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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明著《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增订版)

日期:2016/09/12|点击:14627

 
《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增订版)
 
    由金永明著的《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增订版)于2016年9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全书约50万字,定价88元。现将有关内容推介如下:
 
 
 
 
    目 录
一、序 言
二、前 言
三、增订版前言
四、正文排序
五、论文索引
六、后 记
七、增订版补记
八、作者简介
九、筹海简介
 
一、序 言
21世纪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陆海并进的复兴强国之梦。逐步摆脱几千年来的局限于黄土地的陈旧观念,中国人终于清醒地意识到,不仅要在连绵起伏的陆地,而且也要在辽阔奔腾的海洋,从大国走向强国,从而以一个现代化的陆海强国的雄姿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圆中国人的陆海强国之梦,需历经无数代人的卓绝奋斗,营造各种必备条件。一般认为,其中关键的四条为: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优良、海防能力强大。而要做到这四点的保障措施则是完善国家的海洋法制体系,海洋法学研究人才和成果的不断涌现,并且有效管控周边及全球的海洋争端。金永明行将付梓的书稿《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就是一位中国海洋法学人,为中国实现陆海强国的壮丽梦想,所呈献的一颗赤子之心。
金永明曾游学东瀛多年,日文娴熟,并取得了该国的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回归后一直坚持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工作岗位上。他在2002年至2005年间完成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的攻读。他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即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制度架构问题。此后,在钻研海洋理论和实务的征途中,他一发不可停步,在短短的六、七年间,以令受众赞叹的眼光、勇气和毅力,在报刊、杂志等诸种媒体上,发表了数量颇多且又有见地的文章,还出版了若干本专著和论文集。目前,他已成为上海市范围内无可争议的在海洋法领域有话语权的年轻专家和新一代学科带头人。
以《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书稿正文后所附的“论文索引”为例,金永明海洋法研究成果的特色可大致概述为以下方面:第一,面广量大。研究成果几乎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的各种海域和问题。该“论文索引”排列了18个标题下的论文,其中不少标题下的论文远不止一篇。第二,规格甚高。许多论文发表在中国大陆的各类法学核心刊物上,如《中国法学》等;有的则刊登在境外的杂志上,如日本的《广岛法学》等。第三,注重理论性的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涵盖了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岛屿与岩礁法律要件异同等问题的比较研究。第四,与国家海洋维权实务紧密联系。如多篇论文针对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的论文则对南海断续线、中美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权利义务争议等,作了细致深入的探析。第五,受到学界重视,影响得以辐射扩散。据初步统计,金永明的海洋法论文在2006年、2007年、2011年和2012年的作为学术影响力标杆之一的人大复印资料上,被全文转载达七次以上。
在金永明已撷取的海洋法研究的丰硕成果中,还可以观察到他真诚为国分忧的气度和胸襟。他以敏锐的视角和扎实的探究为前提,在本书稿的“前言”中,提出了中国确保海洋权益的三点独到的建议:一是从速制定国家海洋战略,二是尽早颁布施行国家海洋基本法,三是建立和健全中国的海洋管理体制和机制。这些建议对国家而言有非常迫切和实际的意义,且完全符合中共十八大的精神和2013年春季十二届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规范。十八大和十二届人大文件的主旨正在得到贯彻落实。例如,国务院已就重组新的国家海洋局,并使之成为国家海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作出部署。“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可以期待和瞻望,借着这股强劲之风,金永明号海洋研究的航船,将会持续地加足马力,劈浪前行,向着灿烂的前景,建树闪光的功业。
 
