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形成之后,上海地方立法将面临新变化和新形势,有必要审时度势转变立法策略。
一、从立法工作重心看,要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截至今年3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7件,修改地方性法规203件次。创制与修改比率达到1:1,基本符合质量型立法的要求。下一步,立法工作需要指向两条路径:一是攻坚克难,二是精雕细琢。为此,必须放慢立法脚步,注重提高立法质量。面对立法难题,我们要有攻坚勇气,但不能盲目冒进。立法工作要做好科学规划,进行周密的立法论证,坚持“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探索性立法模式,不可贪求立法的“大而全”。
二、从立法的形式看,要更加注重实施性立法,加强自主性立法,谨慎对待先行性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建成后,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保证中央立法意图在本地的实现。同时,针对中央立法无暇顾及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的地方性事务,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等,上海应当加强自主性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地方先行性立法的空间变得很小。如何针对本地改革发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先行性”法规,理应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对于中央还没有立法、地方又不能先行立法的,可以先行进行制度研究,为中央立法提供现实依据和合理建议。
三、从立法内容上看,要将社会立法、文化立法置于和经济立法同等的地位。一段时期以来,国家和地方立法的重点集中在经济领域。近年来,上海的地方立法顺应群众需求,不断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下一步,人口综合管理类立法和特殊群体保护类立法比较关键。我们可以考虑修订《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制订《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化养老条例》。此外,上海的文化立法也相对薄弱,目前尚无综合性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议抓紧制订《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四、从立法的参与主体看,要充分利用本地法学人才资源。要让法学专家拥有深入参与立法的正式途径,通过专家参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并减少“部门立法”所带来的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同时克服部门立法扩权争利的弊端。
(作者为本院法学研究所所所长、研究员)
该文系“推动地方立法转型 提高依法治市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上海法制建设研讨会”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