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学会就“名誉权”官司召开专题研讨会
文艺批评有没有法律禁区,法律界限在哪里?昨天下午,市法学会召开“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专题学术研讨会。
“当前文艺批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敢于担当、针砭时弊的文艺批评应当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前上海新闻学会会长丁法章观点鲜明。他认为,媒体应当多刊登些中肯的逆耳忠言,少些友情的褒扬吹捧。他还举例,如前段时间社会影响较大的范曾名誉侵权案,只要文艺批评的事实准确,作者有权利在准确的事实基础上撰写评论文章,观点鲜明的新闻评论也是报纸报格的体现。
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强荧对此也有同感。他通过个人长期从事新闻的实践认为,一个好的作品一定要建立在深入实践、把握大量一手信息的基础上,尤其对于批评类作品,肯定会有风险,但舆论监督是媒体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但是,在生活中,对于“被批评、被争鸣”,并非所有人都能“笑纳”。针对时下屡见不鲜的因文艺批评等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什么情况才构成侵权?解放日报首席评论员凌河认为,不能仅仅简单套用“贬损性语言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言论产生精神痛苦”等标准。他认为,任何批评使用的都是贬损性语言,而批评总是会对被批评者精神上产生痛苦等感受。但是,只要批评客观属实,而且和被批评者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定性为名誉侵权。作者: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