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中美关系与海洋争议的关联性
众所周知,中国海洋强国战略进程包括海洋战略性问题的处置,不可忽视美国的作用。换言之,中国海洋战略性问题的合理解决与中美关系紧密关联。
在《中美联合公报》(又称《中美上海公报》,1972年2月28日)发表45周年之际,如何依据其规范的原则和精神,缓和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的海洋争议尤其是南海争议,对于维护和发展中美关系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换言之,海洋争议尤其是南海争议对于中美关系的发展进程具有关联性。所以,如何稳妥地构筑和处理中美两国之间针对南海争议的管控和协调措施就特别重要。
一、中美在传统海洋争议上的对立和分歧
一直以来,中美两国针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军事测量活动,谍报侦察活动,联合军事演习)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为实施这些活动是否需要事先许可或通知沿海国,还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对立和分歧。对于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机侦察活动(例如,E-P3飞机在我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上空的侦察活动),美国认为其属于公海自由中的飞越自由;中国认为,其是非友好行为,它远超越了飞越自由,是对权利的滥用,因为其他国家对海洋的利用须考虑沿海国的利益,不能损害沿海国的国防安全,并须被用于和平目的。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例如,美国海军测量船“无暇”号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测量活动),美国认为无须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其是自由的,因而是合法的;中国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必须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否则是非法的。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联合军事演习,中国认为其演习的频繁性和目标的针对性,不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应减少联合军事演习的频次和针对性。
在理论上,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是一种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范的事项,属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内未被确定归属的剩余性权利,所以应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9条规范的原则予以处置。但由于中美两国对包括这些条款在内的规范理解不一,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出现对立的国家实践,为此,针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争议,只能通过双边对话协商解决,以达成共识并共同管理,以实现安定的海洋秩序。
二、中美针对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的对立的显现
随着南海仲裁案的提起及仲裁庭执意推进仲裁程序,国际社会包括美国与中国之间存在的领海内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对立明显化。即美国先后派遣军舰进入中国西沙领海进行所谓的无害通过活动,引发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因为未经中国政府许可或事先通知在中国领海进行的上述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中国领海安全,而且违反《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的规定,这种严重的挑衅行为,自然遭到我国包括外交部和国防部在内的强力谴责和抵抗。
尽管针对军舰在他国领海内的无害通过行为,国际社会存在事先同意论或事先通知论和自由使用论的对立,但国际社会形成规范性的共识是最低限度应遵守沿海国的关于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这是没有疑义的。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条规定,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度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包括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保全沿海国的环境,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等。对于未听劝告执意继续依自由使用论实施无害通过的外国军舰,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同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例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换言之,对于他国军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行为,沿海国的中国可行使上述权利和措施,以确保国家在领海内的安全和保护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进一步完善领海相关法律和规章就特别重要。
三、美国军舰在南沙岛礁领海实施航行自由活动的违法性
在南海仲裁案进程中,还有一个明显的违法现象是,美国军舰未经中国政府的批准在南沙岛礁的周边海域或12海里(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称其为附近海域或近岸水域)内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这种所谓的航行自由活动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威胁和损害岛礁人员安全,也是一种应该谴责的挑衅行动,严重损害中国在南海岛礁的权益。
众所周知,在海洋法特别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中,将海域划成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海域(例如,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并对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这些海域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沿海国对这些海域的管辖权随离海岸的距离增加而递减对其的管辖权。而在这些海域中,存在需要国家宣布的海域(例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需要国际机构审核或许可的海域(200海里外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的矿区),以及不需要国家宣布的海域(例如,200海里内大陆架)和沿海国潜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域四种类型的海域。
美国军舰擅自进入中国南海尤其是南沙岛礁12海里海域的性质,就是我国潜在的管辖海域(领海),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迄今没有宣布其领海的基点和基线,但中国对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具有管辖权。因为《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第1条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其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其第3条规定,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所以,对于美国军舰擅自进入南沙岛礁12海里的所谓航行自由行动行为,也应属于中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受中国国内法的规制和约束,中国政府对其具有管辖权。
