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偿献血激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争议。有人认为,无偿献血激励体现了法律鼓励助人为乐的价值导向,应当支持;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无偿献血激励旨在刺激人们参与无偿献血,游离了无偿献血的利他性本质,不应当支持。
笔者认为,激励制度客观上会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对于缓解我国无偿献血困局能够起到一定作用。政策或法律设置无偿献血激励制度的更深层次的价值,是通过激励向人们传导一种信号,即我国的政策与立法是保护和善待无偿献血这种高层次道德行为的,是会让“好人有好报”的。这对于推动社会道德风气向好的方向转变,以及提升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从伦理与法理上来说,无偿献血是志愿者出于自身善良动机而做出的爱心行为,在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是严重失衡的。无偿献血者处于一种自我牺牲的状态,完全放弃了个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为社会公平的保护伞,应当尽可能努力地去矫正基于无偿献血这样一种自我牺牲行为而出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以精神慰藉或权利奖励等方式来填补献血者放弃权利后所形成的正义真空。所以,无偿献血激励措施,实际上是以制度的方式将无偿献血者放弃的权利部分返还给其本人,是通过制度对无偿献血者在伦理上权利与义务配设失衡的一种矫正,是对无偿献血者从事利他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奖赏。
在立法激励无偿献血方面,我国不少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2013 年3
月1 日生效的《宁波市献血条例》明确规定,为无偿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2014 年1 月1 日新修订实施的《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则明确提高了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待遇,规定献血总量达到4000毫升的长期固定献血者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可免门诊诊疗费,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更体现了社会各界对长期固定献血者的关爱,是属于褒奖高尚行为的合理延伸。2017 年7 月修订的《江苏省献血条例》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2017 年11 月底修订的《重庆市献血条例》则明文规定“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特别激励办法。这些做法体现了“好人有好报”的伦理原则与立法理念,成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施。事实证明,那些受到无偿献血激励的献血者及其亲属,很多都再次参与了无偿献血,这对于扩大自愿、无偿、固定的献血者队伍,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制度还向人们传递了“好人有好报”的积极信号,弘扬了公正、友善、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放眼世界,在推进人们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激励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德国让献血者享有最严格的免费体检,法国在“世界献血者日”为无偿献血者送花,美国一些州则采取让献血者得到免费看演唱会机会的方式等等。相比之下,我国《献血法》对于无偿献血所采取的激励措施还极为有限。
尽管我国《献血法》也规定了一些献血激励措施,如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减免费用制度。但与进一步推进无偿献血的需要相比,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比如《献血法》对于无偿献血者伦理权利与义务配设失衡问题没有予以正视,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完全自愿的单务合同行为。其结果使得无偿献血者的献血行为成为一种在权利与义务配设上完全不对等且明显不公的行为,献血者的献血善举,不但没有得到立法的足够肯定,还不得不自己承受可能因为献血而招致的不良后果,这势必会招影响人们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
建议适时修订《献血法》,吸纳一些地方或其他国家献血立法中好的激励做法,以体现鼓励和保护无偿献血的价值导向,使我国无偿献血事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献血法》对于无偿献血的激励需要坚守一定的底线,即必须以确保无偿献血为前提,尽量不采取物质激励的方式,而以精神激励为主,不能让激励变味。否则,激励无偿就会很容易向鼓励有偿转变,与立法激励无偿献血的初衷发生偏离。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健康报》2018年7月19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