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产品具有时空性、公共消费性与供给主体特定性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国家能够且必须提供、居民维持其生存必需且可及的、足以体现社会公平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基本医疗服务立法保障是人们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并实质享有健康权的必然选择,是赋予政府职权以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客观需要,也是缓和当下日益严重之医患关系的现实要求。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应明确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方面的职权、确立科学圈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法律原则并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
[关键词]:公共产品;基本医疗服务;立法保障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