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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荣等:澳门特区司法改革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10/27|点击:21

  

澳门回归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给特区法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区司法能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完成既定目标; 如何协调中、葡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矛盾,调整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 如何面对挑战,抓住新的发展机遇,从整体上推进改革,以维护社会公义与和谐稳定,值得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加以深入探讨。

澳门特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回归以来,澳门法律制度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为核心目标的澳门特区司法体系正式宣告建立。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特区司法体系改革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澳门司法体系适应社会的要求,改革正在走向深入。

近年来,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阶段,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和较大风险,国际经济形势总体上错综复杂充满变数。即使这样,回归16年来,澳门特区经济凭借其本土行业优势以及与内地的日益紧密的合作推进,依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相应的改革调整。澳门传统上是一个包容的社会,澳门人历来有求同存异的美德。葡萄牙占据澳门几百年,葡文依旧没能改变中国文化的根基。回归以后,澳门宪政基础发生了改变,基本法与以葡萄牙法律为蓝本的五大法典,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经常会与社会现实产生摩擦,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协调。回归以来,澳门法律制度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区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精神,积极进行立法活动;特区政府坚持依法施政,推进各项行政改革; 特区司法机关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秉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关系。通过实践与改革,特区法制因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改善,已经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市民对基本法的认识逐步深化,法律观念不断增强。

为了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澳门特区启动了司法组织专业化改革。从2005年起澳门特区改变初级法院运作机制,设立刑事、民事专业法庭,并设立专门审理小额金钱纠纷的轻微民事法庭;2011年调整中级法院的运作体制,设立刑事案件分庭、民事和行政案件分庭两个分庭;2013年设立初级法院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经过多年的改革,特区司法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大幅提高,提升了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如20132014司法年度,特区中级法院结案1206件,较上一司法年度增长44.95%;待决案件为461件,较上一司法年度大幅减少39.18%。为了保证司法权的有效运行,澳门特区在法院、检察院内部还设立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即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从而在司法权内部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为核心目标的澳门特区司法体系正式宣告建立。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特区司法体系改革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澳门司法体系适应社会的要求,改革正在走向深入。应该指出,当前澳门司法体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因素,需要进行改革。

  例如,双语法律人才缺失。根据调查,当前澳门社会中掌握葡语的人大约占总人口的2.5%。中葡双语人才不足使得澳门法律改革过程中,难以实现中葡两种语言与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难以将过去的许多葡文法典准确翻译成中文,更难以承担起保障和推动国家“十二五”规划规定的,将澳门特区建设成中国与葡语国家经济贸易服务合作平台(即“一个平台”)的重任。又如,设施与机制尚未健全。特区司法部门在总结工作时,曾经指出前一年修订司法制度时提出官员职务及退休制度的改革等事项。但是这些事项迟迟未能很好落实。此外,如修订证人证据制度和司法从业人员的回避制度也尚未完成,司法官及司法人才的甄选、培训及聘用程序,以及评核制度等等都有待检讨和研究。

总之,受到历史、社会、语言、人才、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澳门特区司法改革工作一直略显艰难,步履蹒跚,加之近年来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太快,使法律滞后的现象更加凸显。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并承担起国家要求的打造“一个平台”的重任,澳门特区必须从整体上继续推进司法改革。

澳门特区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实际上确立了澳门特区今后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澳门司法改革必须坚定信念,明确方向。司法改革要围绕树立法制权威来进行,不仅是无条件地遵守判决,还要求法律必须有效调整“一个平台”背景下的各种现实社会关系,使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对于基本法所规定的一系列重大制度,仍然还处在一个有待深化和完善的阶段。总的来看,目前澳门特区司法改革具有多方面的要求,包括采取措施调整司法体制,改革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培养本地司法人才,以保障民众依法享有广泛自由和民主权利,促进特区民主政制有序发展,推动“一个平台”功能的充分发挥。目前最重要与迫切的,应该是明确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2014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不断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特别是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夯实依法治澳的制度基础。这个讲话精神,实际上确立了澳门特区今后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澳门司法改革必须坚定信念,明确方向。提高效率与司法公正,提高透明度。司法改革要围绕树立法制权威来进行,不仅是无条件地遵守判决,还要求法律必须是能够有效调整“一个平台”背景下的各种现实社会关系,使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当前,澳门特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纷呈,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利益层面和法律属性也日趋复杂,司法的独立公正,在调整社会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改革要以提高司法效率为核心,以制度上的变革为基础,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要遵循诉讼一般规律和原理,继续严格限制诉讼排期,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要注重办案质量。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提高法律业务素养,排除干扰和影响,认真处理好每一宗案件,用实际行动去捍卫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要从找出关键问题入手,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作为一项艰巨的事业,不能奢望司法改革左右逢源,面面俱到,只有在全面考察、深入分析与认真规划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修正,澳门特区的司法制度才会成为一个开放、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基础架构,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职能。

