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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如何赢得尊敬

日期:2010/09/29|点击:17

  登录百度、谷歌搜索引擎,输入“器官买卖”,数万条信息豁然在目,交易之火暴令人震惊;非法活体器官交易通过网络的迅速传播变成了光天化日下的商品买卖;走访探查,阴森、血腥的交易过程更是触目惊心……

  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00万人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有30万人需要做肝脏移植。但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巨大的需求缺口,让一些人铤而走险,干起了人体器官买卖。在这个非法人体器官交易链条上,患者、供体、中介、医院各得其所,赤裸裸地践踏着伦理底线、人格尊严乃至生命价值……

  器官当零件

  今年5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门口。22岁的被告人曾康康个头不高,身体瘦弱,戴着口罩无力地蹲在地上,等候传唤。曾康康因倒卖人体器官,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曾康康摘下口罩,露出一张苍白、年轻的脸。他眼含泪花:“前年吧,因为没钱治病,我也是通过人体器官中介以4万元卖掉了自己一半的肝。”

  “4万元,在北京还买不了2平方米房子。”旁听席上有人小声议论。

  “卖肝后找不到工作。我发现干器官中介赚钱挺容易的,就产生了邪念。”

  去年3月,曾康康在网上认识了东北人叶某,叶某拉他一起干人体器官买卖,并表示每干成一单生意给他1万元。自己卖了半个肝才拿到4万元,中介一次就能得1万元,两人一拍即合。

  很快,叶某找到一个急需换肾的石家庄买主,谈好价格13万元。

  曾康康迅速上网寻找“肾源”。不久,自称在厦门的中介警某将配型成功的供体从武汉送到北京准备手术。叶某随即办好一整套包括供体身份证、与患者的亲属证明及户籍证明等完备的假资料,供体以患者外甥的身份顺利通过了手术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核。移植手术前,受体家属东拼西凑分3次将13万元交给了叶某。付给供体3.2万元、警某4.8万元后,叶某给了曾康康1万元赃款。

  曾康康落网时,参与非法交易的叶某、警某、供体及其他人均下落不明。对于叶某、警某及供体的真实身份,曾康康一问三不知,“都是在网上认识的,用的都是网名,真实身份彼此都不知道。”

  曾康康的落网,是警方调查案中案的意外收获。

  415日,北京市首起人体器官买卖案开审,以刘强胜、杨世海为首的4人团伙因从事器官买卖中介被提起公诉。

  26岁的刘强胜在法庭上掀起衣服,肚子上露出了一条触目惊心的伤疤。当初为救病重的父亲,他以4.5万元的价格卖了自己60%的肝。可卖肝救父的悲情壮举却成了刘强胜犯罪的诱因。他和另一案犯杨世海分工合作,从此走上中介器官买卖的道路。刘强胜负责寻找买主和供体,杨世海等人负责在河南为供体提供食宿、配型体检等“一条龙”服务。

  刘强胜居间19岁的湖北青年杨念以3.5万元的价格卖了70%的肝,只给杨念2.5万元。杨念索要余款时遭刘强胜手下殴打受伤报警,警方一举打掉了以刘强胜为首的非法买卖器官中介团伙。

  根据落网案犯供述,警方又破获了蔡少华、蔡少侠非法中介案,兄弟俩多次居间肾脏买卖,违法收入达58.4万元。案发时,正在湖北读大专的蔡少侠因放假来北京游玩被“业务太好”忙不过来的哥哥拉下水,一同归案。与蔡氏兄弟“拼住”在一起的曾康康一并落网。

  一连串案件的牵出,让整个人体器官买卖链条浮出了水面。

   保命心难安

  器官移植是20世纪人类医学发展史上最具突破性的医疗临床技术。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趋成熟,临床肝移植、肾移植等大器官移植水平已与国际水平接近。但是,作为器官移植受体,患者要面对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2002年,美国一名新加坡籍男子在接受肾脏移植手术后,感染了患有子宫疾病供体的病毒,引发癌症死亡。同时接受该供体器官的另2名病人也都患上癌症。

  另据研究,器官移植可以引起并发症,活体肝移植中多达三分之一有并发症,甚至已经出现了供体、受体双亡的事情。

  北京朝阳区某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患者在进行器官移植过程中要承担诸多风险还不算,器官移植后,每年还要花费3万~10万元的抗排异费用。”

  尽管如此,对不少尿毒症、肝癌患者来说,器官移植仍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一位患者家属告诉记者:“一周3次透析,一个月就要几千块钱,这种状况能维持多久还是个未知数。如果要做器官移植,就得卖房卖地。”

  一位不愿透露具体情况的患者家属说:“都知道买卖器官不合法,但也是没辙的事。不是身处其中,体会不到个中滋味。到了必须做移植手术的时候,如果在医院排队,可能还没排到人就先走了。经常听说哪个名人病了,死了,器官移植还做了不只一次。有钱有权的人,不用排太长时间就能得到器官。普通老百姓没门道,家境不好的为了能活下去,倾家荡产也愿做移植。但器官毕竟不是零件,不能说摘就摘,说换就换,谁也不愿意张扬。就怕出事:手术会不会出意外,人家会不会找上门来,纠缠不清?”

