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多来,笔者在固定时间,哪怕是在出差,都会收到固定内容的房地产推销短信。为此,我分别与三家短信发出单位联系,希望不要再收到此类信息,接待的人态度都很好,马上给予保证立即取消,并且表示“明天你将不会收到这些信息”。然而,6个多月过去了,这些短信还是天天在我的手机上出现。问运营商和手机厂商,回答解决不了,或者建议更换手机。
对这种不经你本人同意,死缠烂打,删不掉的短信,社会上给予其“垃圾短信”的称呼。这些短信可分为几种类型:一是赌博方面的信息;二是以抽奖、中奖为诱饵的诈骗方面的信息;三是办假证,假公章,贩卖走私黑车、枪支等方面的信息;四是传播淫秽、色情等方面的信息;五是其他各类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传播者使用的号码大多是假身份证或不登记身份证的号码,也有以单位集体名义办理的,查找和查实的难度大,使用的号码也是漫游的,存在跨区域的问题。垃圾短信已成为社会公害是毋庸置疑的,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追究垃圾短信的责任,必须分析其成因。笔者认为,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另一是商业利益的驱使。理清了垃圾短信的成因,就可以认定垃圾短信的责任。
其一,网络运营商监管不力。在技术和管理上,网络运营商是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掌握了短信业务的承载,还掌握了用户手机号码库,可通过技术措施,在手机的入网环节上加强审检,采用技术手段在流量中做好监测工作。而且运营商的短消息系统,本身具有鉴别限制的功能,可以通过监测、过滤、分析等加以完善,甚至建立一套监测系统。其二,网络公司见利忘义。网络公司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向用户连续或间断地发送垃圾短信,并通过运营商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背弃了与用户所签的协议,损害了用户的基本权利,理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其三,普通用户唯利是图。普通用户为推销商品或产品,不顾客户的意愿,将自己的信息强加于客户,并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发送,严重影响了客户的正常生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客户的精神损害。
解决垃圾短信的问题,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国际上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用高科技设防,日本移动通信运营商用270亿日元购买新技术和设备,自动屏蔽了一天内发送200次的短信;二是推行手机实名制,韩国采用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三是提高短信的资费,在美国手机资费便宜,短信资费高,美国人一年发送短信总量还不到中国人一个星期的量;四是及时修补法律,英国2003年专门立法,将发布手机垃圾短信视为犯罪,罚款额度不封顶,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美国和日本还制定了《反垃圾信息法》。国外采取了这些措施后,许多国外回来的人反映,在国外垃圾短信少得多。
另一方面是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缺乏关于处理垃圾短信的专门性、统一性的立法。政府主管部门对垃圾短信治理还是比较重视的,在法律规范、监管技术措施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对一些极端的垃圾短信采取专项治理,下发文件,集中治理诈骗、骚扰和色情等违法短信,建立了举报、研判、查处和保障等机制。但是,社会上对于面广量大的非极端的垃圾短信还是较为宽松、温和的,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他们的有恃无恐。如果对垃圾短信采取处理极端垃圾短信的做法,这些垃圾短信一定是没有市场的。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及时出台相关法规,采取手机实名制和限制广告的发送时段,并对滥发垃圾短信给予处罚等措施,可从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源头。对运营商、网络公司、普通用户违反规定、滥发短信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短信市场亟待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还人们一个安宁的生活空间。
总之,治理垃圾短信必须综合治理,通过立法、执法、教育等根除垃圾短信。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形成合力加强作为,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上海精神文明发展报告》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