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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4/20|点击:14

上海市国资委近日明确,对于旗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建立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制度。控股股东应根据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所处行业和领域、保持控制力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416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中,上海市国资委作了上述规定。

《通知》要求,最低持股比例实施年度调整和临时调整制度。最低持股比例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国有控股股东拟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应于每年331日之前将最低持股比例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最低持股比例需发生变化的,国有控股股东可临时提出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申请,并逐级上报上海市国资委核准。

上海市国资委还表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统筹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

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所所长杨建文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设定了持股下限,可以在保证国有资本控制力、主导性和带动性的前提下,通过转让部分股份的“退”,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实现国资更有效发挥作用的“进”。最低持股比例这“一条红线”不一定得是51%的绝对控股线,也可以是一个相对控股比例。

事实上,对于国有资本优化布局,上海市国资委提出了坚持“三个收缩、三个集中”,引导企业资源向核心产业和重点产业集聚。“三个收缩”中即包括“收缩股权比重”。

也有接近上海市国资委的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范并非一刀切地划一个通用的比例,而是因企业而异。对于部分公司,可以退出一部分股份;而对于一些股权分散、控股地位不够稳固的公司,则可能需要加强控制力。

杨建文说,最低持股比例规定与331成立的上海国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也有关联。这家国有资本管理公司即是一家“一对多”的股权管理平台。

与此对应的是,《通知》表示,上海市国资委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部分股份集中管理或部分收入集中使用的方式,对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统筹管理。

而对于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上海市国资委也于此次明确,收入应用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项目、企业债务重组或职工安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增资配股、上海市国资委指定投资项目,以及上海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用途。

《通知》还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制订转让方案,并逐级上报上海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转让后持股数不得低于经核准的最低持股比例。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应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如路演推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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