  这位患者家属长出了一口气:“哪个家长愿意孩子卖器官呢?肯定背着家里。听说我们出了十几万元,卖方才得个三四万元,就觉得造孽。这些东西不能深究,想得多就变成一种折磨……”

  另一位患者家属则表示:“现在的医疗纠纷很多,但参与了买卖器官,就丧失了话语权,对手术效果甚至后果也就都不敢较真了……我们在上海、北京跑了好几家大医院,什么时候能做移植手术都没准信。在网上找个中介一问,人家承诺半个月就能配上型。”

  当记者问其家族中是否有合适配型者时,这位先生沉默半天:“家里老人不让我们做配型。说豁一个救一个还不如听天由命……”

  “那买别人的器官,不就成了你们花钱豁别人的命吗?”

  这位先生一脸不悦,转身离去。

  长期研究器官移植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长秋说,在器官买卖过程中,患者通过见不得人的交易换来了眼前身体上的修复,但同时也换来了沉重的人伦、道义等方面的心理压力,甚至更大的手术后风险,可以说并非这一交易链条上的赢家。

  器官换金钱

  “活体器官供体用无价的器官换了有价的金钱,是人体器官买卖这一利益链条中最大的受害者。器官买卖会对供体的身体造成伤害。以伤害个体生命的方式拯救另一个生命始终是个次优选择。”刘长秋说。

  有研究显示,美国有1%的肾移植供者发生终末期肾病。有些健康者在供肾以后,自己却进入了等待肾移植的队伍。而活体肝移植的风险更大,供体术后死亡率达0.2%0.4%

  根据目前国际公认的生命价值原则,在活体器官移植中,不仅要尊重供体勇于奉献的高尚道德,还要求考虑供体、受体手术后的生存时限以及生活质量,否则,这样的移植就不值得提倡。

  但在我国,一些专家在公开场合宣称,“活体器官移植的存活率要明显高于尸体供者的存活率”;“活体移植的患者在移植后6个月的急排反应明显低于尸体供者,来自亲属间的活体移植成功率更高”,“肝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每个人都有两个肾,正常情况下捐出一个不会影响身体机能”……这些宣传,让活体器官移植走入伦理道德的误区。

  活体器官移植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器官买卖。卖器官的供体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年轻人,生活困顿和“来钱快”是他们卖器官的主要原因。他们顶着一个陌生人的假身份,以患者亲戚的名义躺在冰冷的手术台上,眼看着自己身上鲜活的器官被摘除,等不到伤口完全愈合,带着三四万元的钞票,就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没有人知道他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他们到底是30岁、20岁,还是更小?也没有人了解他们今后的遭遇和将来的生存状况。

  审理了3起人体器官买卖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表示,按照医学界的说法,肝脏被切掉后可以再生,但是再生到什么程度不得而知;肾脏被摘除后则无法再生,如果供体的另一个肾脏出现病变,将直接威胁供体的生命安全。买卖活体器官的行为,不但危害到供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社会秩序也有很大的危害。

  去年5月,西安17岁的男孩张晨(化名)高中辍学后泡网吧时,听一陌生男子说卖一个肾能挣4万元,就毫不犹豫当了这名男子手里的供体。同年9月,张晨被送到重庆做了换肾手术。出院后,拿到4万元钱的张晨让中介骗走了3.7万元钱。花光了仅剩的3000元钱后只得四处流浪。直到被救助,家长才知道儿子被骗卖肾的事。摘掉一个肾后,原本健康的张晨身体已大不如前。

  被告人刘强胜回忆卖肝的痛苦时说:“手术从早上8点持续到晚上11点多,术后有三四个月一直都直不起腰来。”

  被告人杨世海则表示卖肾后自身免疫力明显下降,不能站立太久,经常莫名其妙地感冒、拉肚子。

  北京市朝阳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因为肝、肾的代偿能力比较强,活体移植手术后,一般对生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一旦剩下的肝、肾出现问题,没有了代偿器官,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一般做了这样的大手术,术后恢复非常重要。如果恢复不好,对身体的伤害会比较大。”

  环环都作孽

  有买主,有卖主,要完成器官移植交易还需要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医院审查和手术。

  邱志英介绍,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20091228日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对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关系作出严格限制,在捐献人与接受人向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明确要求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还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身份证鉴别仪器”等。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必须对器官移植的当事人做严格的身份审查。但目前医院只需患者和供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完成审查。对于假身份证、假证明等,医院却没有能力辨别。由于各医院在审查身份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使得一些供体能够冒充病人的亲属提供器官。

