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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逼近"6.5" 抑胀效果被夸大

日期:2011/04/28|点击:8

履行金融审判职能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卢湾区法院第九期司法实务与司法管理论坛暨金融犯罪、金融纠纷的防范与应对研究

院长引序

卢湾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延风:

秉持公正高效理念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2011年,是上海深入推进 “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在确保顺利完成上海“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前提下,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依法妥善化解各类金融纠纷,更显意义重大。为促进辖区金融市场规范经营,创建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卢湾区法院秉承公正高效、服务金融、促进发展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金融纠纷,认真履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促进金融发展的审判职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日,怀着求同存异的理念,大家汇聚一堂,召开第九期司法实务与司法管理论坛暨金融犯罪与金融纠纷的防范与应对研究,对当下金融纠纷的审判规律与金融审判的焦点、难点集中研讨,望对上海的金融审判的公正高效与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主题报告

卢湾区法院金融庭庭长傅朱钢:

整合金融审判力量积极延伸司法职能

总结2010年及2011年,法院金融案件收案数大幅攀升,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和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审理压力持续增大。为顺应辖区日益增长的金融审判需求,提高金融审判水平,创建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卢湾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帮助下,卢湾区法院整合金融审判力量,于20109月底正式挂牌成立金融审判庭,这标志着法院为优化服务保障金融发展的司法环境,掀开了新的篇章。

针对金融案件立案集中、批量化的特点,卢湾区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提高金融审判效率,延伸金融审判职能。 1、开辟立案绿色通道。通过与有关职能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与金融机构协商预约立案时间节点,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即送即立,缩短了起诉到立案、立案到审理的时间空档,为金融机构及时维权争取时间。2、创新机制实行柔性司法。针对信用卡、金融借款等金融纠纷案件和解撤诉率较高的特点,通过向被告寄送《法官告知书》,法官上门调解、上门送达等一系列措施,拓宽了和解撤诉的案件范围,提高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效果以及被告的到庭应诉率,保持了59.84%的较高调撤率。3、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功能。在2010年间,法院金融审判庭分别向上海市邮政公司、农行上海分行发送司法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取得了理想的社会效果;4、拓展视野组织研讨。通过组织召开辖区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议,互通金融司法需求和金融审判动态,形成金融服务和金融审判的良性互动,通报包括信用卡纠纷在内的典型案例,反馈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2010年,法院向辖区二十三家金融机构发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受到了社会金融行业的积极回应,社会反响良好。

卢湾区法院刑庭庭长方希伟:

厘清刑事审判思路完善金融制约体系

近年来,上海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处于高发态势,卢湾区信用卡诈骗类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卢湾区法院大致掌握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规律,对金融市场的规范管理提出了多项司法建议,得到了辖区金融行业的积极回应。

总结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1、本市青年户籍犯罪高发。从2010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据中,中青年及无业人员犯罪占较大比例,本市户籍人员犯罪处于高发态势; 2、恶意透支型与利用虚假身份犯罪比例增大。从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和金额看,恶意透支型犯罪比例增大,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40%以上,恶意透支型犯罪数额与采用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实施犯罪的数额占信用卡诈骗犯罪总额的88.61%。上述数据可以明显看出,严格控制信用卡申领的条件和资格,是扼止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途经。 3、一人多卡现象普遍。两年来,在恶意透支的多数被告人中,一人多卡现象普遍,其中最多的一人有19张信用卡,涉案金额达到30万余元;在假冒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被告人中,最少也有二张信用卡,涉案金额高达19万元。 4、退赃率较高。在审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告人中90%以上都有退赃情节,金额累计达50余万元,占涉案金额的32.08%。

通过分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规律及主要成因,区法院刑庭分别向辖区金融机构发放了多份司法建议书,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促进区域金融规范体系形成。1、严把审核关,慎开账户。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审查业务不规范是导致信用卡诈骗案件逐年递增的主要成因。各银行在激烈的竟争中,为了抢占市场的占有份额,片面追求信用卡的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导致信用卡的泛滥与多头授信,为透支消费和冒领他人信用卡后非法套现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完善信用卡征信体系。目前我国的完备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导致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无法正确、全面的判断,致使不具有资信条件的人申领了信用卡。各银行之间尚未建立健全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对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则无法掌握,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越发严重。

