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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桶造假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5/04/02|点击:11

新闻背景:慈善名人陈光标曾在微博上发布视频,显示他在0以下的冰水里浸泡了30分钟,并发起挑战,称若有人超越他,就捐款100万元。然而,近日陈光标公开承认造假:原来桶里事先放了一半热水,温度在50左右。事件一出,舆论为之哗然。对此,有人以长时间浸泡在冰桶中会导致不育为由,要求陈光标对造假公开道歉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就陈光标挑战冰桶造假行为的性质而言,该行为属于欺骗应当不存在任何异议——无论其欺骗的目的是为了作秀还是真正出于公益。就此而言,至少在道德层面上,陈光标的这一行为是不端正、不光彩的,是应当受到指责的。而作为一个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且很有可能会成为社会风向标的公众人物,他也应当考虑公开道歉,给广大公众一个交代。这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过,这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值得商榷。陈光标的造假行为触及了社会诚信,而诚信更多时候是一个道德问题,很多时候未必需要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中。

陈光标的行为尽管在道德层面上很不光彩,但就其行为动机来看,主要还是围绕慈善——无论是一种作秀式的慈善,还是一种真心实意的慈善。这种行为与普通的欺诈尽管都构成对社会诚信的悖逆,但却有着很大的不同——至少其目的是好的,只是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瑕疵。这与社会公众人物在商业活动中的造假也是有着本质性差异的。对于后者,无论是于情于理还是于法,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它已经游离出了社会道德底线,违反了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而前者则更适宜受道德的约束。

当然,为公益而进行的造假也并非全都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我国现行法律也明确指出了公益行为的法律底线。如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明确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 《合同法》对公益赠与也有着明确规定,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些显然都是法律为公益行为划出的道德底线。公益行为必须在这些底线下进行才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公益行为越出了以上底线,则需要受到法律规范,需要就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指出:陈光标捏造事实,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法律应当追究其责任。但很显然,受到法律规制的捏造事实与恶意传播虚假信息都必须基于一定的前提上,即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如造成了效仿挑战者的人身伤害或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法律上,损害结果的存在是承担责任的基本前提。还有人认为,对于那些因为受陈光标造假行为影响而参与冰桶挑战受到伤害的人,陈光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在法理上是没有异议的,假如真有人效仿陈光标发起的冰桶挑战行为而出现了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陈光标就难辞其咎。根据报道,目前陈光标的冰桶造假行为尚未出现有人因此而受害,在此情况下,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要求陈光标就其造假行为公开道歉,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许是更为务实和理性的选择。

当然,出于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考量,立法者也有必要重新考虑对于公益慈善诚信问题的立法介入问题。因为,如果法律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这类公益造假行为一味姑息放纵的话,很可能会纵容和刺激人们——尤其是那些社会公众人物——造假的热情,导致今天出现冰桶造假门,明天又出现诈捐门,后天再现慈善门”……而这作为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可能产生的严重危害,应是在法律努力防范视野之内的。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解放日报》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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