周洪钧(签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年3月18日于华政园
 
二、前 言
由于众多的主客观原因,包括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意识淡薄、海洋技术和海洋装备落后、海洋地理环境相对不利等原因,我国积累了较多的海洋问题,并随着国际社会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需求及力度加大,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实施,海洋问题争议日益突出。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基本具备了经略海洋的经济基础和科技条件,所以,我国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和频度进一步提升,需要保护的海洋利益增加,相应地海洋问题冲突或纠纷也增加,同时,我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和布局,国际社会存在一些误解和误判,为此,解决海洋问题的难度增加。而为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确保我国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特别紧要。对这些突出海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尤其关联海洋法的重大理论和制度,也关系我国海洋法制的完善。
 
(一)中国面临的突出海洋问题概要
从海域及海洋权益看,我国面临的最突出的海洋问题为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
1.东海问题。迄今,国际社会对于东海问题仍无明确的界定。即使在中日外交部门于2008年6月18日公布的《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中也没有明确其内涵。一般认为,东海问题包括岛屿归属争议、海域划界争议、资源开发争议和海上执法争议。其核心是中日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争议。
为解决东海问题争议,经过两国间的多次磋商和谈判,中日外交部门达成了《原则共识》,目的是在东海尽快地实施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制度,以实现资源共享目标。但由于两国对其的理解和认识不一,又由于无法消除划界原则的分歧和对立,从而《原则共识》搁置了东海海域划界争议。此外,《原则共识》的重大缺陷为,未能在钓鱼岛问题上作出安排,这是日本长期以来否认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存在,致使钓鱼岛问题长期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原因。近期,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试图显示对其的“管理”或“管辖”的行为或措施,以及美国偏袒日本的言行和表态,增加了中日解决钓鱼岛问题的难度。
2.南海问题。南海问题主要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其显现及升级,有多种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区域制度的实施及其缺陷所致,又涉及域外大国关注的所谓航行自由及安全方面的“利益”,所以,南海问题十分复杂,解决也相当困难。一般认为,南海问题的核心是,应确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从中国南海断续线出台及成形的背景和意图看,中国政府公布南海断续线的主要目的为宣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
国际社会针对南海断续线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四种学说: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线说、岛屿归属线说。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沙、滩等拥有主权,对南海诸岛附近海域也拥有主权;不同之处在于对南海断续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但这些学说在证明中国于断续线内水域有效行使或持续地行使过排他性的权利方面,存在缺陷,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这种断续线的性质具体反映到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就是线内水域具有两种类型,并因来源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且它们并不矛盾,可平行存在。第一类为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第二类为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特殊水域。这两类水域的法律地位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度性规范和中国的国内法规定。
 
(二)中国解决突出海洋问题的基本思路
海洋问题事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关系中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和确保,也关系我国和平发展进程及祖国统一大业,所以必须合理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1.解决东海问题的基本思路。首先,应让日本承认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的国家间争端或争议,从常设国际法院审理马弗罗提斯和耶路撒冷工程特许案的判决(1924年8月30日)内容可以看出,其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者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的状况。据此判决内容,对照中日针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态度及事实,钓鱼岛问题在中日之间是存在争议的,日本无法否认。为此,日本政府应尊重事实,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谈判,以求合理解决。
其次,确认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及其效果。尽管“搁置争议”内容并未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文件中出现,但中日换文后两天于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副总理在日本记者俱乐部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回答内容,表明两国政府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事实,同时,日本政府不作出否定或反对的表态,可以认为是默认。其具有补充条约内容原则性、抽象性的缺陷,具有解释性的作用和效果。此后,日本政府也是以此方针处理钓鱼岛问题的,包括“不登岛、不调查及不开发、不处罚”。换言之,“搁置争议”为缓和钓鱼岛问题有一定的效果及作用。
再次,应让日本停止对钓鱼岛周边海域实施的非法“警备体制”。中国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也将领海基线和海图副本交联合国秘书长备案等,初步完善了钓鱼岛周边海域的领海制度,并实施了常态化的巡航制度,但为依法管辖日方的非法损害或有害行为,包括驱赶渔船、登岛调查、跟踪等,我国有必要完善相关海洋法制,尤应制定管辖海域巡航执法管理处罚条例、领海内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和有害通过的制度规范等。
最后,应加强两岸海洋问题合作进程,以共同保卫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
2.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思路。为延缓南海问题争议升级,重要的是应遵守区域相关制度,包括《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等,关键是推进海洋低敏感领域合作进程。
我国应对南海问题争议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中国应与东盟国家实施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包括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海盗等,这是符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范的制度性要求的。其次,待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深化,互信增强后,应尽快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诸如南海行为准则那样的文件。最后,中国应力图最终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抑或实施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联动的政策及制度。
 
