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法在其所关注并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领域都普遍受到关注,却又饱受争议。原因在于,人类生命健康的保障并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伦理问题,必须先解决伦理上的困惑,然后才能进行立法制度上的理性设计。
□过去立法的重点更多集中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领域,导致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以及诸多现行生命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的尴尬。幸而,目前《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已提上日程,值得期待。
严格来说,作为以人的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维系为主要使命的法律之统称,“生命法”算不上是一类新的法律。早在数百年前,国外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出现了包括
调整的社会关系饱受争议
与传统的法律不同,生命法因其与人类生命健康关系密切而令其从一开始就很有些与众不同。从调整医患纠纷到规制精神卫生,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到定性脑死亡判定操作,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到规范人工授精与试管婴儿,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到增进公共卫生……生命法在其所关注并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领域都普遍受到关注,又几乎在其所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领域都饱受争议。
原因在于,人类生命健康的保障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问题。在人类生命健康保障领域,伦理是法律的根源与基础,法律则是伦理的表现与延伸。伦理中到处充斥着利益冲突与价值对撞,都需要博弈为现实的法律制度,从而在法律的层面谋求解决。同时,人类生命健康保障问题又不仅仅限于生命健康保障,更关涉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生命尊严问题。
以基本医疗服务的法律保障为例。在健康权已经被定位为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基本医疗服务作为人们享有并真正实现健康权的需要,显然已经成为一种很现实的权利需求。为此,国家需要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承担必要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然而,这里首先就需要解决一些基本问题,即国家为什么要在为公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承担必要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伦理依据何在?哪些医疗服务属于基本医疗服务?
如果缺乏这样的伦理依据,且没有圈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则公民要求国家承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就很有可能是不合理的,不具有正当性; 而如果人们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得不到保障,则其生命健康权就会成为空头支票,而其生命尊严也就难以得到维护。
由此可见,作为法律问题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必须先解决该问题在伦理上的困惑,然后才能进行立法制度上的理性设计。
而诸如人体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变性、克隆、断骨增高等生命法律问题则更能够显现出其伦理纠结。
例如:器官买卖有利于扩大器官来源,使更多的人获得救治,但却容易造成对作为穷人的器官出卖者之剥削,构成对社会公平的挑战;代孕能够实现自身无法怀孕生子的妇女拥有孩子之梦想,但代母分娩后需要骨肉分离的事实却令其难以逃脱泯灭人性的拷问; 变性为越来越多的易性症者带来了福音,但易性症者形体改变与生理不变的冲突以及变性后需要直面的婚姻家庭问题,却会使其陷入舆论非议的漩涡……
我国生命法的空位与短板
当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发展医药产业的决心以及我国在医学技术发展方面所取得的不断突破,都带来了大量极为现实的法律问题,需要在法治层面上予以破解。这为我国的生命法治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就我国法治建设而言,过去立法的重点更多地集中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以及诸多现行生命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的尴尬,制约了我国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促进事业的发展。例如,我国迄今尚未出台一部《卫生法》,这令我国现有的生命法律体系松散而凌乱,现行立法难以形成合力而在促进人们健康水平问题上协同并进。
而在具体的生命立法领域,我国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位与制度短板。具体言之:在人们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领域,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立法,这使得长期以来一直都没有解决好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真正享有并实现健康权的障碍;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迄今仅有一部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短板,已使得有关部门在应对包括代孕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滥用挑战方面捉襟见肘;在中医药发展方面,一直都缺位的 《中医药法》 成为我国中医药发展举步维艰的制度根源; 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器官捐献工作重心由活体捐献到身后捐献的转移使现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的修改急需跟进; 而在血液捐献与利用方面, 《献血法》 激励制度的缺失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用血制度公平性的质疑,成为“血荒”在我国各大城市频繁上演的关键……显然,在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健全及现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完善方面,我国还急需要有更多的作为。
幸运的是,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成为今后我国社会的一个基调。在此背景下,涉及人们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维系的法律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未来我国生命法律体系基本法的 《基本医疗卫生法》 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事关中医药健康发展的 《中医药法》 即将制定,关涉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与食品安全的 《药品管理法》与《食品安全法》之修改早经完成,而关涉生命健康救助的《献血法》与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则正在深入酝酿之中……生命立法正在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国家对于生命立法的越来越重视客观上必然会推动我国生命法学研究的繁荣,并会反过来促进我国生命立法的进程。相信无需久待,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现行生命法内容的完善便会实现。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6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