四、结语
不可否认,美国军舰并不会因为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和抵抗,而减少在南海尤其在南沙周边海域的航行自由活动和无害通过行为,这是由美国试图继续维护和主导亚太霸权,履行同盟体系义务,以及制裁沿海国要求“过分的海洋权利”等决定的,所以中美两国针对海洋争议的对抗将是长期的。对于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的海洋争议,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利用和平方法解决争议,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反对霸权等,是包括《中美联合公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在内的国际条约和文件所要求的,因此,中美两国加强沟通,严格履行中美两国军事部门于2014年11月缔结的《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机制谅解备忘录》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以及后续附加议定书所规范的内容,则是两国消弭海洋争议的唯一途径和方法。而对于海洋航行自由活动,因以中美两国为主导运用现有机制继续就海洋航行自由安全包括南海航行自由活动展开对话和协商,并借用在国际社会已存共识和原则(例如,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主导的于2005年9月通过的《专属经济区海域航行与上空飞越的行动指针》,2013年10月制定的《亚太专属经济区内互信和安全构筑原则》)的基础上达成适度的谅解和部分共识,这无疑是消弭海洋争议并改善中美关系的有效步骤和方法。
目 录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上篇
一、国际政治与海洋战略
1.金永明: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 海洋历史与军事
2. 李 理:日本“吞并琉球”计划的出台始末
3. 李亚强:甲午双甲子祭
4. 宋云霞、郭文睿:海外军事基地管辖权分配研究
5. 张晓东:马汉对甲午海战舰艇装备的分析及其启示
6.沈 洋:清代海丝之路视阈下的中法商贸与文化互动
7.倪乐雄:从陆权到海权的历史必然——兼与叶自成教授商榷
三、 海洋法理论
8. 马得懿: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
9. 包毅楠: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辨析
10.何田田:国际法院“南大洋捕鲸案”评析
11.罗欢欣:论国际法上的领土权利来源问题
12.张 华:论比例原则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功能与缺陷——基于国际司法裁决的考量
13.张 磊:论海洋飞越自由视角下的防空识别区
14. 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实现路径
15.贾 宇:《深海法》与中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
下篇
四、东海与钓鱼岛问题研究
16.王伟男:台湾学界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理论蜕变——以丘宏达、马英九、林田富等人的著述为例
17. 廉德瑰:关于明清时期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五、南海问题研究
18. 王军敏: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符合国际法——评美国国务院发表的《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研究报告
19. 王 勇:中国在南海地区构建远洋群岛法律制度析论
20. 叶 泉:当事国在海洋划界前的国际法义务之研析——兼论南海争端当事国在划界前的国际法义务
21. 刘 丹:中菲南海仲裁案核心程序法问题评析
22. 曲 波:南海仲裁案第11项仲裁请求及其管辖权评析
23. 李金明:南海仲裁案:美菲联手打舆论战
24. 李家成:试论日本介入南海的举措、动因及中国的对策
25. 邹立刚:中菲南海仲裁最终裁决研判与我国的对策
26. 张晏瑲:由案例比较视角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应对
27. 张良福:从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事实和丰富实践看仲裁庭裁决的非法性
28. 张卫彬:国际法上岛礁的“占有”与南沙群岛问题
29. 郑志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与国际关系法治化
30. 胡 波:中美如何在南海维系和平?
31. 郭 渊:南海九小岛事件及中法日之间的交涉
六、极地问题研究
32. 程保志:欧盟与北极治理:政策、实践及其启示
33. 韩逸畴:论西北航道争端之困境与出路
《筹海文集》约稿函
后记
附件一:《筹海文集(第一卷)》目录
附件二:《筹海文集(第二卷)》目录
主编(执行主编)简介
《筹海文集》约稿
《筹海文集》系借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茶社”平台而自发组织成立“筹海”项目的系列成果之一。“筹海”项目旨在汇聚多学科和多领域的各类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从多视角对世界重要国家的海洋战略性问题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学术支撑和经验借鉴,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特色人才金永明研究员策划和组织,并由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提供支持、资助,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提供赞助,海洋出版社出版的不定期系列学术文集。
“筹海”源于1562年郑若曾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筹海图编》是记载着早在明代就把钓鱼岛列屿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官方文书,对维护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而《筹海文集》的英文翻译“AD Mare”,来自拉丁语,意为“向海”、“至海”之意,也即“经略海洋”、“谋划海洋”之意。
《筹海文集》主要刊载近年来全国知名专家学者研究海洋战略问题的代表性学术研究成果。它们既包括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欢迎未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为做好这些工作,《筹海文集》编辑部热诚邀请各单位和机构的专家学者投稿,以支持我们的这项工作,并为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进程、加快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包括进一步提升国民海洋意识、提升海洋战略问题研究水平贡献力量。
《筹海文集》编辑部主要由上海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人员组成,编辑部将在收到各位专家学者论文后,进行学科分类和规范性的编辑,以完成《筹海文集》的后续出版工作,所以《筹海文集》是大家合作支持、交流互鉴的学术作品和产物。考虑到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因素,目前在《筹海文集》上刊载的论文原则上不支付稿费,仅提供《筹海文集》出版物,但作者可优先参加“筹海”项目的系列活动,如“筹海论坛”、“筹海茶社”、“筹海沙龙”等。我们恳望各位专家学者海涵与理解,并诚邀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加盟“筹海”,共同为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筹海文集》(第四卷)自2017年10月起征稿,论文体例和格式参见《筹海文集》(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论文投递专用邮箱为:chxrzyd2014@126.com.
