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希望企业自律,但自律不能只体现于制度、写在纸上,更要严格执行,体现在细节中。“价签门”丑闻揭出后,一些跨国大超市检讨自己“疏于细节管理”,可见自律并不简单,也可见自律之外还需要他律即监管
沃尔玛、家乐福等跨国大超市的一些中国门店最近爆出了“价签门”丑闻:有的在价格牌上标低价促销,等顾客结算时却偷偷换成高价;有的虚构原价,使所谓的促销价更具吸引力……如此“误导性标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规,已分别对涉案的19家门店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
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但仅仅就事论事惩罚一下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总结教训改进我们的工作。
“橘”变成了“枳”
我们总希望企业自律,但自律不能只体现于制度、写在纸上,更要严格执行,体现在细节中。丑闻揭出后,一些跨国大超市检讨自己“疏于细节管理”,可见自律并不简单,也可见自律之外还需要他律即监管。
这些跨国零售巨头,按理说应该深谙市场规则,深知“建立商誉不容易,毁掉商誉却在旦夕之间”的道理,怎么到了我们这里就“疏于细节管理”呢?《晏子春秋》说得好:“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应该坦率承认,我们这里尚待成熟和完善的市场“水土”存在问题,包括商业道德的缺失和逐利贪财的肆无忌惮,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先抬价再“打折”、玩价签戏法,似乎都见怪不怪——是不是跨国大超市“近墨者黑”,“橘”因此变成了“枳”?
因此我们必须下决心改造商业环境。不论对外企还是本土企业,凡违犯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就要重罚。对于涉及面广且犯案故意的行为,应启动“公益诉讼”或“集团诉讼”。美国消费者曾为东芝笔记本的质量问题提起集团诉讼,东芝公司最后赔偿了10亿美元。而我们现在的处罚,往往只是“补偿”性质而非真正痛罚,这不利于商业环境的改善。
监管应该是主动作为
我们的市场监管似乎总是被动,总是消费者投诉经由媒体放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政府监管部门才出面查证。为什么不能更主动地作为?日常监管怎会缺失?
在家乐福的“母国”法国,设有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基本职能是制定规则并监管市场,保证市场公平、安全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DGCCRF在全国96个省及4个海外省都有直属局,并设有实验室、计算机分局和培训学校,巡查人员一般着便装,一旦查到问题必严肃执法——总局拥有限期整改、责令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等行政执法权。
值得一提的是,DGCCRF还有一项职能是监控市场竞争,打击不公平行为,包括保障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公平关系。在我们这儿,零售商任意压榨供货商是普遍现象,跨国大超市不仅店大欺客,还店大欺商,很有些为所欲为。前不久康师傅、中粮等与家乐福闹出的冲突,可谓供应商一直以来对其强势霸权行为敢怒不敢言之后的怒气爆发。我国虽然2005年就制订了《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管理办法》,但实际并不管用,大零售商依然以各种名目对广大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导致工商关系越来越紧张。有关部门是不是严格执法了?法规是不是存在漏洞或不好操作?都需要检讨。
不能任由“大鳄”放肆
从根本上说,跨国大超市对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强横,与它们的强势地位有关。各国都对垄断性行业和企业保持高度警惕,更制定“反垄断法”、“大店法”等约束它们,以维持正常市场秩序。我国虽有反垄断法,但条款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仍存很多难点,比如零售商业领域,它对大型零售商门店的开设地点、商场面积、营业时间、与周边居民与环境的关系等,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我国当前总体上还处在商业现代化进程中,还是一个中小商业密集的国度,如果对大型零售商无所节制,尤其对实力超强的国际零售“大鳄”放任自流,势必造成成千上万中小商家的惨重伤亡,其后果将相当严重。
事实上,如今洋超市已遍地开花,并在全国主要城市占据了主导地位。上海的188家大型超市中,国际零售企业有115家,占61%。一些跨国大超市的强势强权甚至已能明显影响中国市场,同时获得地价、租金、税收等诸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在责任方面,则可以推诿、规避,甚至不予理睬。比如许多外商零售企业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申报运营信息,让我们的信息机构和统计部门颇感尴尬。它们进入中国市场,是不是只要市场利益而不想承担市场责任、社会责任?这实在是我们必须深察和应对的。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商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