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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应尽快为“遗体捐献”立法补缺

日期:2016/04/21|点击:33

 

遗体捐献立法将有助于推动人们的观念与意识逐渐由量变到质变,有利于制止和预防现实中存在的遗体买卖现象以及遗体滥用现象,并能改善目前困扰我国遗体捐献的机制与程序。

建议考虑以我国现行但又急需修改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根底,将其名称修改为《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法》,在完善已有器官捐献移植制度的基础上,专门增设对遗体以及遗体器官捐献的制度规定。

 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来说,遗体捐献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如果没有遗体捐献,则医学研究就难以开展,医学教学也会举步维艰,至于医学技术的进步与医技熟练之医生的培养也都会因此而缺少支撑。正因为如此,遗体捐献者一直都被人们尊称为无语导师(或无语体师)而受到社会的膜拜,而捐献的遗体也一直被医护人员尊称为大体而备受崇敬。

而就目前我国遗体捐献的现状来看,捐献数量的匮乏与短缺作为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已经越来越成为困扰我国遗体捐献事业发展乃至医学研究与教学的一个重要瓶颈。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遗体捐献的立法保障,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已成为多年来全国两会上经常被提出的一个重要议题。那么,遗体捐献立法是否确有必要呢?

遗体捐献立法极为必要

客观而言,当前我国遗体捐献的窘境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观原因在于,入土为安留全尸等传统生命观念的束缚以及人们对于遗体捐献的不理解所导致的人们捐献意愿不高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而捐献手续烦琐、捐献通道不畅以及捐献机制僵化等,作为现实存在的客观因素,则是加剧我国遗体捐献不足的另一原因。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更多地是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对于人们观念的改变则助力无多。就此而言,遗体捐献法似乎更多地是在改善遗体捐献程序与机制等方面发挥作用,而在改变作为导致我国遗体捐献不足之主因的观念意识方面似乎难有作为。制定遗体捐献法似乎意义不大。

但以上认识显然略显肤浅,事实上,无论对于改变不利于我国遗体捐献工作的各种观念与意识而言,还是对于尽快改善目前困扰我国遗体捐献的机制与程序以促进遗体捐献工作的推进而言,遗体捐献立法都是极为必要的。

首先,遗体捐献立法有助于推动人们的观念与意识逐渐由量变到质变。立法对于人们观念与意识的改变助力无多并不等同于毫无作用。实际上,立法与行政手段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立法具有稳定性而且程序透明,能够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于相关问题的重视,并以此赢得人们的认同与信任。在此意义上,对遗体捐献问题进行立法,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对于遗体捐献工作的关注和重视,这有利于推动人们在遗体捐献问题上形成共识,有利于将遗体捐献作为一项事业来逐步推进,从而逐步实现人们的观念与意识由量变到质变。我国 《献血法》 的成功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而客观上,遗体捐献立法能够通过其自身明确的规则与制度取信于民,增强人们对捐献引起的一系列行为结果的信任度,从而提升其捐献遗体的信心与意愿,缓解医疗卫生事业中尸体短缺的现状。

其次,遗体捐献立法的必要性还在于,立法有利于制止和预防现实中存在的遗体买卖现象以及遗体滥用现象,使遗体捐献走上健康、合法、安全、卫生的发展轨道。遗体捐献立法不仅需要对遗体捐献与利用的条件与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严厉禁止遗体买卖或变相买卖,使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大爱不会被滥用; 而且还需要对捐献遗体利用后的人性化处理作出明确规定,避免近年来频繁为国内外媒体曝光的那些将利用后的遗体做成人体标本用于商业性展出情况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体现对于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尊重,保护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大爱之心。

此外,遗体捐献过程中牵涉到捐献者死亡时间的判定、遗体的接受、受捐方与捐献者家属沟通以及遗体捐赠协议执行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遗体捐献人及其家属来说,他们在面临丧失亲属时的心情往往极为复杂,相对比较敏感。如果工作人员缺乏人性化服务而态度生硬、服务僵化,致使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有可能会引发捐献者家属的不满,严重的甚至还可能会导致医患纠纷。这不仅不利于实现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难以体现对于捐献人的尊重,而且也很容易会使已经达成的捐献最终流产。为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设置一套科学的程序,以确保遗体捐献的顺利执行。在此意义上,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建议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遗体捐献的立法步伐方面还较显落后,尽管2007年已经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有关遗体捐献的国家立法却还处于缺位状态之中。一些地方采取先行先试的做法,颁布了地方性的遗体捐献法,如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等。这些地方性立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乃至促进各地遗体捐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各个地方性遗体捐献立法大都规定了相对比较复杂的程序,以最大可能地避免纠纷,减少因为地方遗体捐献工作所引生的不必要非议。这使得遗体捐献的手续往往比较烦琐,加之地方性立法在制度创新方面所受的限制,现有的地方性遗体捐献立法并不能满足推动我国遗体捐献工作的实际需要。且总体来看,更多的地方迄今还没有出台这类地方性立法。而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依法治国也已经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之历史高位的情势下,加强遗体捐献法治建设,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遗体捐献立法,已经成为现实所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此,需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遗体捐献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落后的生命观念与意识。但很显然,法律在保障遗体捐献规范化和制度化以促进遗体捐献工作方面,发挥着毋庸置疑的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遗体捐献法作为事关医学发展、事关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制度性需求,应尽快在国家层面被提上立法议程。

立足于科学立法的要求,并考虑到人体器官捐献与遗体捐献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重心已经由之前的活体捐献全面转向了身后(遗体)器官捐献的现状,笔者以为,可以考虑以我国现行但又急需修改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为根底,重新制定我国器官捐献与遗体捐献的立法。具体而言,应当将该 《条例》 升格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一般性法律,将其名称修改为 《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法》,并在完善已有器官捐献移植制度的基础上,专门增设对遗体以及遗体器官捐献的制度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在节约立法成本的基础上,令遗体捐献与身后器官捐献都有法可依,有效解决目前我国遗体捐献尚无法可循的窘境,而且可以很好的弥补现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重在规范活体器官捐献移植而难以很好地规范身后器官捐献移植的尴尬。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东方医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60420

 

文字:刘长秋|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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