重大争议。国内司法实践中一般持代理意志说的立场,将针对电子代理人的非法取财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该结论在论证逻辑和方法运用上皆有不当,难言合理。理论上,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还包括预设意志说、法律主体说两种观点。预设意志说对于判断权利人是否同意转移占有,从而推断是否构成盗窃罪具有较强解释力,但是其解释范围不能及于诈骗罪。法律主体说缺少必要的理论与事实依据,可靠性存疑。诈骗罪与盗窃罪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电子代理人的出现凸显了处于上述两个罪名之间的处罚空白的行为,即由于电子代理人的介入而无法证明权利人陷入错误认识的,不违背权利人预设意志,但事实上侵害了权利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无论认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均具有明显的解释局限。为完善涉电子代理人的刑事归责,上述处置空白可通过法律拟制的立法方式,以诈骗罪的特别条款予以处罚。
关键词:网络交易;电子代理人;盗窃罪;诈骗罪;预设意志;
来源:法学.2025 (07)
作者: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