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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需要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

日期:2010/04/07|点击:1

    备受中国资本市场关注的股指期货交易即将在416日推出。2010112日,中国证监会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意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这是自20072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将原先的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的又一重要决定。近三年来,我国不仅成立了金融期货交易所,同时还进行了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过多年的仿真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为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投资能力、抵御风险、相关立法,为股指期货的正式交易提供了初步的经验和管理规范。

   

制度规范是公平交易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股指期货,就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在运作机制和风险管理上有很多相通之处,比如合约标准化、保证金、买空卖空和每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但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是虚拟的,因此持有成本不涉及仓储费和运输成本,仅包括股息和股利等,而商品期货的标的物是具有实物形态的大宗商品(如金属、农产品等),它不仅需要计算仓储费,还要计算运输费等。在我国,商品期货的交易已有20年的时间。这次股指期货交易是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反复酝酿及实践后推出的,它对我国展开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会有积极、健康、促进的作用。但问题是,一旦正式开市,个体投资者是否已经具备了投资能力?市场能否抵御突如其来的风险?股指期货市场能否抵御因上市公司爆出各种新闻而出现的市场波动?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否就股指期货市场发生的争议给予及时解决?政府如何禁止非法变相期货交易?所有这些还需要等待实践检验,需要在实践中给予一一解决,包括立法和司法。

   

    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的最高规范就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它只是国务院层面的立法。虽然我国的《期货法》正在起草之中,但何时能够成熟并被全国人大通过,暂没有日程表。我们已经有了保险法、证券法、银行法、信托法等,如果再有期货法,那么整个金融法体系也就基本齐全。虽然现有的条例也能体现规制效果,但从其立法级别而论,它还有上升的空间和需要。再则,境外立法都非常重视期货立法和规范,我国现阶段也需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期货法,以规制不规范的行为,例如变相期货交易、不规范的期货居间、分不清功能的期货协会和公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地位等。笔者认为,加速期货立法应该是当务之急,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至今为止,我国《刑法》仅确定有操纵期货(证券)市场罪,而没有对操纵现货市场的行为规定刑事处罚。实践中,操纵期货市场往往同时需要操纵现货市场,例如某个权重股票,并以操纵该权重股票来影响某一板块的行业股票,由此来达到垄断或操纵期货市场的目的。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操纵现货市场罪,尽管司法机构发现某人操纵期货市场,但因其情节较轻,也就放弃对其追诉。但如果有操纵现货市场罪,两项操纵行为可以被同时追诉,那么违法行为就可以被相加或加重处罚,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漏洞,也可以加强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

   

    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针对社会公众,而对于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有关部门,例如检察院、证监会任何民事起诉的权力,因此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时就被忽视,同时受害的社会公众利益也被搁置。那么,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规定检察院或证监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让他们作为公诉律师对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起诉呢?另外,对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起诉也需要专业人员,他们不仅要了解法律,还更需要了解期货交易的特性,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形成及揭露违法违规的技巧或专业知识,这方面的培训也需要时间。

   

完善股指期货交易市场建设的配套措施

   

    期货交易难免出现争议,在我国,解决期货交易争议的途径主要有法院的审理、仲裁机构的仲裁、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协会的调解。现今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途径并不能给期货市场带来快捷断案的效果,甚至会增加当事人的损失,例如当事人无法锁定头寸价格而被强行平仓,同样这种损失也会给法院、仲裁机构带来计算损失的困难,例如,难以确定损失的起始点。法院及仲裁庭都必须按照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走完全过程,这样会使一个案子拖延很长时间。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探讨在交易所内部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在现有的仲裁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解决期货纠纷的仲裁庭,或由现有的仲裁机构在交易所内设立专门的仲裁庭,以便及时解决当事人的交易争议。同时也可以按照交易所、协会对其会员约定的调解程序,裁决争议的案子。

   

    国际上,大部分期货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目前还采用了动态投资组合保证金计算与风险评估系统,即SPANSPAN是美国金融市场对1987年的股灾反思之后,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根据总统顾问小组提出的加强风险控制的建议,于1988年设计推出的。经过十多年的检验与改进,SPAN系统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已成为计算投资组合保证金和风险评估的国际标准,因为SPAN系统可以让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全面了解问题会员或客户的每日持仓量,以防止问题会员或客户的风险外泄,使风险几乎接近于零或将风险锁定。笔者建议,我们的交易所或结算部门应该尽早引进SPAN系统。

   

    综观国内外期货市场两年来的风风雨雨,虽然我国期货市场在现行制度的规范下并没有出现大的震荡,但由于美国发生了金融危机,及我们对美国发生金融危机的信息并不是深刻了解,在对经济调控方面也产生误解,从而也导致我国在预防金融风险时遇到某些障碍,这样的危机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和期货市场。众所周知,美国的金融危机主要产生于次贷市场,而次贷市场的产品又主要来自于银行,等到银行认识到其产品有坏账的可能或已经坏账后,又通过设立基金或通过基金公司将其产品打包销售给其他金融机构或大户投资者。这样,只要银行的上家发生大规模支付困难后,银行的资金链也就发生危机,从而银行的危机也就转嫁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致最后又蔓延到境外金融市场。所以,为防止此类风险发生或蔓延,我们不仅应该从源头开始堵漏洞,而且应该在金融市场内部将风险隔离,以免使银行的风险蔓延到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我们还应该防止金融市场的风险外泄,防止境外金融风险的蔓延。

   

    有许多个体投资者完全依靠自己的投资水平及资金能力,投资于期货市场或金融衍生交易市场,这只能增加风险和投资成本。成熟的资本市场主要依靠基金等投资机构,在期货市场主要是依靠期货基金,即由期货基金向中小投资者集资,并依靠期货基金的操作能力来替代小户投资人交易,以达到减少风险和降低成本之目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或规范尚未对期货基金予以肯定,也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包括设立资格的审定、章程内容的审核、募集资金的范围、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等。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市场对其有正确的认可。

   

    期货市场需要快捷、正确、及时的信息,如果信息落后或不正确甚至片面或偏离,那么受到危机的影响也就很大。美国在2007年年底前已经发生金融困难,而到了2008年其金融危机已经全面蔓延,2008年的下半年,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制订了救市的金融改革蓝图。但是,由于我们在信息上存在障碍,没有及时看清美国银行、基金、银行产品、金融市场的风险度等,我们在2008年期间把重心仍放在限制流动性上。因此,当美国金融危机蔓延至我国市场时,我们的市场已经受到美国金融危机及流动性限制的双重影响,幸亏我们已经建立了较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救市政策,才使得我们的市场不至于遭受更大的风险。

   

    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同时,也导致了泛美法律危机,人们也同样会质疑美国的金融法制是否还有用。笔者认为,美国金融危机主要发生在银行这一板块,总体上说来,美国期货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是成功的、健康的,而且还继续被他国的立法、实践、理论界所仿效。鉴于此,笔者认为,美国的期货法律实践及理论还有其成熟的一面,我们可以结合中国国情,借鉴性地学习或引进其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文汇报日期: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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