要改善司法环境,尽快启动与完成各级法院新设施的建设工作。例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改善司法机关的硬件条件,推进新司法机关办公大楼的建设,否则未来若干年,第一审法院的许多法庭以及法官和司法文员恐怕仍然要在商业大楼内开庭和办公。尽管特区法院因应司法官队伍的扩大,租用了一定的商业楼层以解燃眉之急,但这终究是临时应变之举,实有必要尽快采取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予以落实。

澳门特区司法改革的内容

具体而言,澳门特区司法改革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实施:第一,调整司法体制; 第二,调整法官与合议庭主席编制; 第三,改革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第四,推行司法本地化,培养本地司法人才; 第五,加强与完善检察机制; 第六,完善证人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与此同时,澳门司法改革也要巩固和加强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调整司法体制。回归后,澳门特区司法体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进行了重组,主要表现在:正式确立了三级法院体制,即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第一审法院,设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实行三级二审的审级制度; 刑事判决执行方面的权限被赋予刑事起诉法院; 检察院确立了审查体制。20139月,劳动法庭和家庭未成年人法庭开始运作,加上新一批本地培训的法官的就职和较早前已到位的法院初级书记员开始履行职务,标志着特区法院实施专门化司法改革十年计划的完成。接着,要进一步调整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机关的运作效率与素质。

第二,调整法官与合议庭主席编制。由于第一审法院法官人数增加,加快了一审案件审判的进度,中级法院的上诉案因此逐年有所增加,有必要适当增加中级法院法官人数。比如,现在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分庭,要三位法官每年应付新受理的约500件上诉案件实在有相当难度。另一方面,考虑到社会发展趋势,尤其是政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上的政策取态,有必要适当扩大第一审法院合议庭主席的编制,从而加快刑事合议庭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三,改革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前几年社会普遍批评的问题,仍然集中在司法效率不高问题上,而最突出的表现为案件积压,排期过长。以提高效率为内容的改革涉及多方面的调整。首先,修改不合时宜的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其次,调整组织架构,包括法院法庭设置的调整; 再次,调整人员培养的制度,改变观念,明确司法机关所需要的实用性人才的选材标准,调整人才培训的组织架构和程序。改革诉讼程序,运用远程作证、新的证据类型和固定方法、新的检测手段,建立更为简单、高效的诉讼程序。

第四,推行司法本地化,培养本地司法人才。司法组织的本地化需要本地司法人才的支撑。澳门回归之处及回归之后始终面临着本地化人才的严重短缺问题。回归至今,对澳门法律解释和发展具有根本影响力的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维持葡萄牙化运作模式,在解释和适用澳门法律条文时仍然依赖葡萄牙专业法律文化大量引用葡萄牙法律文献。在澳门司法本地化的进程中,司法组织的本地化和与司法人才的本地化之间的缝隙有待弥补,而司法本地化的进展缓慢直接导致了司法效率的低下,并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立法本地化的成效。因此,要通过改革,加快司法本地化的进程。另外,司法改革应注意在诉讼活动中推广使用本地语言。

第五,加强与完善检察机制。针对当前澳门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和更难处理,特区检察院必须在监督法律实施、提高守法意识方面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对犯罪行为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积极投入犯罪预防工作中。当前,应该继续调整内部工作机制,以保证检控成效; 要进行定期分析、管理每名检察官处理案件数目的制度; 要为检察官配备助手,推动和处理卷宗工作;要引进新的计算机程序优化案件的追踪和管理,提升整体诉讼效率; 同时要在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增设相应部门,重新调配管辖的各类案件,并对新旧司法文员的工作相应作合理调整; 在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办事处对各类型案件中需要提供的司法服务作新的分工; 在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增加派驻检察长处理上诉案件,尤其是行政和民事诉讼领域的上诉案件。

第六,完善证人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澳门没有特别保护证人的制度,造成检方证人保护不足及证据单一化,越来越多的人不愿与检方合作和出庭,容易出现司法不公和腐败。在司法援助方面,对于刑事案司法援助费的最新修订,有观点认为当局在未听律师公会意见的情况下修改,大大降低了相关服务费,实际上回到16年前的费用。相关服务费能如司法官薪酬定期更新,作出调整,以确保律师继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维护律师界的尊严。

澳门特区法务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等的安排,使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具体落实,密切了特区和内地的司法合作和联系。

与此同时,澳门司法改革也要巩固和加强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途径有:(1)在澳门已成功与内地在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已取得实质进展以后,对管辖权冲突规则的磋商和协调也应及时提上日程。(2)由于实践中体制上的差异,内地与澳门签署的司法文书送达的安排,时间长,手续繁杂、费用高,成功率低的因素使得“送达难”成为困扰内地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审理涉港澳案件的“大问题”。双方需要加强磋商,提高协助效率,避免因简单的实用主义措施延误或阻碍机制的构建和发展。(3)解决实体法冲突的问题。比如两地虽然建立了判决认可和执行机制,但由于澳门法律在跨境破产中采取较为保守的地域主义,与内地《企业破产法》 关于管辖权和内地破产裁决的域外效力极易产生冲突,在实际执行上可能困难重重,法律冲突难以协调,因此要适时推动与其他法域的司法互动,这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应有之义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程维荣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谢欢欢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51021

 

文字:程维荣等|图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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