(三)中国确保海洋权益的法制完善建议
为实现我国由区域性海洋大国向世界性海洋大国的成功转型,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目标,我国必须合理地处理和解决诸如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等那样的重要海洋问题,为此,我国应以当前海洋问题突发为契机,重点加强国内法制建设,目的是完善海洋体制机制。而实现此目标的有效途径为,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基本法。这是国际社会合理有效应对海洋问题的基本选择,也是多数国家的普遍而成攻的实践经验。对此,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海洋战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应明确国家核心利益,制定包括国家海洋发展、海洋安全在内的战略。对于我国来说,核心目标是建设“海洋强国”;其次,完善国家海洋战略关联的海洋政策,包括强化海洋理念与意识,加强海洋事务协调,提高海洋及其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弘扬海洋传统文化,不断开拓创新海洋科技,拓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推动我国海洋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再次,制定海洋基本法,以保障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的推进落实,重点为完善我国的海洋体制与机制,包括设立国家海洋事务委员会等那样的组织机构;最后,制定实施海洋基本法的海洋基本计划,以补正或充实我国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内容,主要为:宣布国家海洋政策,包括“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筑和谐海洋理念,并对外作出宣介;设置管理海洋事务的国家机构,以统一高效协调管理国家海洋事务;公布国家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领域。具体包括: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活动;确保海上运输安全;确保海洋安全;强化海洋调查工作;研发海洋科学技术;振兴海洋产业和加强国际竞争力;强化对沿岸海域的综合管理;拓展海洋新空间、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保护岛屿及其生态;加强国际协调和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民对海洋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国民海洋意识,培育海洋人才等。
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原则,应遵循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具体的原则为:协调海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原则;确保海洋安全原则;提升海洋教育规模和布局原则,增进对海洋的科学认识和理解;促进海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原则;综合协调管理海洋事务的原则;参与协调国际海洋事务原则等。
实际上,我国早在《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1996年)中就提出了应制定诸如海洋基本法那样的法律要求或目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也于2011年7月举行了调研会和论证会,普遍认为,应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现今仍没有实质性启动的任何迹象,估计受到涉海部门利益制约,为此,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过程中,必须打破涉海部分之间的利益诉求,要站在中华民族的高度进行协调和规划,包括在今后出台具体的海洋部门法或公布我国其他领海基线时,协调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关系,以求配合和达成共识或默契,并逐步改变我国应对海洋问题长期以来的被动、消极、缺乏全局观和整体观等的不利局面。
总之,我国制定的海洋基本法的内容,是为了宣布我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性宣言。由于我国的海洋政策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点,是对先前的海洋政策与立场的汇总与提炼,所以并未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海洋基本法重点是政策性的宣言,对海洋的部门法和具体法规并未带来冲击和矛盾,相应地也未产生大幅度修改和协调的问题。换言之,可以很好地处理海洋基本法与现存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现存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并为确保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保障。
 
