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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名称、定位与使命

日期:2016/08/17|点击:33

  

20141230,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牵头,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机构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启动仪式在京举行,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专家咨询组的全体成员确定。这标志着《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全面启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已经成为未来几年内我国立法实务部门急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另一方面,立法规划的确立以及立法工作的启动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这一问题上已经完全做好了准备,恰恰相反,有关这样一部立法的诸多问题还远没有被解决。例如,《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名称是否适宜?该法应如何定位?其使命何在?这些问题显然都还需要在学理上做进一步探讨和阐释。

一、《基本医疗卫生法》,还是《基本卫生法》?

《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名称问题是该法制定过程中必须要首先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也是当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名称,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称谓,有学者称之为《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但也有学者称之为《基本卫生法》。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最后将该法名称确定为《基本医疗卫生法》,这似乎已经为该法的名称盖棺定论。但实际上则远未如此,因为《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是存在很大瑕疵的一种称谓,用这样一个法名很有可能会导致名实不符。

从法理上来说,任何立法都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备受人们关注的一部法律,显然也是我国社会需要催生的直接结果。就《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动因来看,这样一部立法起因于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缺乏一部基本法,且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难以获得保障。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卫生工作的基础性、方向性问题,使之成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或核心法,支撑起整个卫生法律体系,并连带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问题。而《基本医疗卫生法》这样一个名称则似乎既包含了卫生基本法的含义,又有基本医疗保障法的内涵。但实际上,从汉语的表达习惯上来说,“基本医疗卫生法”实际上更容易让人误读为“基本医疗的卫生法”,因为在汉语的语言表达习惯中,该短语的中心词应当是卫生法,“医疗”一词的嵌入,表面上看似乎有将医疗法与卫生法这样两个在学术界都尚未扯清关联的概念都囊括在这样一部法的中的功效,但实际上却违背了汉语的表达习惯。在汉语表达习惯中,“基本医疗”显然应当是作为限定词来修饰“卫生法”的。这样一来,《基本医疗卫生法》在法的名称上必然会出现与其实际承担的使命相背离的情况。而去掉医疗,更名为《基本卫生法》则显然就没有这样的尴尬。所以,《基本医疗卫生法》应当被更名为《基本卫生法》。

二、《基本卫生法》应如何定位?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实务界,都还对《基本卫生法》的定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基本卫生法应当是一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法。而也有人则主张,基本卫生法应当是一部更为宏观的、统领和涵摄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笔者认为,《基本卫生法》尽管客观上应当承担起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使命,但其并不等同于《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存在的《国民健康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基本卫生法》的基本使命是要为我国生命健康保障领域确立一些基本的原则与制度,以统摄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其基本定位应当是卫生服务与保障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作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核心法,《基本卫生法》需要规定我国卫生领域的核心性的、基本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基本医疗,也包括高段医疗;既包括公共卫生,也包括医学科技。

就此而言,关注并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应当是《基本卫生法》这样一部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基本卫生法》应当对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所可能涉足的法律问题以指导性原则或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其自身使命所必然引生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很显然,这并非其最主要的任务。因为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作为整个卫生法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需要涉及更多点点面面上的制度与规则,仅在《基本卫生法》中做一些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基于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重要性,并基于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尚无法可循的现状,我国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时专门制定一部《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以具体细化《基本卫生法》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规定。从这个层面来说,《基本卫生法》应当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法,而不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专门法。这与《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基本法且该法也需要对合同问题作出规定,也需要调整民事合同关系,但其本身却并不是一部专门的合同法,而在该法之外我国还需要一部更为具体的《合同法》,其道理是一样的。

三、《基本卫生法》使命何为?

就其终极使命而言,《基本卫生法》的基本使命是作为我国卫生领域的基本法,支撑起我国整个卫生法律体系。但就目前而言,该法的当前使命则是要确立起科学合理的生命健康保障体制,并尤其是科学合理的医药卫生服务体制,以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作为我国的卫生基本法与核心法,它需要确立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为其他卫生立法或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但很显然,卫生法的核心问题或者说基础问题应当医药卫生服务体制的确立与维系。《基本卫生法》必须要承担起确立并维系我国合理的医药卫生体制之使命。

如上所述,《基本卫生法》的定位是一部统摄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法,同时,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的专项卫生法的背景下,该法又需要确立并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重要任务,成为指导人们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母法”。而“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则是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意见》)明确提出,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包括《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在内的多项卫生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直接指向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方面存在的诸多显见弊病,并就矫正这些弊病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指出了方向。

《基本卫生法》作为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基本立法,必须体现这些政策,并将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有选择地加以法律化,使那些经证明是科学可行的、能够支撑我国医药卫生健康发展的改革措施能够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就此而言,《基本卫生法》的使命并不仅仅在于作为我国卫生基本法以统摄我国基本卫生法律制度,在目前的阶段,还在于保障和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是确立我国新的、更科学的医药卫生体制以更为公平合理地分配医药卫生资源,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医学论坛报》201681

 

文字:刘长秋|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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