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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生命法学研究正逢其时

日期:2016/03/24|点击:40

  

当今时代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这样一个时代给法学研究提供了莫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尖锐挑战。生命法学作为一个实则存在久远但通常又多被称为法学新学科的学科,自然也在其中。

生命法学是一个以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维护人们生命尊严为宗旨的法学学科,其研究对象直接关涉国计民生。为此,它需要时时关注国家的大政方针,不断为国家的生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为例。“全面开放二孩”,作为一项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策略,既是一个政策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这一策略不仅需要在政策层面上加以展开,更已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推进。但这一推进所引生出的诸多法律问题却不得不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与密切关注。这其中除了政策自身法律化的问题之外,应否开放代孕也是迫切最需要关注的焦点!

由于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失独的风险,使得大量失独家庭在我国出现,据媒体报道,我国失独家庭已经超过一百万。这作为我国急需要正视和直面的现实问题,构成了对我国社会治理的尖锐挑战。“二孩政策”施行后,那些具有生育功能和条件的家庭自然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带来的利好,但对于那些已经过了生育年龄而失去了生育可能的失独家庭而言,“开放二孩”带给他们的可能更是一种忧伤。在此背景下,很多人(也包括一些人大代表)建议有条件的开放代孕,使那些没有能力再生育的家庭也能够享受到“二孩政策”带来的惠泽。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禁止代孕但实际上却禁而未止反而使代孕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灰色产业的现实似乎也印证了有限度开放代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于是,在刚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放弃了“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这样一个条款后,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即: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了放开代孕的意向,代孕在我国即将合法化。抛开对这种声音的正确与否不谈,单从理论上来讲,代孕果真应当被法律放开么?在放开二孩的基础上再放开代孕就真的是解决大量失独家庭问题困扰的一剂良药么?这些问题都对我们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挑战,都急切地需要我们的生命法学研究者予以正确的解答。

法学研究的开展离不开法学自身特有的研究方法,但在当今时代急速发展,越来越多跨领域问题不断出现的背景下,法学研究更需要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需要站在多学科的立场上更宏观、综合与理性地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生命法学就是这样一个学科,它对生命法律现象的分析与研判也会借助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但又绝不会拘泥于这些方法。相反,生命法学会站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上去看问题,会用一些更为理性的方法去解决问题。这作为生命法学研究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势必会给其自身的发展带来机遇。

以上面所说的代孕为例,伦理学家们一般会基于非商业化的底线伦理原则以及法律对于人们善性及“高尚道德”的青睐而强调对代孕进行二分规制。行政法学研究者往往由于行政规制自身缺陷的现实而强调“堵不如疏”,从而全力论证疏导代孕的必要性以及全面禁止代孕的不可取性。而民法学研究者则通常会出于对民事主体自主权的偏爱而突出代孕协议中意思自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至于刑法学家们,则通常都会基于其对刑法谦抑的钟情而反对代孕入刑。显然,站在传统部门法学以及伦理学的角度上,代孕似乎是一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应当给予适当开放的生命社会现象。然而,心理学的研究却表明,代母通过代孕这一行为必然会与代子产生心理以及情感上的联系,因为生育本身(包括代孕)并不是一个机械化的物质生产过程,而是一个需要代孕母亲投入时间、精力、心血与身体而与腹中胎儿不断交流的过程。要求代母在分娩后将代子交付他人的做法会造成代母这一生母与代子骨肉分离的人伦悲剧,会对代母乃至日后长大后知道真相的代子的心理都产生莫大的影响。以此为基点,并结合人类学、医学的研究成果,代孕作为要求代母在冒着生命健康受损的风险与现实基础上,在经历产痛这样一种莫大的痛楚之后,将在自己子宫内生活了近十个月而自己也为之倾注了心血、精力与感情的生命,在分娩后交付他人的做法,是违背人类最朴素也是最基本之人性(即母性)的。而法律显然更应当保障和维护人性,尤其是作为人之天性的母性,而不是要做摧残和泯灭人性的帮凶。放开代孕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那些没有或失去生育能力的家庭生育孩子的问题,但却会带来违背人性、违反人伦这样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会引发伦理方面的危机,它实际上是饮鸩止渴!以此为基点,代孕应当被一视同仁地加以禁止。而不加区别地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便是生命法学在对待代孕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一结论的得出体现出了生命法学研究的学科特色与优势。

由此可见,生命法学作为一个以人类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维系为使命且有着自身特殊研究方法法学学科,可以为我们更好地保护生命健康与维护人性尊严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依据。在当今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基本解决了物质方面的迫切需要而开始转向健康需要与尊严需要的大背景下,生命法学研究需要驶上其自身应有的快车道,需要在人类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维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加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都离不开法学工作者尤其是生命法学工作者们的积极参与。这实际上为中国生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

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并在谋划修改包括《献血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这表明,旨在保障人们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的生命法在我国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生命法学研究者应当抓住这样一个良好的机遇,积极投身到我国生命法治建设中来,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提供理论引导与智力支持,为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16年第1

(本文系作为接受“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表彰时的演讲稿)

文字:刘长秋|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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