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公职人员违反从业伦理义务的行为犯罪化,在传统的以交易禁止为核心的贿赂犯罪体系之外,建构以利益冲突为犯罪化根据的腐败犯罪罪名新体系,并加以不断丰富和完善,是美国腐败犯罪立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利益冲突罪的设定,前置了刑法规制腐败犯罪的评价基点,提高了公权腐败“防火墙”的规制能力。“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是对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利益冲突罪名体系的再完善,其立法根据在于,在对公职人员设定离职从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下,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犯罪化,从而将利益冲突罪的规制范围,由职内从业伦理义务,拓展至职后从业禁止义务之上,使得利益冲突罪立法惩治系统得以全过程化。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的优化之策,对于公职人员违反离职后从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同样存在迫切的犯罪化需要,对此有必要以中国特色国家权力结构为基础,提出更具合理性、完备性的立法方案。
关键词:“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美国立法经验立法根据借鉴与启示
来源:《法治社会》2019年第1期。
作者:魏昌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尤广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5)、上海市哲社办规划课题“腐败治理‘中国模式’的立法发展与理论探索研究”(项目编号:2017BHB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