    三、增订版前言
近期,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局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越南新政府的成立,菲律宾新总统的产生及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的即将出台,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更替,美日同盟的进一步强化,美、日与东盟某些国家间安全防卫合作的加强和七国集团系列会议的声明和宣言的发布等,将对我国周边海洋情势的升级带来众多的负面影响。如何处置持续升级的海洋问题,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要方面。其影响和应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七国集团系列会议指责我国“进出”海洋的活动及在南沙的陆域吹填工程,违反国际法,损害海洋环境,军事化趋势威胁区域和平与安定,要求依国际法和平解决,对此,我国应积极防备。
《七国集团外长海洋安全保障声明》(2016年4月11日)指出,担忧在东海和南海的状况,强调了和平管理争议及用和平方法根本性解决争议的重要性,强烈反对任何改变现状并呈现紧张的所有威胁、威慑及挑拨性的单方面行动,要求所有国家自我约束大规模的填埋活动、据点建设及用于军事目的行动,要求遵守并依据国际法实施航行及飞越自由的原则。
《七国集团伊势志摩首脑宣言》(2016年5月27日)在海洋安全保障部分对《七国集团外长海洋安全保障声明》的有关内容予以支持,即要求依据包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原则,维持海洋秩序,构筑提升信任的措施,包括法律方法在内的和平方法解决争议及可持续地利用海洋和尊重航行与飞越自由等。
为此,我国在海洋问题上的情势尤其在话语权上依然处于劣势地位,仍需要加大内外宣传力度,使我国的有关政策与立场得到充分阐释,并被多数国家所接受。因为,国际法包括《公约》并未明文禁止拥有岛礁主权国家的扩岛行为,且我国也不是首先进行南沙岛礁建设的唯一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今后我国应加快南沙岛礁在民用设施上的建设步伐,加固周边,以有更多的公共产品向国际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日本针对冲之鸟的主张及依据缺乏国际法的支撑,其行为违反《公约》的岛屿制度,我国应予继续关注和有所作为。
2008年11月12日,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包含以冲之鸟为基点主张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但因我国和韩国分别于2009年2月6日、2月2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反对照会,所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与冲之鸟有关的日本外大陆架内容未予审议,也未提出具体建议(2012年4月19日)。也就是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冲之鸟的地位未予表态并作出审议,因为对其的认定超出了其权限,所以,冲之鸟到底是岛屿还是岩礁的地位依然未定。
日本将冲之鸟视为岛屿并以其为基点主张外大陆架的行为,割裂了《公约》第121条第1款与第3款的关系,违背其立法宗旨,违反国际社会将《公约》第121条的第1款和第3款作为整体论看待的多数观点,是利用《公约》岛屿制度缺陷作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阻止,否则,严重地有失公平,影响公海航行自由和损害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可见,日本针对冲之鸟的行为与主张,极力地违背其所倡议的“海洋法治三原则”,采取的是利己损人的标准和做法。
对于冲之鸟的地位问题,台湾马英九当局极力主张其地位为岩礁,无法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台湾蔡英文新当局对此有弱化的趋势,认为冲之鸟是岛屿还是岩礁,应由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认定,即对其的属性台湾新当局采取了模糊的态度。为此,为加强台日关系,区隔与大陆的立场,台湾当局在冲之鸟的法律地位问题上有与日本进一步妥协的可能性,即在不界定、不明确冲之鸟法律地位的情形下,与日本缔结新的协议,包括允许台湾渔民继续在冲之鸟的周边海域进行捕鱼活动。因为,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曾与日本缔结了《台日渔业协议》(2013年4月10日),扩大了台湾渔民的作业海域范围,以阻遏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合作。对此,我国应继续予以关注,并设法增加在冲之鸟周边海域的渔业、航行活动等,以体现我国对冲之鸟的持续立场与态度。
 
