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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 于心怡:基本医疗卫生法应有“领导地位”

日期:2017/04/07|点击:24

  

《基本医疗卫生法》已经被明确纳入我国“十三五”立法规划。从法理上来说,立法的定位直接影响着立法的目的及其内容设计,要实现科学立法,必须首先解决好立法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基本医疗卫生法》既是一部旨在应对和解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缺失问题的医疗法,同时又是一部能够统摄整个卫生法领域,能够承担推进和保障医改作用的卫生基本法。简言之,《基本医疗卫生法》在我国应当是一部承担着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功能的卫生基本法。

为什么是一部医疗法

《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的动因首先是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服务保障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缺失的问题。以此为基点,《基本医疗卫生法》首先应当是一部医疗法,是一部关涉人们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医疗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基本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乃至生命,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是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高昂,“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困扰民生的一大显性问题。因此,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急需得到立法保障的背景下,《基本医疗卫生法》显然需要承担起保障人们基本医疗服务的使命。所以,《基本医疗卫生法》首先应当是一部涵盖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医疗法。

为何又是一部卫生基本法

实际上,基本医疗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而更是一个关涉医学进步、健康促进、医学教育等方面在内的综合性复杂问题。《基本医疗卫生法》在解决基本医疗服务问题时,必须要具有宽阔的视野,须立足宏观,全面谋划,运用好所有卫生立法资源。为此,它必须又是一部综合性的卫生基本法。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立法方面已有包括《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在内的10 部卫生法律,另还有大量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卫生法规、规章,然而在这些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的背后,却是我国卫生法领域基本法缺失的现实。由于缺少一部处于领导地位的基本法,我国卫生法律体系比较零散和碎片化,缺乏统一性,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在医疗服务保障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方面缺乏一以贯之的理念。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急需一部基础性的、能够承担基本法使命的卫生法来完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明晰各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保障其生命健康。

将基本医疗卫生法定位为卫生基本法,亦是深化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极力推进的新一轮医改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解决人们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问题。而医改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很多体制性、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被纳入卫生基本法的视野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就此而言,《基本医疗卫生法》更应当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

(作者分别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与法学所硕士研究生)

 

来源:《健康报》 2017330

 

文字:刘长秋 于心怡|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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