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 ——“上海第五届新公司法实施学术研讨会”综述
日前,“上海第五届新公司法实施学术研讨会”在上海社科院举行。来自国内的知名商法学者、实际部门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围绕“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进行了热烈探讨。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即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指出,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有三个理论支撑点:一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最基本的理论支撑点。二是人格分离和承担有限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三是法人格否定并不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注销,而是不承认。法人格否定的目的就是要让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访问学者、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黄辉指出,有关法人格否定的法律条文有三个要件:一要有不当行为,即出现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二要有主观要件,即逃避债务的意图;三要损害非常严重。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安文录提出,公司法人格否定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单位犯罪的确立,当出现单位人格丧失的事由时,刑法可以否认单位主体资格,从而直接追究单位背后犯罪操纵者的刑事责任。(记者 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