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专家视点

何源:既不当老板,也不当婆婆——看德国如何管理国企

日期:2016/04/01|点击:36

  

摘要

在未来国有资本投资与运营公司建立之后,国企“出资人”将逐渐由其替代,那时国资委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呢?基于此种思考,建议引入不同于传统政府职能的第三种角色——目标管理人。

政策依据  决策参考  对策考量

 

尽在《上观学习·智库》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中具有双重职能,即“出资人”与“监管人”,二者目前均由国资委代为履行。这种管理体制常被诟病为兼具“老板权”与“婆婆权”,或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实践中,国资委或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存在着凭借“监管人”身份对国企进行公权力干预,但被起诉时又以“出资人”的身份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再一次强调国资委是“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力求进一步实现出资人与公共管理职能的分开。但这部被誉为“围绕出资人制度进行全面设计、制度创新”的法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味剥离国资委“监管人”身份,仅留下所谓纯粹、干净的“出资人”,是否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在未来国有资本投资与运营公司建立之后,国企“出资人”将逐渐由其替代,那时国资委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呢?基于此种思考,建议引入不同于传统政府职能的第三种角色——目标管理人。

我国国企数量众多,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盈利状况也各不相同。若以政企关系论,可区分为“真正意义上的国企”与“非真正意义上的国企”,标准在于政府是否具有实际控制力,即主要体现为持股比例。除此之外,也允许协议控制、相对控股等例外情形。国资委目标管理职能的对象,便是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国企”。此类企业通常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处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与行业,如能源、交通等。它们应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最终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可以说,公共目标是这类国企生存的灵魂,是其区别于一般私企的重要特征。国资委的目标管理职能,正是要寻求适当手段,使其不被盈利冲动所侵蚀。具体来看:一方面,目标管理与“出资人”不同,较之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它更关注企业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与“监管人”也不同,它并非以公权力干预企业经营,而是尽量在私法框架内实现目标管理职能,在政企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目标管理人职能在国外早有先例。在德国,独资公司与政府持股超过50%的合营公司,均被视为政府从事行政任务的私法组织工具。因而被统称为公营公司,功能上属于政府的一部分。

专家提出,为防止政府借由私法组织形态逃离原有公法之约束,有必要赋予公营公司特定公法约束。约束之核心,便是规定“公共目标是公营公司建立的前提条件”。德国对公共目标内涵界定极为宽泛,促进就业、废水处理、能源安全等均隶属此列。考虑到公司本质必然逐利,德国规定了政府作为“母体组织”的影响义务,即在私法框架内采用一定手段保障公营公司公共目标之实现,从而找到“公法约束”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微妙平衡。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上海观察 2016329

 

文字:何源|图片:|编辑:

最新

热门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