  曾康康一案中,检察院出示了供体的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的证明材料,证明提交给医院的供体身份证、户籍信息、亲属证明,甚至派出所公章均属伪造。这些伪造材料,通过了律师审核、公证,最后堂而皇之地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医院虽然不具备鉴别相关文件真伪的能力,但如果医院能向当地派出所核实一下,应该不难发现破绽。

  另一案中的被告人蔡少华表示,医院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要召开 “伦理会”,会上要审查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等手续,患者、供体和律师、公证员以及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人员都要参与。一般都是医院先给一个样本,然后让患者按模式去做,医院最后签字确认。医院对患者和供体之间到底是不是亲属关系心知肚明。

  刘长秋说,在这个非法买卖链条中,供体、患者、中介、医院密切配合,各担其责,似乎都是受益者。但从根本上损害人性的尊严,威胁了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也让医院的救死扶伤行为蒙羞。

  惩治不容缓

  目前,供体来源一是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二是死刑犯器官捐献,三是生前签署文件的遗体捐献。这些合法途径得来的“供体”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在发达国家,器官移植多由亲属之间捐献和遗体捐献解决,并有完善的捐助法律支持。比如西班牙是目前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活着的时候没有明确声明不捐献器官的均视同愿意捐献。有的国家要求公民在驾驶证背面注明是否愿意捐献器官,一旦出现交通意外,即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处理。

  在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器官移植在亲属间也不多见,目前除了捐赠眼角膜组织外还没有倡导逝者捐赠器官的专门组织,来自社会上的遗体器官捐献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

  对于死刑犯器官捐献,1984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死刑罪犯家属同意利用的,其尸体器官才可供利用。但随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犯人数大大减少。当年,全国肝移植中来源于活体的器官,由之前的0.32%上升至24.7%。巨大的缺口快速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

  “站在生命法学的立场上,如果允许随意转让器官,无异于明确承认人格的商品化,而人格的商品化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导致自杀甚至是谋杀。”刘长秋指出,“人们可能因为生活所迫而出卖自己的器官,甚至可能无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进行身体器官交易,以致给自己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正因如此,无偿捐献和反对人体器官商品化已经成为现代器官移植立法的主导趋向,为了贯彻人体器官无偿捐献的理念及防范人体器官商业化交易,国外刑法学界大都主张应当在刑法中设置专门的罪名。”

  严惩人体器官移植的商业化犯罪,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立场。

  英国1989年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运作。

  日本19977月实施的《器官移植法》也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非法买受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4项罪名。

  我国香港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规定任何人如果自任何在生的人身上切除拟移植于另一人体内的器官;或将切除自任何在生的人身上的器官移植于另一人体内,即属犯罪。

  除此之外,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西班牙、津巴布韦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也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并明确将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规定为犯罪而科以刑责。

  邱志英表示,人体器官买卖所涉及的双方,甚至是三方确实都是有责任的,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直接针对器官买卖行为的罪名,只得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公诉。非法经营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患者是买方,在非法经营中不是主体,他不获利;卖方好像是获利了,但是他出卖的是自己的器官,不是一种经营行为;中介介绍双方买卖,促成交易完成,并从中获利,所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邱志英建议,为了有力打击和震慑活体器官买卖行为,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买卖器官的行为增设到某一规定之下;或者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把器官买卖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并明确应该适用的刑法条文。同时,鉴于网络在非法买卖器官中起了非常重要的载体作用,应该纳入网络打击的范畴。

  当然,要从根本上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不光要有法律层面上的规范,还要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器官移植严重短缺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可供移植器官的来源问题,才能使器官买卖失去存在的理由而自行消亡。

  717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天津医科大学举行的“第四届中国移植运动会暨第三届中国器官捐献日”上表示,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当务之急是提高全民对遗体器官捐献的认识,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快建立器官捐献体系。

  黄洁夫指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脑血管病、脑肿瘤等原因猝死的人很多,只要有十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的遗体捐出器官,就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

  20098月,卫生部正式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在天津、辽宁、上海等10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

  今年3月,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和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10个省市开始试点。根据试点方案,各省红十字会应建立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派出协调员,到各个医院寻找潜在的捐献者,例如重症监护室中的患者,征求其同意后进行登记。当捐献者达到待捐献状态时,捐献办公室和获取组织根据原则分配器官。

  黄洁夫表示,在试点省市取得初步经验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将共同向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报告,适时依法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逐步在中国建设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

  “换你试试!”言犹在耳。面对死神的紧逼,是否为了延长生命去买器官?面对生活的贫困,是否会放弃自己的健康卖器官?面对利益,是否会不顾其他生命的安危拿起手术刀?面对诱惑,是否让双手沾满鲜血再干非法营生……

  法律的威严、生命的尊严、社会的道义和伦理不容侵犯!(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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