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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昌东 尤广宇《“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美国经验、立法根据与借鉴路径》

日期:2019/04/09|点击:1076

摘要将公职人员违反从业伦理义务的行为犯罪化在传统的以交易禁止为核心的贿赂犯罪体系之外建构以利益冲突为犯罪化根据的腐败犯罪罪名新体系并加以不断丰富和完善是美国腐败犯罪立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利益冲突罪的设定前置了刑法规制腐败犯罪的评价基点提高了公权腐败防火墙的规制能力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是对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利益冲突罪名体系的再完善其立法根据在于在对公职人员设定离职从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下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犯罪化从而将利益冲突罪的规制范围由职内从业伦理义务拓展至职后从业禁止义务之上使得利益冲突罪立法惩治系统得以全过程化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的优化之策对于公职人员违反离职后从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同样存在迫切的犯罪化需要对此有必要以中国特色国家权力结构为基础提出更具合理性完备性的立法方案

关键词“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美国立法经验立法根据借鉴与启示

来源《法治社会》2019年第1期。

作者魏昌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尤广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5)、上海市哲社办规划课题腐败治理中国模式’的立法发展与理论探索研究”(项目编号:2017BHB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字:魏昌东 尤广宇|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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