您的支持和参与是我们做好“筹海”项目包括《筹海文集》系列作品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障。谢谢您的大力支持!特此约稿!
《筹海文集》编辑部
2017年3月22日
后 记
在成功出版《筹海文集》(第一卷、第二卷)之后,《筹海文集(第三卷)》经各方努力得以付梓。该书集中反映了近年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在海洋研究方面的理论前沿,凝聚了诸位作者和编辑人员的辛勤汗水。
“筹海”(Ad Mare)一词取自明代抗倭名将胡宗宪、郑若曾等人所著《筹海图编》一书,意为“筹划海洋”。面对当今我国周边纷繁复杂的海洋争端,以金永明老师为首的一批学者将“筹海”作为旗帜,旨在用尽平生所学,为维护我国海洋利益贡献绵薄之力。《筹海文集》的不断更新正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努力。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开发利用海洋的历史源远流长,并在古代曾经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航海壮举和海洋文化。然而,随着在近代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我国的海疆屡遭侵犯。今天的中国已经摆脱了受人欺凌的命运,但我国的海洋权益仍然面临各种威胁,海洋治理也存在种种有待改进之处。因此,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里,必然包括重振我国灿烂的海洋文明。作为新时代的知识分子,我们有责任为此贡献自己的学识和智慧。金永明老师所搭建起来的“筹海”平台为广大有志于此的学者提供了施展才华和实现抱负的重要机会。
如今,在“筹海”的旗帜下,已经聚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专家学者,他们来自法学、历史学、政治学和军事学等不同领域,并以中青年学者为主体。同时,我国海洋研究领域的前辈和同仁对于“筹海”品牌的建设也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在自身努力和各方关心下,以“筹海”作为品牌的系列学术活动、出版物以及各种宣传交流平台(例如,微信公众号等)纷纷得以创办或问世,并持续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正如“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一样,来自方方面面、点点滴滴的参与和帮助汇集起来才能构筑“筹海”的品牌,才能实现“筹海”的初衷。
《筹海文集(第三卷)》正是在这样的基础和背景之下得以与广大读者和同仁见面。在此,我谨代表《筹海文集(第三卷)》的全体编辑人员向本书的诸位作者和所有关心、支持“筹海”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最衷心的谢意!值得一提的是,《筹海文集(第三卷)》的出版继续得到了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等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也得到了海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海洋出版社鹿源先生付出了辛勤工作。因此,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谨致鸣谢!此外,我还要感谢参与文稿编辑的全体“筹海”同仁。《筹海文集(第三卷)》收录论文34篇,字数达约72万字。面对如此繁重的编辑任务,编辑部的各位老师分工合作,齐心协力,圆满地完成了本书的编辑工作。这既是“筹海”品牌高质高效的体现,也闪烁出“筹海”学人无私奉献的精神。
古人云:“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筹海”平台将在学界的指导和帮助下,包括《筹海文集》仍将持续前行,并坚持兼容并蓄,精益求精的原则,为争创学术品牌作出持续的努力。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有更多的各方学术机构和同仁能够持续地支持和帮助《筹海文集》系列作品和“筹海”品牌,以共同致力于维护和提高我国的海洋权益与海洋治理的能力及水平。
附件一:《筹海文集(第一卷)》目录
上篇
一、国际政治与海洋战略
1. 何平立:“郑和模式”对中国当代海权构建的现实意义
2. 何奇松:北约海洋战略及其对中国海洋安全的影响
3. 赵雅丹:奥巴马第二任期的美国海军政策调整与展望
4. 廉德瑰:略论日本“海洋派”的对外战略思想
5. 梁 芳:论海洋强国争夺和控制海上战略通道的基本规律
6. 刘中民: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海权战略选择——海权与大国兴衰的经验教训及其启示
二、海洋历史与军事
7. 郭 渊:海疆危机与近代中国的国家构建
8. 刘 庆:海权视野下的明清海口防御
9. 倪乐雄:北洋舰队战斗队形与战术火力再探讨——最糟糕与最合理的怪异组合——“夹缝雁行阵”
10. 章 骞: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海上封锁与破交
11. 沈 洋:风帆时代法国海洋力量的盛衰——以一级战列舰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12. 张晓东:论海上丝绸之路的海权战略与国际合作——历史的借鉴与现实的启示
13. 张 磊:论美国军事介入中日与中菲岛屿争端的可能性——以军事同盟条约为视角的比较研究
三、海洋法理论
14. 周忠海: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15. 邹立刚:论国家对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外国平时军事活动的监控权
16. 张小奕:试论航行自由的历史演进
17. 王可菊: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
18. 张卫彬: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
下篇
四、东海问题研究
19. 刘江永:中日钓鱼岛之争:真实的历史脉络
20. 郑海麟: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领土权的论据辨析
21. 谢必震:明清海洋文献与钓鱼岛问题
22. 贾 宇: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
23. 侯 毅: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的历史考察