第三,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中日依然存在严重的对立和分歧,其仍是影响中日关系的重大敏感问题,我国应对台湾新当局对其的立场予以警惕和关注,并责成其守护。
2016年4月15日,日本内阁官房网站公布了与钓鱼岛有关的资料,忘称其为日本的固有领土。即使中日两国于2014年11月7日发表了就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达成的四点原则共识后,日本政府仍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两国不存在争议的立场。换言之,钓鱼岛问题依然是影响中日关系的重大敏感问题,对此,警惕和关注台湾新当局的立场与主张,十分必要和关键。
中国政府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是台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台湾省宜兰县管辖。同时,1999年2月10日,台湾行政院公布了《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部界线》,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入其管辖海域。此外,《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所以,从法律上讲,台湾当局有保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义务与责任。
为应对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三岛的行为,作为反制措施,中国政府也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了《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包括公布了钓鱼岛等岛屿作为基点的经纬度坐标,所以,中国大陆也有保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法律责任。
为此,如何加强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真实合作,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确保国家领土主权及完整的责职所求。对此,两岸应增加互动,并设法寻找双方可以接受的合作方法与合作模式。
 
第四,关注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内容,采取对等措施遏制美国等国在南沙周边海域的各种军事活动,并设法增加我国在其他海域的渔业和航行等活动。
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预计仲裁庭将在近期作出最终裁决。
从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内容可以看出,最终裁决可能会对我国已占据的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或属性作出宣示性的裁定,这将影响我国今后据此岛礁为基点主张的管辖海域范围,并为增加以美国为首的域外国家单独或联合他国在这些海域的各种军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损害我国在南沙岛礁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可在依然坚持原先立场及各种应对措施(外交抗议、外交照会、约见大使,识别、警告、跟踪、驱离他国舰机等)的基础上,结合海洋安全情势的发展,赴冲之鸟周边海域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增加捕鱼、航行和测量活动等),以对冲之鸟的地位再次引起争议,从而警示并阻遏日本采取各种方式干涉南海争议的可能性。
如果仲裁庭对我国已占据的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作出宣示性的裁决,则其极大地扩大了自身的司法解释权,对南海区域的和平与安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因为,迄今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均对岛礁地位的认定,采取了回避态度,即竭力不对岛礁的地位或属性作出判定,这不仅由于各种岛礁形态的复杂性,更因为岛礁地位的认定将严重影响有关国家的海洋利益,所以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为此,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的南沙岛礁地位作出裁决,则将引发新一轮包括岛屿制度在内的争议,严重损害《公约》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呈现修改其相关制度的强烈呼声和要求。而依据《公约》的修改程序,需要协商一致,即使采取简易程序,但只要有一国反对,也无法进行修改,所以,对其的修改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针对仲裁庭的这种裁决结果,我国也将会采取强力的反制措施,包括根据南沙岛礁建设的现况,加强建设步伐,重申南沙岛礁名称和地理位置,公布部分南沙岛礁的领海基点和基线,并根据南沙岛礁周边海域安全情势的发展,宣布南沙岛礁部分防空识别区等,以坚定捍卫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如此,南海区域的安全竞争将再次升级,海洋安全秩序包括航行自由将面临真正的重大威胁和挑战。
 
最后,期待仲裁庭作出比较温和的最终裁决,包括鼓励中菲两国自身解决争议问题。这对于维护南海区域的和平与安定,不仅是多国所期待的,也是其职责所在。否则,将带来更为复杂、紧张甚至不可挽回的严峻态势。
换言之,仲裁庭不仅无法解决中菲两国之间的核心争议,也不能对仲裁事项中涉及的中菲附属争议产生“定分止争”的作用,所以,只有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直接协商和谈判,才是合理和合适地处置南海问题争议的最佳方法。这是不容置疑的,也是应该切实践行的。
同时,应该指出的是,我国海洋问题的处置,重要的是应与美国加强协调和磋商,关键应遵守两国军事部门已达成的共识和规范,为共同合作维护包括南海在内的海洋秩序作出贡献,这是国际形势所求,也是中美合作所需,必须实现之。
 
四、正文排序
第一篇 海洋法的若干理论与制度
1.论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
3.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与国家实践
4.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论析
5.国际海底制度评价
6.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比较研究
7.论海洋法的发展与挑战
 
第二篇 东海问题与海洋法
8.论东海问题与共同开发
9.论东海问题本质与解决思路
10.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错误性
11日本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内涵与中国的立场
12.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分析
13中国维护东海权益的国际法分析
 
