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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公权力相悖吗

日期:2011/05/04|点击:91

一篇普通的网络武侠小说,短短三天,网友点击已达十余万次。原因是小说的男主角是某地官员,作者试图通过网络写作,举报该官员的生活作风有问题。此类“网络反腐”事件的发生,也引发了有关隐私权与公权力之间关系的讨论。请问,隐私权与公权力相悖吗?如何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东方网网友 天降神兵

答:从法理上讲,隐私权的依法享有与公权力的依法行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是并行不悖的。公权力通常是指国家(政府)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是依法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权力,公权力的依法行使正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因此,依法享有的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也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当然,隐私权的享有或者公权力的行使,如果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也会产生两者相悖或冲突的后果。

隐私权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发展和人类对自身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隐私权的产生及其法律保护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大致经历了间接保护、人格利益的直接保护和独立人格权的直接保护这三个主要的阶段。2005年修正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该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隐私权。20091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了民事权益的范畴,从而翻开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新篇章。

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随着当代网络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隐私权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间,由此形成了更为特殊的网络隐私权问题,从而更加剧了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一系列极易致人争议并迫切需要加以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除了隐私权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范围问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之外,也包括隐私权与公权力的冲突与协调等方面的问题。

一般而论,隐私侵权行为比较容易被预防、发现和制止,其传播范围和利用程度也较小,因此,通常并不足以对个人隐私权益构成严重侵害。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和技术性,侵权行为往往是以秘密的数字化形式进行的,使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大量地搜集、刺探、传播、加工、利用,因此,这种隐私侵权行为往往不容易被预防、发现和制止。同时,由于互联网传播和利用范围也比较大,进而对个人隐私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往往更为严重。例如,1996年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曾推出《大秘密》一书,披露了密特朗的健康档案。此书因侵犯密特朗的私生活,也违反医生替病人保密的职业道德,被巴黎法院下令禁止发行。但禁令下达不久,就有人将此书全文输入互联网,成了任何人都可以调阅的“公开的秘密”。由此可见,互联网的出现,不仅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然,关注对个人网络隐私权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公权力与隐私权的必然冲突。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偶尔也会出现某个人的个人隐私被他人窃取曝光后,因其中某些信息资料披露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而被公权力机关列为查证线索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认可,更不能由此而得出隐私权与公权力相悖的论断。

总的来说,要公权力与隐私权并行不悖,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应特别重视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公权力为了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而不可避免地会涉足某些私人领域并获取个人隐私,但是,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正当的法律程序。鉴于公权力所特有的强势地位,对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控性,严防权力滥用,以保证在行使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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