视野聚焦

金融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被认定后金融商事纠纷中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某银行市南支行诉韩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银行诉称,被告申请借款一事涉嫌刑事诈骗,案外人俞某安排本案被告以购房人名义签署虚构的 《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原告申请贷款,系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其参与贷款诈骗的非法目的,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贷款并赔偿利息。在审理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银行发放给被告韩某的贷款实际被案外人俞某划拨使用。 2)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已由一中院以贷款诈骗作刑事犯罪处理,本案被告韩某以证人身份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审理,案外人俞某被判处贷款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

问题讨论:已被金融刑事审判认定的事实和判决承担的责任,在另案提起的金融商事案件中,如何处理?在案外人俞某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及退赔贷款的前提下,原告能否另行向名义贷款人韩某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贷款?本案被告韩某是否应承担归还被骗贷款的民事责任?如若承担,是否应当追加骗贷责任人俞某为共同被告?

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罗开卷博士:

骗贷责任虽然已经刑事处理,但是被骗贷的银行仍享有民事诉权,如果本案刑事案件处理中并未全部追回赃款,银行可以提起诉讼。贷款合同在形式上合法有效,银行可以受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金泽刚教授:

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贷款人虽未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在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返还贷款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房子是虚构的,合同相对方是有过错的,可以同时起诉被告和案外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如何区分责任则要依据民事规定。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追加刑事被告作为贷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被告,可以追加。

信用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是否具有过错、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介绍:冯某系某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冯某诉称,冯某在该信用卡预留了签名 “冯岩”,但未设置消费密码。在一次外出就餐时信用卡被盗,该卡在挂失前在某区烟糖公司被两次透支消费,上述两笔消费的POS签购单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名为 “冯岩”。此后,冯某进行了信用卡挂失,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冯某诉请判令某区烟糖公司赔偿其损失41,500元,并由信用卡发卡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讨论: 1、特约商户是否尽到了必要审核义务? 2、对冯某的财产损害后果,冯某、特约商户、发卡行是否具有过错,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史伟东:

特约商户负有审核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商户难以实质审查签名的真实性,如果对其课以过重的义务,不利于信用卡的推广和使用。由于信用卡背面有持卡人的签名,冒用信用卡的人在签名时也会尽量模仿银行卡上的预留签名以免被识破。按一般的生活常识,即使持卡人本人在签名时,也会受签名时的心情、所处的环境、时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每次签名不可能与信用卡背面所留签名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特约商户在受理业务时,鉴于验证手段及比对样本数量等的限制,收银员的核对也仅是一种形式审查,并非专业笔迹鉴定。

从现有证据来看,特约已尽到了审核的职责和义务,应当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审判长张聪:

发卡行,并无审核签购单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本案损害后果发生于冯某向其挂失之前,因此,发卡行在本案中不存有过错。当前,有的银行作出这样的承诺: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或48小时的消费,由银行承担责任。这表明银行已经一定的职责。持卡人也应该积极保护本卡的安全。综合考虑冯某与特约商户各自的过错程度、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的原因力比例,应酌情确定由特约商户承担30%的赔偿责任,冯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信用卡透支案件中民事审判与刑事侦办对透支本金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导致管辖职责不明?

案情介绍:某银行上海分行诉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银行诉称被告张某拖欠信用卡透支额人民币27,533.26 (包括透支本金人民币20,967.74元、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5,505.82元、取现费人民币625元、跨行查询费人民币2.70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432元),另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还款2000元。

问题讨论:民事审判与刑事侦办对信用卡透支本金数额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在案件的性质和管辖上,存在争议。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胡洪春:

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 《信用卡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座谈会纪要》,信用卡透支构成刑事犯罪的数额定为1万元。信用卡归还的款项如何冲抵的问题,要看启动了什么程序,按照各自的程序进行。 2万或1万的数额并不是绝对的,低于这个数额但情节恶劣也可以与公安机关商议,提交由他们处理。如果刑事判决先于民事诉讼,则民事审理中要遵从刑事判决的内容。对构成信用卡犯罪定一个起点,主要是平衡公安工作量的考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国炎

金额的确定不能例行公事,2万元 (或1万元)这个数额太过死板,这个案件正好在2万元左右,这种情况下,应该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在还款冲抵上应先冲抵本金。尽可能不启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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