第三篇 南海问题与海洋法
14.论南海问题法律争议与解决步骤
15.南沙岛礁领土争议法律方法不适用性之实证研究
16.南海问题的政策及国际法制度的演进
17.中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争议的海洋法剖析
18.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19.南海仲裁案的由来与中国政府的立场
 
第四篇 海洋法与中国的实践
20.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与法律上的成就和贡献
21.中国海洋安全战略研究
22.中国制定海洋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
23.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与法律制度
 
第五篇 海洋法与海洋问题英文论文
24On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 of the Law of the Sea
25Maritime Silk Road and Issue over South China Sea
26.On China’s Strategy of Building an Ocean Power and Its Legal System
 
五、论文索引
为便于读者了解论文出处,并进一步理解相关内容,现依序将论文的原出处及相关内容的论文一并列出,以供备查及参考。
1.《论领海无害通过制度》,《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6年第8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3.《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与国家实践》,《法学》2008年第3期;《国际法研究》第4卷。
4.《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论析》,《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1年第3期;
5.《日本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内涵与中国的立场》,《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6.《国际海底制度评价》,《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年);《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世界经济导刊》2006年第5期;《广岛法学》第28卷第2期(2004年11月)、第29卷第4期(2006年3月);《国际法研究》第2卷。
7.《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比较研究》,《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3辑(2004年)。
8.《论海洋法的发展与挑战》,《南洋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联合国70年:成就与挑战》(2015年);《京都产业大学世界问题研究所纪要》第31卷(2016年3月)。
9.《论东海问题与共同开发》,《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外交》2007年第10期;《法学》2007年第5期;《广岛法学》第31卷第3期(2008年1月)。
10.《论东海问题本质与解决思路》,《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11期;《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11.《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错误性》,《东方法学》2012年第5期;《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1年第7期;《国际法研究》第5卷;《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7期、2014年第4期以及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5年第5期。
12.《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分析》,China Legal Science, Vol.2, No.2, May 2013;《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2期;《东方法学》2012年第6期;《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SASS PAPERS 12, Vol.3, January 2016。
13.《中国维护东海权益的国际法分析》,《上海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
14.《论南海问题法律争议与解决步骤》,《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5.《南沙岛礁领土争议法律方法不适用性之实证研究》,《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2年第9期;《国际观察》2013年第4期。
16.《南海问题的政策及国际法制度的演进》,《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南海学刊》2015年第4期;CHINA FORUM, 2016-Spring, March 2016。
17.《中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争议的海洋法剖析》,《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11期;《香川法学》第32卷第1期(2012年6月)。
18.《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2年第1期。
19.《南海仲裁案的来由与中国政府的立场》,求是网2016年5月25日。
20.《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与法律上的成就和贡献》,《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12期;《广岛法学》第30卷第4期(2007年3月)。
21.《中国海洋安全战略研究》,《国际展望》2012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外交》2012年第10期。
22.《中国制定海洋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0年第10期;《香川法学》第29卷第3-4期(2010年3月)。
23.《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与法律制度》,《南洋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2期;China Legal Science, Vol.3, No.1, January 2015;SASS STUDIES, 2016 Spring, Vol.1, January 2016;《京都产业大学世界问题研究所纪要》第30卷(2015年3月)。
 
