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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陆《关于“票证时代”的集体记忆》

日期:2011/04/07|点击:16

摘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或者货币的公共信用,侵犯其一就成立既遂;伪造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走私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包括变造的货币;即便认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有数罪并罚的可能;使用假币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的,能够转化成抢劫;为自己使用购买假币的,也构成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

关键词:货币犯罪;法益;伪造;数罪并罚;竞合

作者为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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