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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不能背离民意

日期:2011/08/24|点击:34

近来,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尽管法院判决结论已定,但争论还在继续。其中的关键,就是如何看待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的确,从整个过程的表面来看,个别案件改判,确实是在“民意”的压力之下做出的,这一点毋庸讳言——这也正是不少“专家”所批评的“司法被民意所绑架”。可不少人依然认为,不判死刑,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现代司法改革的潮流,如果为了顺应“民意”再改判,结果可能会损害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应当承认,这种看法在某些方面不是没有道理的。问题是,专家们主张的“现代司法理念”为什么会与“民意”发生对立?我们今天所需要的“现代司法理念”应该是什么?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对此专家们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其核心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大概没有人会反对。而如何理解以人为本,可能看法就不同了。在有的人看来,以人为本主要就是以“罪犯”为本,要维护罪犯的权利,宽容罪犯的行为,以德报怨,以达到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不错,罪犯也是人,也是国家的公民,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罪犯实施了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时,我们同样也要关注那些特定或不特定的“受害者”的权利保护,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在刑法上体现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罪犯的行为不能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社会公众就会产生恐惧感,担心自身的权利也有可能同样会受到侵犯。所以,他们对不公正的审判提出不同看法,同样也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这种个体的自身利益汇聚起来,就形成一种社会情绪,形成了“民意”。如果一个司法判决引起了民意的对抗,说明至少在社会公众看来它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而当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公平正义的认同感都丧失的时候,还能说这个司法判决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吗?

同样,现代司法理念不能脱离现代社会而存在,它是建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之上的,并且为社会服务的。现代司法理念具有普遍性,它不仅仅是个别司法精英的理念,更是社会大众的理念,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评价、认同与期盼。这种评价、认同与期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民意”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一个司法判决不被社会大众所认同,甚至与“民意”形成了对抗,则只能说明它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有网友所指出:法律必须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是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得到本国大多数人民的认可,是法律和司法实践建立、存在、实施的基础;引起绝大多数群众愤怒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只会增加不稳定因素。

因此,不能说是民意绑架了司法,而恰恰体现的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回归。现代社会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司法,而司法的权威首先来自于社会的认同,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首先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顺应民意。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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