六、后 记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拙作:《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内容,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文章中,选择的与海洋法的重大理论和制度有关的,并与中国的突出海洋问题(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发展态势关联成果的集成。同时,也是拙作:《海洋问题专论》(第一卷、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1年、2012年版)内的部分论文的选辑。这些成果由于写作时间的因素及个人学识浅薄的关系,其中的论点及内容存在稍微重复、改动甚至变化的情况,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基本反映了作者运用海洋法研究中国面临的海洋问题的发展历程及轨迹,为此,今后作者仍有继续研究及深化相关海洋问题的必要,因为本书中的某些观点还不成熟甚至偏颇,有待比较深入的论证及补充,期待各位读者批评指正。此外,本书的出版也期望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学术和学理支撑,并为解决我国的突出海洋问题贡献微薄的力量。
在论文和文章及课题的研究过程中,特别得到了所在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主要为王战院长、黄仁伟副院长,叶青副院长、所长,顾肖荣研究员,周建明所长等。同时,为举行各种海洋问题研讨会,也得到了众多学术机构和团体的大力帮助,主要为沈国明书记、何勤华校长、杨洁勉院长,以及金应忠秘书长等。此外,在课题申请及承担方面,也得到了以下人士的提挈和关照,主要包括中国太平洋学会张登义会长、鹿守本常务副会长、陈泽卿秘书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高艳常务副主任。
在论文和文章的写作方面,特别得到了以下人员的指导,主要为:刘楠来研究员、王可菊研究员、李国强研究员、郑海麟研究员、李金明教授、谢必震教授、刘江永教授、傅昆成教授、吕文正研究员、周忠海教授和黄硕琳教授。在课题的调研方面,特别得到了以下人员的帮助,包括陈泽宪所长、孙世彦研究员、刘兆兴研究员、高恒研究员、高之国所长、张文木教授、王崇敏教授、邹立刚教授等,以及秋山昌广会长、秋元一峰主任研究员、坂元茂树教授和吉中信人教授、西谷元教授、增田雅之研究员等。
在论文和文章的出版方面,特别得到了以下人员的帮助,主要为:陈贻健编辑,王灏编辑,朱萍编辑等。在科研工作及论文的写作和研究等方面,也得到了家人一贯的大力支持和体谅。
总之,本人在海洋问题研究方面取得的点滴成绩,均是大家帮助、指导和提挈的结果,特此感谢!
感谢周洪钧导师在百忙之中,欣然答应为本书写序,借此鸣谢。最后,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周河编辑的全力支持,使本书能尽早保质面世。
最后,期望各级领导和专家学者继续大力支持本单位及本人的科研工作,使海洋法为解决我国重大的海洋问题提供重要的学理支撑和保障发挥作用,并为国家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为国家推进“海洋强国”建设作出微薄的贡献。
 
金永明(签名)
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
2013年3月18日
 
七、增订版补记
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于2014年4月出版的《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内容截止于2013年2月,但随着海洋情势的发展和现实对海洋研究的需求,须对新近发生的海洋问题内容予以适当补充,为此,特推出《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增订版)。
在该增订版中增加了7篇中文论文、3篇英文论文,替换了1篇论文,同时删除了“中国海洋问题时评”(中英文)内容,以适应海洋形势和海洋研究的需要。其中删除的“中国海洋问题时评”(中英文)内容,已纳入《海洋问题时评》(第一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6月版)。特此说明!
最后,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周河编辑的大力支持;感谢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对本书出版的资助!
 
金永明(签名)
于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年5月31日
 
八、作者简介
 
金永明,1966年9月出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特色人才。现任中国太平洋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在海洋法领域发表论文80余篇、文章百余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主持承担海洋问题研究项目十余项。
 
九、筹海简介
 
“筹海”源于1562年郑若曾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筹海”的英文“Ad Mare”来自拉丁语,意为“向海”、“至海”,也即“经略海洋”、“谋划海洋”之意。“筹海”(Ad Mare)系借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茶社”而自发组织成立的学术团体。
“筹海”旨在从多视角、多领域对世界重要海洋国家的战略性问题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学术支撑和经验借鉴。
“筹海”分为“筹海论坛”、“筹海沙龙”、“筹海文集”、“筹海论著”、“筹海动态”和“筹海微信”平台,开展“六位一体”的海洋系统化研究。
“筹海”项目得到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的支持和资助!诚邀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加盟“筹海”,并提供各种学术支持,共同为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文字:金永明|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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