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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

日期:2010/11/29|点击:1

 对于其他国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我们应对的方法是有限的。除通过双边会谈解决外,还可通过继续发表强烈的抗议和声明,以逐步积累国家实践,使其成为硬法或习惯法。

美韩近日在黄海的联合军事演习,距我国山东半岛仅170公里,严重地影响和危害我国的海防安全。

一般来说,对于在韩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我们只能就影响我国的国防安全进行抗议;对于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我国应向演习国提出我国的关切,希望他们尊重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益包括国防安全,并通过双边对话协商解决。在军演前,实施国具有向相关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报实施时间和区域等内容的义务。近期美韩联合军演的规模和频度,显然已超越一般军演范畴,且有明确的对象和非和平的意图,所以广受关注,特别是该军演离我国管辖海域很近,带来的危害就更为深远。换言之,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方法,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只会造成问题的严重化与解决的困难化。

在海洋法中,不存在军事演习的概念或术语。而在公海的军事演习被认为是传统的公海自由之一。当然,国际社会针对公海的军事演习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并缺乏相应的明确的规范,但事实上仍有多数国家继续在公海进行军事演习,并已成为惯例。为此,我们更应关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

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国际社会存在三种观点,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8条原则上承认外国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不需要沿海国的同意,所谓的自由行为论,代表性国家为主要的海洋大国。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承认军事演习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而定,所谓的区别行为论,分为诸如伴随发射鱼雷、射击舰炮等那样的演习是禁止的;军事演习被解释为伴随军舰的活动,属于国际合法用途之一;像使用武器及爆炸物的演习,应事前与沿海国协商;对于一段时间内妨碍其他国家使用广阔海域的军事演习及导弹试验的合法性问题未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伴随使用武器的演习等活动在《公约》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确定其是沿海国的权利还是利用国的权利,所谓的未定行为论。

可见,国际社会对军事演习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因而存在不同甚至对立的国家实践。

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并未对军事演习问题作讨论,所以,只能从和平利用海洋的角度加以考察。与和平利用海洋有关的条款为《公约》第58条第2款、第88条和第301条,但这些条款并未对“和平目的”作出定义。所以,仍未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为此,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应根据其特征和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应结合专属经济区的立法宗旨与相关制度加以考察,并寻找对策。

专属经济区是一种介于领海与公海之间的特殊海域,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体现在国家对其的管辖权方面,例如,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具有管辖权。所以,针对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我们应具体分析军事演习活动的影响和性质。

从上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制度蕴藏着最恰当地利用资源的思想,包括赋予沿海国对资源可行使主权权利,有采取合适的养护和管理资源的义务,为此,可分析军事演习活动是否给养护和管理资源、海洋环境等带来了影响,以证明利用国是否适当顾及了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内,与军事活动有关的问题多具有政治属性,多数又属于军事机密,尤其是军事大国、海洋大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尽力回避对军事活动问题(包括军事演习)作出明确规定的做法,致使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争取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利益最大化的努力受阻,从而在《公约》的相关条款中存在明显的缺陷,出现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国家实践。

可喜的是,对于专属经济区内未归属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可根据《公约》第59条的规定,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及利益分别对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该条款对于新时期的、具有高科技特点的军事演习问题来说,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同时,由于军事活动(军事演习)方面的争端可以用书面声明方式,不接受《公约》的强制性程序,所以,特别应在中美两国之间构筑信赖关系,具体可利用海上安全协商机制,包括缔结海上事故预防协定之类的条约。在协商中应明确我国无意挑战美国的立场,承认其在亚洲的作用和地位,但望理解和尊重我国的合理关切,寻求谅解与合作。目的是为了稳定中美关系,避免冲突与对抗。如果无法做到这些,则可适时利用其他手段,比如经济手段,使美国知悉和则两利、斗则俱损的实质,从而使其调整相应的策略。

总之,对于其他国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演习问题,我们应对的方法是有限的。除通过双边会谈解决外,还可通过继续发表强烈的抗议和声明,以逐步积累国家实践,使其成为硬法或习惯法。另外,作为缔约国,可根据《公约》第313条的规定,利用简化程序提出修正案,以修改与军事演习有关的制度,使不是缔约国的美国处于尴尬的局面,造成对其的压力,并使与军事演习有关的制度尽早发展成为习惯法。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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