24. 刘 丹:琉球托管的国际法研究——兼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25. 曲 波:条约视角下钓鱼岛主权归属
26. 王军敏:从国际法中的关键日期看钓鱼岛的归属
27. 王伟男:台湾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演变——以台当局“外交部”历年来的涉钓文献为视角
五、南海问题研究
28. 李金明:南海断续线:产生的背景及其法律地位
29. 李国强: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政策调适
30. 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31. 邢广梅: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
32. 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
六、极地问题研究
33. 程保志:试析北极理事会的机制化发展与中国参与
34. 南 琳:加拿大北极安全的挑战与应对评析
附件二:《筹海文集(第二卷)》目录
上篇
一、国际政治与海洋战略
1. 刘中民:海权争霸与俄苏的兴衰及其启示
2. 何奇松:印度蓝水海军建设及其对印、中、美海上关系的影响
3. 胡 波:中美在西太平洋的军事竞争与战略平衡
4. 李家成、李普前:马汉“海权论”及其对中国海权发展战略的启示
5. 李亚强:海洋强国的意义
6. 倪乐雄:中国海权战略的当代转型与威慑作用
7. 鞠海龙:中国海洋强国的战略视野与内在力量
8. 张晓东:近期中国海洋军事战略之观察与展望
二、海洋历史与军事
9. 沈瑞英:海外基地:郑和下西洋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10. 章 骞:19世纪英国海权与全球化
11. 沈 洋:略论海上私掠的历史作用
12. 李若愚:海洋意识与日俄海疆问题的起源
三、海洋法理论
13. 王可菊: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
14. 张 磊:论国际法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逐步限制
15. 桂 静:不同维度下公海保护区现状及其趋势研究
16. 张丽娜: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管辖权的影响因素
17. 黄 瑶: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在东亚的实施
18. 张晏瑲: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下篇
一、东海问题研究
19. 郑海麟:钓鱼岛列屿及其相关条约辨析
20. 刘江永:古贺辰四郎最早开发钓鱼岛伪证之研究
21. 刘丹、何笑青:雅尔塔条约体系在处理钓鱼岛争端上的国际法地位
22. 张卫彬:钓鱼岛主权归属与《马关条约》的演进解释问题
23. 李理:近代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调查及窃取
24. 宋云霞、尹丹阳、冯艳军:从甲午战争到钓鱼岛争端
25. 王伟男:略论丘宏达在钓鱼岛问题研究上的学术贡献
26. 罗欢欣:1972年后日本“管理”琉球的非法性
27. 金永明:钓鱼岛主权若干国际法问题研究
二、南海问题研究
28. 贾宇、张小奕:中国在南沙的建礁设塔有理有据
29. 邢广梅: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考
30. 李金明:中菲礼乐滩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前景分析
31. 张良福:关于南海油气开发的几点思考
32. 王静、郭渊:中法西沙争议及西沙气象台的筹设
33. 王军敏: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34. 刘阿明:南海问题中的印度因素浅析
三、极地问题研究
35. 吴雪明:北极治理评估体系的构建思路与基本框架
36. 程保志:美国的北极治理观探析
37. 赵雅丹:东北航道开通的利弊分析
主编(执行主编)简介:
主编简介
金永明,1966年9月出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特色人才。研究领域:国际法,海洋法,中日关系。现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中国太平洋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代表性著作:《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第一版,增订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2016年);《海洋问题时评(第一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合著)《日本海洋战略研究》(时事出版社,2016年)。主持完成与中国海洋战略性问题有关的省部级以上课题10项,获省部级奖项7项;8篇专报或咨询报告获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
执行主编简介
张磊,1981年9月出生,浙江兰溪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国际公法基础理论、国际海洋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截止2017年3月,先后出版专著3部、译著1部、在《世界经济与政治》、《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4篇左右,其中4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2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此外,在国内外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75篇左右。代表性著作为《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表性论文有《防空识别区与海洋飞越自由》、《论国家主权对航行自由的合理限制——以“海洋自由论”的历史演进为视角》、《加强对黄岩岛有效控制的国际法依据》以及《对南海九段线争议解决途径的再思考——兼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等。
备注:《筹海文集》(第三卷)已于2018年2月由海洋出版社出版。字数70余万字,定价198元;ISBN:978-7-5027-9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