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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日期:2023/12/08|点击:10


 中共中央政治局11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涉外领域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发展与安全、内政与外交等任务繁重程度前所未有,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前所未有。在涉外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制约了我国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也限制了通过制度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例如,有些涉外领域存在空白或规范层级较低,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2020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时代变化、满足涉外实践需求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对外斗争、维护国家主权的首要条件。马克思曾指出,“如果斗争是在极顺利的成功机会的条件下才着手进行,那么创造世界历史未免就太容易了”,纵观马克思一生,始终站在革命斗争最前沿,投身于推翻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不息斗争中,马克思主义是在斗争中发展的,斗争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固有的理论品格,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精神底色,也是共产主义事业的生命力所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斗争实践是对马克思斗争精神的继承和发展。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要命题。“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涉外法治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构建国内国际两个循环,提出并系统论述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把涉外法治工作提升到十分突出、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着力推动百年大变局朝着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方向演进,为我们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了行动指南。在这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重要理论、重要论断,为构建攻防兼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对外斗争的攻防策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化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最新讲话和重要论述,是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基础上,关国情、察世情,原创性地提出了“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思想结晶。在面对他国具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保护主义色彩的“法律战”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把握斗争火候,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

 面对国际形势风高浪急上,对外斗争问题清单上,风险和挑战不稳定性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更好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洞察时与势、危与机,积极识变应变求变。”“要善于运用这一思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强化政治领导,丰富战略支撑,拓展实践路径,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动力活力,使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彰显、前景更加光明。”当前,对外斗争在破局“法律战”中采取“借力打力”“借势谋势”“依法治‘法’”的软办法,不断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不断提高对外斗争能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不断完善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打出了一套攻防兼备的涉外法治体系“组合拳”。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以辩证思维正确处理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对外开放与对外斗争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总书记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来形容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可以看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动高质量对外开放的根本保证。

 笔者认为,《阻断办法》《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等涉外法律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对外斗争中攻防之维的具体实践,旨在阻断、反制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但外界却将其误读为我国对外政策的改变,认为我国将国家安全视为首要,而对外开放不再重要,这明显是对我国制度性开放与国家安全法治同步推进的战略部署的误读和误解。

 我国坚持对外斗争不意味着不对外开放,而是在寻求更公正公平合理的对外开放环境。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对外斗争的对象是那些激进和蛮横性地利用法律工具实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实施有形斗争和无形较量对我国进行打压、遏制、围堵,处心积虑阻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遏华敌对势力,这些势力是阻碍世界多极化,阻碍我国对外开放的根本性矛盾,只有对这些阻碍开放的矛盾坚持斗争,才能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我国的对外开放才能更富有活力。


来源:中宏网2023-12-06

作者:孙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区域经济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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